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反映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的要求。历史上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要依靠刑律来实行它的统治,用刑律作为武器来镇压敌人,巩固自己的政权。
太平天国革命,处在生死搏斗的战争当中。「杀尽妖魔」,是太平天国的革命宗旨,是太平天国日日夜夜行动的口号。对敌人就是要镇压,要剥夺,并无须写在刑律里面。太平天国的刑律,是专为整肃内部的纪律,尤其是为防止「反草变妖」和「反草通妖」而设。同时,并对社会恶风旧俗进行改革。它的特点,是用以治军,并用以治民。在广西时期颁布志第九刑律的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是太平军的军法,也是太平天国的法律。到定都天京后,复增议太平刑律多条,又燕王秦日网所出诲论也列应斩罪多款都叫做律,又统叫做天令。「令」所以驭军,「律」所以治民而兼驭军。太平天国用军制组织人民,兵民合一,它把法律都叫做令,是有它的取义的〔一〕。
太平天国的刑律,治军极严,对敌极狠,而对人民的权力则力予保障,所定民间诉讼程序,审判案件,十分审慎,并采用登闻鼓制度,以平反冤狱。因此,成为打击敌人,惩罚罪犯,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对当时镇压反革命和整顿革命内部的风纪以及维持革命的秩序起了重大的作用。忠王李秀成自述原稿对太平天国的法律大书特书说:「严严整整,民心佩服。安民者出一严令,凡安民家,安民之地,何官何兵,无令敢入民房者,斩不赦。左脚沓(踏)入民家门口,即斩左脚,右脚沓(踏)「入」民家门口者,斩右脚。法律严,故癸丑年间,上下战功利,民心服」。太平天国甲寅四年(一八五四年)夏,美国牧师裨治文访问安徽芜湖记所见也说:「全城各处维持秩序非常的严肃,而凡不规则的行动,或犯法的行为,皆迅速纠正或惩罚,此在中国所罕见者,一切人等无有例外,各有派定的岗位与职责,而全体动作各按轨道,循规蹈矩,如同钟表的机件〔一〕。官民守法奉公到了这种地步,充分说明太平天国执行刑律所产生的巨大效果。
在论述太平天国刑律民主性质的同时,必须指出其中存在封建性的地方。这就是把沿袭封建社会上下尊卑等级的太平礼制用刑律条文体现出来。太平天国是农民政权,但它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却形成了一个特权阶层,全部太平礼制和太平刑律中所定朝内军中各大小官员兵士对东王、北王、翼王及各王驾出,侯、丞相轿出,和下级官兵对上级检、指挥各官轿出那三条回避刑律,便是最好的说明。
到太平天国后期,干王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对太平刑律提出改革的建议,主张勿杀。其实,以天王洪秀全为首的太平天国领导者都是主张慎刑的人,只要革命成功,形势改变了,那些在激烈战争环境中产生的刑律,肯定是要取消的。
评论 0 条 / 浏览 599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