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录太平刑律六十二条,将只述述教诫的条文除外,计斩罪刑四十二条,连坐斩罪刑一条,点天灯、五马分尸罪刑三条。又初犯再犯枷杖,三犯斩首,初犯枷杖,再犯斩首刑三条,都列在该条斩罪内,不另立专条。其斩罪刑四十二条,分战时军令律五条,军纪律十八条,防止叛变律十条,礼法律四条,禁恶习律四条,禁夫妻同宿律一条。在斩罪刑中,凡口角争斗,恃强斗架,不问曲直,概斩不留;聚人演戏者全行斩首;吸烟者三犯斩首;赌博者斩首;三个礼拜不能熟记赞美天条者斩首等条都是滥刑。点天灯、五马分尸都是酷刑。连坐律,一人反叛,未经告发,通馆、通营都斩。罪及无幸,是封建法制产物。
太平天国己未九年,洪仁玕来天京任军师,总理朝纲,向天王上资政新篇,对太平刑律提出三条改革人建议说:
一、善待轻犯,宜给以饮食号衣,使修街渠道路,练其一足,使二、三相连,以差人执鞭刃掌管。轻者移别县,重者移郡移省,期满释回。一以重其廉耻,二以免生他患,庶回时改过自新,此恩威并济之法也。
一、议第六天条曰勿杀,盖谓天父有赏罚于来生,人无生杀于今世。然天王为天父所命以主理世人,下有不法,上〔不〕可无刑,是知遭刑者,非人杀之,是彼自缚以求天父罚之耳。虽然,为人上者,不可不亲身教导之也。
一、议大罪宜死者,置一大架圈其颈,立其足,升至桅杆顶,则去其足下之板,以吊死焉。先彰其罪状并日期,则观者可以股栗自儆,又少符勿杀之圣诫焉。十款天条治人心恶之未形者,制于萌念之始。诸凡国法,治人身恶之既形者,制其滋蔓之多。必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固非不教而杀矣,亦必有耻且格尔。
洪仁玕第一条建议是善待轻犯,移往他处,使修街渠道路,期满释回,寓有劳动改造用意。洪秀全同意这个建议,批道:「钦定此策是也」。
洪仁玕第二条建议,据第六天条「不好杀人害人」的教条立论,希望能做到「勿杀」。第三条建议,改斩首为吊死,废除点天灯、五马分尸的酷刑。洪秀全批道:
爷今圣旨斩邪留正,杀妖、杀有罪,不能免也。
又批道:
爷诫勿杀,是诫人不好谋害妄杀,非谓天法之杀人也。
洪秀全说他奉天命(爷圣旨)伐暴救民(斩邪留正),杀敌人(杀妖),为保护人民杀犯法者(杀有罪),是奉天法,与第六天条所规定的「不好杀人害人」不同。他特别用一个「今」字,说明在当前革命战争时期,是不能免除死刑的。
洪秀全是个坚决的镇压反革命者。而对人民内部的刑罚却是很审慎的。太平天国司法制度是经过层层审核,由军师杨秀清上奏天王洪秀全取旨处决的。惟天朝宫殿内官员犯法,由洪秀全自行处治。杨秀清对此提出意见,请求凡天朝宫殿内官员犯死罪的,都交给他们审讯,经过「细心严查」,「实犯死罪至极,无可宽宥者」,然后请旨处决,「如此庶无不白之冤」,而「赏罚更为稠密」。洪秀全立即接受,并赞扬杨秀清「真真天父爱善恶恶慈祥审慎之仁心也」〔一〕。李秀成是热烈歌颂太平天国「法律严」,「民心佩服」的。但到天京事变后,洪秀全信任两兄,执政非人,赏罚失措,他又有「申严法令,肃正朝纲,明正赏罚」,「宽刑以代(待)万方」的奏陈。可见太平天国的领导者天王洪秀全、军师杨秀清,以至后期的李秀成等,对刑律都是采取审慎的态度的。
太平刑律是农民政权与地主政权生死搏斗中产生的。当时不但北伐、西征在两个战场上展开激烈的战争,就是在首都天京的东门外的孝陵卫,就驻扎敌人大军江南大营,虎视眈眈要倾覆天京。天京城内的反革命分子,又与江南大营串通,图谋内应外合。甲寅四年二月十五日四更,以吴长松、张断庚为首的反革命分子与江南大营密约开神策门迎接那一次,如果不是神策门内的重层栅栏在半夜里已经树立了起来,使反革命分子砍不开栅栏,那潜伏在神策门外的清军就长驱入城了。太平刑律内十条防止叛变律,便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太平天国恢复汉族装束,留长发作为革命的标志。在这十条刑律里面,有「凡私藏金银、剃刀即是变妖,定斩不留」,和「凡剪发、剃胡、刮面,皆是不脱妖气,斩首不留」两条,如果不知造律的背景,就一定会不知其所以然的。至于点天灯、五马分尸等酷刑,却是十分残暴的,应该谴责的,不过今天所见的太平刑律,其中大部分只是由于应付当前的形势而制定的,并不是一种永久性的经国致治的法制。例如「凡夫妻私犯天条者男女皆斩」一条,所谓「私犯天条」,是指夫妻不得同宿。凡夫妻同宿的,男女都斩首,这岂非古今中外天下的大谬。但考查起来,不准夫妻同宿,是金田起义时的制定。那时候,起义群众者是全家同来,为使军纪整肃,就必须使男女不得混杂,所以定出这条刑律来。原来预定到革命成功后夫妻就可以团聚的。到建都后一年多,革命成功尚未有期,而情况也与建都前男女同在军中不一样,所以甲寅四年冬就把这个规定取消,准许夫妻同居。于是这一条「凡夫妻私犯天条者男女皆斩」的刑律,也就跟着废除了。以此例此,可知今天所见的太平刑律,如果太平天国革命成功后,不但那些连坐刑、酷刑、滥刑要废除,就是根据革命的需要产生的刑律,也一定会跟着形势的改变而废除的。
评论 0 条 / 浏览 714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