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写入新的《婚姻法》。新的《婚姻法》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现在我们可能觉得,这有什么?“感情破裂”当然应该离婚啦。但在当时,是何等的不容易。
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又坚持了离婚自由原则,同时,也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从学理角度看,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不仅具有立法的现实性,而且具有理念的超前性。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除有协议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外,并无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的规定。
为解决离婚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50年至1980年均发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透过司法解释,我们可感知到,离婚的原因主要集中为夫妻双方不通音讯、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夫妻一方患病、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离婚的原则界线则依最高法院1963年8月28日发布的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来处理。
尽管后来国家还对 《婚姻法》作过多次修改,但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连同“感情确已破裂”几个字,已经载入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它的意义在于: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一个惩罚手段来使用。
后来不少人把1981年离婚率的上升归因于1980年的《婚姻法》。根据《上海民政志》记载,1980年,上海人离婚的数量是883对,1981年,离婚的有1304对。
曾经参与1980年《婚姻法》修订的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杨大文,不同意这个观点,他说:“那是因为过去离婚实在太严了,而1981年后的有一部分离婚是解决历史上遗留的问题。 ”
海军政治部创作室主任黄传会在写作《天下婚姻:共和国三部婚姻法纪事》(文汇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时找到了以下这份材料,那是1982年11月25名妇女联名写给当时的总书记胡耀邦的一封信,信的部分内容如下:
胡总书记:我们是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第三者插足的受害者,本不该打搅您,但因国家制定的婚姻法离婚部分有漏洞,它使一些缺乏道德的人钻了空子,使好人受气,道德败坏的人得了逞。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压制我们这些受害者,客观上起到了助长违法乱纪的人更合法化,我们被逼得无路可走。因此我们25个同志并代表我们43个子女急切地请求您给我们做主,并请您尽快地帮助我们解决实际问题。
一些人在蓄意制造“感情破裂”的幌子下,乱搞两性关系,给多年的家庭、一方或子女带来终身不幸。法院在受理我们案子期间,对有过失的一方不揭露其错误,对其恶劣行为不严厉批评,不谴责,反压制我们这些弱者,强迫我们离婚,我们不同程度地体会了在法律面前的不同待遇。法律对人民没有起到教育作用,相反助长了资产阶级思想、道德败坏的泛滥,我们想不通,中央领导一再强调在新形势下加强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的重大意义,可法院同志却强调说:“我们是执法单位,婚姻法没规定讲道德,有意见找立法单位提去。”
黄传会认为,1981年离婚率上升和新的《婚姻法》有一定关系,但不是主要原因。“主要是因为被禁锢了多年的思想解放了,人们开始追求自由,追求自我,价值观判断也不一样了。过去觉得离婚要么是生活作风不好,要么就是陈世美,而在改革开放之后,社会变得宽容了。”
另据报道,1983年,由36名妇女组成的“秦香莲上访团”联合到全国妇联上访,状告她们的丈夫是 “陈世美”。这些女性都是知识分子,她们在过去的岁月里自觉地支持了丈夫的事业,可这些丈夫翻身后竟纷纷借助新《婚姻法》中的 “感情破裂”一条,提出离婚,不要糟糠之妻了。在这一轰动事件中,中国人第一次听到一个新词汇:“第三者插足”。官司最终打到中央,在中央领导人的过问下,36个 “陈世美”没有一个在当时离成婚的。但在10年之内,他们全部都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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