中国有个“理”字。无论道家也罢,儒家也罢,都计这个“理性”的“理”字。李约瑟认为“理”就是理性。由此,他认为中国古代的科学继续发展,是因为能摆脱了宗教的束缚,而以“理”作为思想的最高原则。在另一方面,他说我们中国缺乏罗马传统的“法”的观念,也同样缺乏古犹太教里面“神”的观念。他进而说我们中国“法”的观念与西方不一样,中国没有产生寻找法则、寻找终极根源的习惯。终极根源是基督教义中一个很重要的观念,我们每一个东西都由一个原因推出另一个原因,经过长系列的原因,最后会推到神那里,推到“神”的意志我们的责任就了了。所以神是第一个因也是最后一个因。李氏说我们中国里没有这个环节,因此我们没有追寻最后根源的习惯。
我们先来看看中国“法”的观念。我们常常说要效法某人,效法这个“法”的定义比法律的“法”来得早,先秦最先使用“法”这一字的时候,是指模仿的意思。法家当然指商鞅、韩非、申不害等人。在英文里惯用的名词叫做legalist,听起来好像法学院的毕业生一样,其实不是,法家的“法”指的是方法的法,是指法式与规范,所以我们没有办法来比较这两个“法”。倒是“道”字可以和“自然律”(law to Nature)来相对的比较,但是其间仍然有差距。中国的道如“天道”,或者道家的“道可道,非常道”,乃至于孔子所说的“朝闻道,夕死可矣!”的儒家之道,都不是一个Natural law。固然说天道运行的时候,不为人事所影响,所谓“天命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良”,“道”总是自己在运行,不管别的。换言之,“道”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则,它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本体,它是所有东西的总名称,它本身就是一切,所以中国古代的“道”,不论儒家或道家的用法,都与自然律不同。而在另一方面,我曾说过中国的道是人道和天道的相互作用,两样并非独立分离。天道见于人事,人道见于天象,相互作用。一方面是大宇宙、小宇宙的对立,另一方面是天人两界的相感。人的力量可以改变这个道,人的力量可以拿这个道的方向来制约。在中国史书中往往有论灾异的五行志一类的书,如女人长胡子、公鸡变母鸡、夏天下雪等这类都是灾异。世界各国对于灾异都很重视,任何怪异现象都代表不自然或怪异乖谬,在中古欧洲若有公鸡变母鸡之事发生,即当作违背神律,违背自然律,教士必须立即杀死这只鸡;中国若有灾异的现象,都可能导致宰相免职。换言之,人事必须负起灾异的责任。从这里可以知道“自然律”和中国的“道”相差很远。这个一体的“大道”笼罩着全宇宙,每一个个别的个体都在道里面,所以庄子说:道在心里面,道在日出日落的地方,甚至道到了粪便里边。无处不是道之所在,在人、在事、在物。奇怪的是,中国古代并未以为这个“大道”可以用个体来反映,只以为“道”在人的行为里,尤其由集体行为里觇见,没有办法在其他的物本中观察。什么时候我们才觉得大道可以观察呢?一直要到佛教传到中国来以后。佛教中国化之后,《华严经》里面讲有一个帝释之网,也是天地的网,称为因陀罗网。因陀罗网几乎相当我们中国的“道”,它本身就是一个宇宙。因陀罗网每一个网上的交叉点,打结的地方都有一颗明珠,每一颗明珠照见别的明珠,而又从别的明珠照见自己。换言之,并不是单单一颗明珠,交相辉映,一珠可见其余所有的明珠,同时在照得见其他明珠时也照见了自己。于是,宋儒的格物,也正如上述珠网的观照:从格一棵竹子中格出道理来。当然也仍有像王阳明一样的人,格了七天也没有格出道理来,假定你可以从一个个体里见到一个大道理来,你才可以局部概全体,以一见万,基本上假定个别的物体是全体的反映。总之,宋朝以前,“道”不可以从个别物体映照,一直要到佛教传入之后才建立这个观念。
基督教传统里面以神律和自然律来统摄人间的律法,是很合理的事情。因为宇宙万物,包括人在内,都是上帝创造,都由上帝统治。中国的“道”却是先天地而生,道要你作为一个人,你也是大道里面的一部分。你要能研究道的时候,一直要到你相信你这个个体映照全体,不可推演到全体。于是理学家才说,我与其看任何外在事物,不如看我自己的内心,因为内心的自己本来就是道的一部分,所以“道对于我、对于我的内心是完全存在的。这上观念使中国的思想方式,相当于16世纪以后欧洲所统一的类似途径,可以观察一个物件寻找到整体,也寻找因果的长链。只是我们转了一个方向,转到内心的考查,转到自己的反省,于是乎竟不再观察外面了。这个大转变就是因为道与法的观念与欧洲的观念很不相同,李约瑟“法”这一方面的讨论是相当精彩的。不过他在两个基本出发点上,并没有正确的把握其分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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