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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 汉代察举制度起连接上下的作用
作者:许倬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中央与地方间的桥梁中最要紧的一道是孝廉和博士弟子员的察举。汉代贤良方正和其他特科的察举在武帝以前及以后都有过许多次。劳贞一师已有丰长研究,兹不赘述。武帝还曾在有名的元朔元年诏书中规定,每郡必须举荐一人,“不举孝”及“不察廉”的二千石都须受罚。然而,武帝以前的贤良方正一类选出来的人物,虽也委任为常侍郎中,却未必都担任实际的职务,如《汉书·贾山传》:

  今陛下念思祖考,术追厥功,图所以昭光洪业休德,使天下举贤良方正之士。天下皆欣欣焉。……今方正之士皆在朝矣,又选其贤者使为常侍诸吏,与之驰驱射猎,一日再三出。……今从豪俊之臣,方正之士,直与之日日猎射,击兔伐狐,以伤大业,绝天下之望。

  显然,这些由各方征来的贤良方正只成为宿卫之臣,也就是说与“保宫”中的质子差不多,事实上并没有成为政府构成分子的新血轮。两汉各科的察举似乎都不是定期的,往往每隔若干时候,政府下一次诏令,说明目前须察举的何种人才及命令某种官吏负责察举。若这些是定期举行的常例,就不必每次特地下诏了。只有元帝永光元年曾有诏书:

  二月,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

  劳贞一师引《汉官仪》的西汉旧例:

  中兴甲寅诏书: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赐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正之行。

  劳氏据此以为“四科”即是孝廉的察举标准,纵与永光诏书所列四条不尽一致,却只为了前后衍变而有不同。劳氏虽未明说,显然认为永光诏书也是指明孝廉的察举科目。永光诏书规定丞相御史以此举士,光禄以此每年科第见在郎及从官。虽然丞相是否每年察举,不得而知;由同一诏令光禄须每年考校,可以推知丞相察举也当是每岁举行的。更主要者,自此以后,诏书只书举茂才、贤良、直言等项,未再见专以孝廉为对象者。也许,自永光以后孝廉成为常科了。孝廉之成为岁举恐怕还是由每年郡国上计的制度发展而来,如《汉书·儒林传》载武帝元朔五年诏书:

  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敦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者。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辄课……其高第可以为郎中。

  又如《汉书·黄霸传》,记宣帝时张敞奏:

  “……宜令贵臣明饬长吏守丞,归告二千石,举三老、孝弟力田、孝廉、廉吏、务得其人。……”天子嘉纳敞言,召上计吏,使侍中临饬,如敞指意。

  计吏上京时,大约把察举的名单一并带去,于是孝廉就变成岁举了。

  孝廉是可以即刻进入政府的,而与计吏相偕的那些博士弟子员,也可以算得上一条次要的人才登庸途径。正式的博士弟子员额更经过昭帝由五十人增为百人,宣帝由百人增为二百人,元帝增至千人,成帝增至三千人;郡国并置五经百石卒史。中央的太学,配合上武帝以后郡国仿文翁在蜀所设地方学校,使西汉人才之在郡国者不仅有了孝廉的登庸机构,又有了正式的训练机构。

  自此以后,地方上智术之士可以期待经过正式的机构、确定的思想和定期的选拔方式,进入政治的权力结构中,参加这个权力的运行。纵然这时其他权力结构,如经济力量与社会力量,都已经服属在政治权力结构之下了;一条较狭,但却远为稳定的上升途径反使各外的俊杰循规蹈矩的循序求上进。于是汉初的豪杰逐渐变成中叶以后的士大夫。对于任何权力结构,老百姓能否接受是这一结构是否能成为稳定和佥的第一要件;而老百姓中俊杰分子能否有公开的途径被选参加这一机构,则是老百姓愿否加以接受的要件。

  另一方面,昭宣以后严格实行回避本籍的规定,对地方政府结构上起了根本性的影响。廻避本籍在汉代不处薪水规定,但是武帝以前执行并不严格,韩信、李广、袁盎、朱买臣等等在本籍作长吏的颇不乏其例。据严耕望先生研究,自下帝中叶以后,限制日严,西汉二百八十余任郡国守相的籍贯,绝无例外,都是外郡人。县令县长六十四令,丞尉七任,不但非本县人,且非本郡人。刺史五十一任,其中四十五人籍贯可考,也都不是本州人。仅京畿部分长吏不在此限。地方掾史却照例须用本地人,严耕望先生也作了很彻底的研究,证实顾炎武《日知录》"掾属"条:

  《古文苑》注王延寿“桐柏庙碑”人名,谓掾属皆郡人,可考汉世用人之法。今考之汉不独此庙,盖其时唯守相命于朝廷,而掾曹以下无非本郡之人,故能知一方之人情而为碑皆然,之兴利除害。

  由于长吏不及掾史熟知“一方之人情”,长吏的依赖掾史是必然导致的后果,韩延寿治君子的方法,“所至必聘其贤士”及“接待下吏,恩施甚厚”,即是一个例证。《酷吏传》中的人物,也一样需要掾史的协助,王温舒为广平都尉,“择郡中豪敢往吏十八人为爪牙,皆把其阴重罪,而纵使督盗贼”。其中素行不检的掾史就难免借此聚敛,作威作福。哪王尊任安定太守,即曾教敕掾功曹,“各自底厉助太守为治”,而处罚其中贪暴的张辅,《汉书·王尊传》:

  “……五官掾张辅,怀虎狼之心,贪污不轨,一郡之钱,尽入辅家。然适足以葬矣。今将辅送狱。……”辅系狱数日死,尽得其狡猾不道,百万奸臧。

  又如《薛宣传》:

  (栎阳令)贼取钱财数十万,给为非法,卖买听任富吏,贾数不可知。

  掾史以其接近长吏,近水楼台先得月往往成为察举的对象。文翁在蜀,先从郡县小吏中选拔开敏者,遣诣京师,学成回郡仍为郡中右职,"用次察举",最后有官至郡守刺史。文翁的设施的后半段,从右职中察举,可说是郡吏与察举两个制度的自然连结。严耕望先生曾列表统计两汉郎吏,其在西汉以孝廉除郎者只有十一人:王吉、王骏、盖宽饶、孟喜、京房、冯谭、冯逡、师丹、班况、杜邺及鲍宣。以下是他们的出身:

  王吉:以郡吏举孝廉为郎。

  王骏:以孝廉为郎。

  (龚胜:为郡吏,三举孝廉,以王国人不得宿卫。)

  鲍宣:为县乡啬夫,后为太守都尉攻曹,举孝廉为郎。

  京房:以孝廉为郎。

  盖宽饶:明经为郡文学,以孝廉为郎。

  冯谭:奉世长子,太常举孝廉为郎。

  冯逡:奉世子,通《易》,太常察孝廉为郎。

  杜邺:以孝廉为郎。

  师丹:治《诗》,事匡衡,举孝廉为郎。

  孟喜:受《易》,举孝廉为郎。

  班况:举孝廉为郎。

  其中不可考者四人,以外戚举于太常者二人,以明经举者二人;此外三人都由君吏察举,比外戚和明经各多一人。不过总数太小,不能由此抽绎任何结论。此外,贤良方正、茂才;或公车特征中有六个人曾为郡吏;巂不疑、魏相、赵广汉、文翁、朱邑及楼护。早于武帝者只有文翁一人,在武帝世者只有巂不疑一人,其余均在武帝以后。

  综合说来,西汉中叶以后的士大夫显然已与察举到中央的人士及地方掾史群,合成一个“三位一体”的特殊权力社群。也就是说,士大夫在中央与地方都以选择而参预其政治结构,构成汉代政权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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