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群众的辛勤劳动,使南宋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无限止地兼并土地,剥夺农民。南宋王朝也不断增添各种名目的赋税,来榨取农民的膏血。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化了。
一、土地兼并的加剧
北宋初年,一般大地主占田几十顷,如果占有田地数百顷,已是少见的现象。仁宗时,官员占田限三十顷,反映出实际状况超过了此数。北宋末年,朱勔每年收租十万石。朱勔死时,抄没全家田产,到达三十万亩。朱勔是有名的广置田产的贪官。收租十万石,在当时是骇人听闻的。
但是,宋朝南迁后,皇帝、贵族、文官、武将、地主、商人掀起了兼并土地的狂潮。大地主收租十万已不再是罕见的现象。溧水县石臼、固城湖中有圩田约十万亩,绵亘八十四里,号永丰圩。起初是官府所有,百姓承佃。后来宋朝把永丰圩赐给蔡京,又赐给韩世忠,以后又给秦桧。他们一次得赐田即多达十万亩,想见占地数量的庞大。秦桧在金陵“田业甚富”,见于记载的有永宁庄、荆山庄等等。秦桧的后人,据说“家道”“衰落”,“生产亦薄”,但每年还有租米十万石的剥削收入。秦桧一党的武将张俊,喜殖田产,罢将家居后,每年仍收入租米六十万斛。如以一般田租每亩不足一斛计算,即占田六、七十万亩。一一五一年,高宗到张俊家,张俊接驾供宴,进奉上等酒食果子等共几百种。又进献多种宝器,内有金器一千两,珠子六万九千余颗,玛瑙碗二十件,各种精细玉器四十余件,绫罗锦绵等一千匹,另有名贵的古玩书画多种。家居收租的张俊,豪华奢侈,超过了北宋以至唐朝的贵族。秦桧、张俊等官僚,都占有几十万亩良田,他们在政治上主张投降妥协,苟安江南,正是反映了那些兼并了大片土地的大地主们的利益。
宋朝地主阶级兼并成风,在政治上主张革新、主张抗战的官员,也都占有大批田产。王安石晚年在江宁府半山买田。王安石子王珪妇萧氏,捨给半山报宁寺的庄田,即有一千亩。韩侂胄被害后,朝廷没收韩侂胄、陈自强、苏师旦及其他主战官员的田产归官,每年共收租米七十多万斛。南宋抗金将领中,占田最少的是岳飞。岳飞被害后,被没收的家产有田地一千多亩。这和投降派张俊占田六、七十万亩相比,自然是为数甚少。但广大农民,贫无立锥之地,岳飞占有田地千亩,也还是不算小的地主。这里也反映出,南宋官员兼并土地已是多么普遍。
南迁的皇室、贵族、官僚、将领等等所谓“权贵之家”,依仗权势,掠夺田地,是南宋土地兼并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南方的地主,也和官府通同作弊,乘战乱中土地簿籍丧失,抢占农民的田地。广大农民在南方新开辟了大量的水利田,绍兴府的鉴湖周围的农民,开辟湖田两千三百多顷,都被“奸民豪族”公然强占。淮南驻防的军士开垦荒地耕作,也往往被将领们占作私人的庄田。权贵之家和大地主们“夺人之田,以为己物”,土地兼并越来越剧烈,到理宗统治时,发展到了高峰。一二三四年(理宗端平元年),刘克庄在奏札中说:“至于吞噬(音是sh@)千家之膏腴,连亘数路之阡陌,岁入号百万斛,则自开辟以来,未之有也”。次年,御史台又指出:“权贵之夺民田,有至数千万亩,或绵亘数百里者”。这些数字,当然都是大略的估计,但的确是宋朝开辟(建国)以来所未有。从宋初,地主占田不过几十顷即几千亩,到理宗时占田百万亩,这两个大略估计的数字,显示出宋朝建国二百五十多年来,特别是南迁后的一百多年来,土地兼并的发展过程,也显示出理宗时豪强掠夺土地到了多么严重的地步。一二四六年,御史谢方叔对理宗说:“豪强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极”,“弱之肉,强之食,兼并寖盛(寖音近j@n),民无以遂其生”。谢方叔的话,多少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景。地主对农民,弱肉强食,土地兼并的另一面,就是广大农民遭受残酷的剥夺,无法活下去。
北宋朝廷直接控制的官田,只有很少的数量。据一一七四年的纪录,南宋的官田,包括职田、学田、户绝田、荒田等在内,总共有两千万亩。这个数字相当北宋官田的三倍,但在大地主一户可占田百万亩的情况下,官田并没有什么重要意义。一二四八年,理宗命同签书枢密院事史宅之设立田事所,在浙西路括“公田”。州县乡镇设局,检括圩田、湖荡田等作“公田”即官田。括田也涉及到户绝田和废弃寺庙的田产。理宗、史宅之企图用这样的办法来扩大官田,同兼并土地的大地主作竞争。但田事所随即遭到浙西一路地主们的反对,没有多久即行停罢。大地主兼并土地,依然继续。
二、佃客的人身束缚
大地主在兼并大片土地的同时,也必然要加强对广大佃客的控制和剥削。南宋时,佃客遭受的人身束缚在逐渐加强。随着南方经济的发展,农民阶级承受着越来越残酷的剥削和压迫。
宋朝建国前,南方各割据国里,地主和佃客的剥削关系发展程度不同。佃客的人身束缚,即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各个地区也存在着一些形式上的差异。宋朝建国后,这种差异性仍然在不同的地区显现出来。总的来说,在南宋统治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佃客的人身束缚在不断加深。
仁宗时,颁布“皇祐法”,禁止夔州路施、黔二州的佃客逃移。一一八四年(孝宗淳熙十一年),南宋把“皇祐法”的通行范围扩大到忠、万、归等州,即扩大到整个夔州路,并规定:(一)凡在一一八一年(淳熙八年)以前逃移他乡三年以上者,承认既成事实;以后逃移及逃移不到三年者,包括家属,“一并追归旧主”。此后,严禁逃移。(二)地主不得“强般(搬)佃客”,即不准抢夺佃户。
一二○五年(宁宗开禧元年),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说:“本路施、黔等州界分荒远,绵亘山谷,地旷人稀,其占田多者须人耕垦”,所以“富豪之家争地客,诱说客户,或带领徒众,举室般徙。”可见地主之间招诱抢夺佃客的现象仍在发展。范荪建议对“皇祐法”再加校定,以缓和地主之间对佃客的争夺。范荪校定后的“新法”是:(一)地主只能役使佃客本人,不得强迫佃客的家属充役;(二)典卖田宅的人,不得向买主租种原有的土地充当客户。买主也不得强迫典卖田宅的人充当雇工或奴仆;(三)借贷钱物,只凭文约交还,债主不得强迫债户为地客;(四)客户身死,妻子愿意改嫁的,“听其自便”,客户的女儿也可以“自行聘嫁”。
范荪的“新法”,从条文上看,似乎是企图对地主的权力稍加限制,但也从反面说明:当时夔州路的地主,可以强迫役使佃客家属,强迫典卖田地和欠债的人作佃客,以至干预佃客妻女的婚嫁。这种对佃客的人身束缚,当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现实。
江南、两淮、两浙、福建、广南、荆湖等路,佃客的人身束缚也在逐步强化。
淮南路在南宋初战乱之后,劳动力缺乏,地主们激烈争夺佃客。地主利用“契券”,剥夺佃客自由移动的权利。如果佃客随意起移,封建官府认为“无故逃窜”,地主依据契券便可以“经所属自陈收捕,所在州县不得容隐”。孝宗时,朱熹还向朝廷建议:凡是外乡迁来的佃客,如果私自搬走回乡,地主可向所属州县诉理,官府追捕,判罪以后,仍发落交还。这样,不仅本乡佃客,连外乡迁来的佃客也不准再迁移了。
荆湖等路,在高宗绍兴年间,地主可以随同土地的买卖而转移让渡佃客。地主在田契上写明佃客的姓名,在买卖土地时,佃客无权退佃,作为买主的地主则可以强迫他们依旧承佃纳租。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南宋官府曾采纳庄绰(音超ch1o)的建议,规定:民间典卖田地,不得私自把佃户名姓写在契约上,随契约分付;买主不得强迫原佃户耕佃。如果违反,准许上诉,定罪。这一规定在实行中,遭到荆湖等路地主的普遍反对。据说这使他们之间争夺客户的官司,打了十年还没有解决,永远查不清。
南宋末年,佃客的身分地位越来越低。如湖北峡州的地主,已不再把佃客写在田契上随同土地让渡给买主,而进一步象买卖奴隶那样,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有的地主,变换手法,将荒远的小块土地连同佃客,立两张契约,在公开的假契上说这些佃客是“随田佃客”,在私下的真契上就直接说是“佃户典卖”。
荆湖北路荆门军等地区还有一种“随主佃客”。即使地主犯罪,田地被官府没收,种田的佃客也还要随地主到别处去。随主佃客是被地主当做财产来看待的。因此,象《宋会要稿·屯田杂录》记载的,有些地主有权把佃客跟土地、耕牛、农具、船屋等生产资料一起当做礼物来送人。这种佃客和农奴差不多了。
南宋时期还出现了比佃客身分更低、遭受压榨更为严重的佃仆。北宋时已开始有佃仆的名称。到南宋时,浙东、浙西、江东、淮西和福建等路,佃仆制度逐渐盛行。
佃仆除向地主交租外,还要负担繁重的劳役。劳役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南宋的记录,地主可以在半夜三更呼集佃仆,叫他们扛抬物品;地主外出,指派佃仆随身服侍;地主还可叫佃仆为他们修房盖屋,每天上山砍柴,搬运柴禾,看守坟墓,修治河道,等等。有些地主还强迫佃仆充当抵抗“盗贼”的地主武装,有些地主强使佃仆和仇人械斗,甚至死于非命。农民一旦沦为佃仆,就要子孙世袭,永远不得逃脱。佃仆是佃客中最为低下的阶层。
北宋初,地主打死佃客,还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到哲宗元祐(一作神宗元丰)时,才明确规定:地主打死佃客,减罪一等,发配到邻州。一一三一年(高宗绍兴元年),南宋官府规定再减罪一等,改为发配本州。这实际上是把佃客的法律地位连续下降了。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佃客因此“人命寖轻,富人敢于专杀”。佃客连最起码的生命权利也失去了保障。一一九○年(光宗绍熙元年),南宋又规定佃客不能控告地主。这就是说,佃客只能听从地主任意宰割奴役,连控诉的权利也没有了。
南宋王朝把地主对佃客的奴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各地官员,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利用司法的手段,来保护地主,镇压佃客。朱熹曾主张,凡有狱讼,首先应当“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然后再“听其曲直之辞”。如果“以下犯上,以卑陵尊”,“虽直不佑”。就是说,在下者虽然“理直”,也不能保护。如果“理不直”,更要加罪。当时一些地方发生了“以妻杀夫”,“以族子杀族父”,以及“以地客杀地主”即佃客的反抗斗争。朱熹认为,这类事情关系到“父子之亲,君臣之义,三纲之重”,必须以“经术义理裁之”,否则就是“泯灭”“天理”。南宋后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收集了地方官们处理刑狱的很多案例。凡是涉及佃客和地主的案件,无不强调“主佃名分”,以“一主一佃,名分晓然”、“主仆之分”等等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依据。例如:南宋末年,官僚吴思敬妻段氏,向官府控告佃客谢五乙兄弟“盗葬”吴家的土地,使吴家的“风水颠末,已经六年”。地方官不问情由,便断定谢五乙兄弟是跟地主争占土地,是不顾“主佃名分”,“欺其主母孤寡”,重惩了谢五乙兄弟。官员们还认为:象这类事情,官府应该出来“主盟”,否则,不仅地主段氏“有妨安葬”,以后凡地主离田稍远,佃客都可强占,那么朝廷设官置吏又有什么用呢?
三、地租和高利贷剥削
地主把佃客紧紧束缚在土地上,佃客不得迁移,地主更可恣意压榨。地租和额外的剥削,都比北宋时更加残酷。
南宋地租的主要形式,仍旧是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分成租,一般情况是主客对分,地主剥削产品的五成。如果佃客借用地主的耕牛和农具等生产资料,地主还要多剥削几成。江西饶州佃客租用地主的耕牛,要向地主多交一成租,称为“牛米”。荆湖北路佃客自己有牛具种粮,地主剥削产品六成,佃客得四成;如果借用地主的牛具种粮,地主再占一成。在官府的官庄上,第一年的收成,留下来年的种子后,官收四分,客户得六分。第二年以后,官客对分。
定额租制,北宋时还不很流行,所以留下的资料较少。南宋时,有关的记载逐步增多,不过仍局限于两浙路等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其他地区仍主要实行分成租。平江府定额租的数量,按土地的肥瘠而有所不同,一般地说,上等田每亩租米一到二石,中等田每亩七到九斗,下等田每亩三到五斗。以下是一二○六年(开禧二年)《吴学续置田记二》中片断材料的摘录:
“元典李校尉七三登仕等田开具下项:
一,玉字二十六号,田四亩二十三步。租户徐
八,上米六硕(同石)。
一,昆字二十号,田一亩二角四十一步。租户
徐八,上米二硕九斗。
一,芥字二十号,田三亩二十一步半。租户李
五八,上米三硕七斗。
一,姜字一号,田一亩十八步。租户李五八,
上米一硕五斗。
一,姜字九号,田一亩一角五十五步。租户李
五八,上米二硕二斗五升。
一,姜字十号,田一亩。租户李五八,上米一
硕五斗。”
同一年《吴学续置田记一》的片断材料:
“租户陆三八名彦,租田十九亩三角四十五
步,上米十一硕三斗五升。
租户戴七二,租田十九亩三角八步,上米十三
硕五斗二升。
租户浦四八,租田四亩二角五十步,上米二硕
二斗三升。”
根据南宋时平江府地区土地的一般产量,这些定额租的剥削率都达到百分之五十,可见定额租并没有减轻佃客的负担。地主想方设法把地租固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其数量一般不会低于好年景的分成租数额。
正额地租以外,地主对佃客,还有多种名目的剥削方法。可以说,后来封建社会中额外地租的各种名目,南宋已经大部分出现了。下面是南宋额外地租的几种主要名目:
佃客代纳二税——佃客向地主交租外,只向官府交纳丁税等几项杂税。但是,地主豪强经常拒绝向官府输纳,或者无限期地拖欠应纳的赋税,官府就将这些赋税全部均摊到佃客身上,强迫佃客交纳。据《庆元条法事类》,南宋曾明文规定,倘若地主到期违欠赋税,官府可追求佃户补偿。这一法令无异是公开鼓励地主不纳二税。所以,佃客被迫代地主纳税的现象很普遍,而且越来越严重。一二○三年《南郊赦文》说:“佃户租种田亩,而豪宗巨室逋负税赋,不肯以时供输。守令催科,纵容吏胥,追逮耕亩之人,使之代纳,农民重困。”南宋末年,土地日益集中,农村下户纷纷破产,佃客便变成了官府大部分赋税的直接负担者。
耗米——跟官府一样,地主收租也征收耗米。据《吴学粮田籍记二》记载,平江府的学田向佃客收租时,按照惯例每石白米约收耗米一斗,同时还要加收什么“带收钱”、“糜费钱”。
大斗收租——地主任意增大量器,用大斗收租,是对佃客的又一种额外剥削。南宋两浙路地主收租普遍使用加二斗和加三斗。方回《续古今考》记载,斛斗有百合的斗,有加一斗、加二斗、加三加四斗,“民田收租,皆加二三”。洪迈《夷坚志补》记载,湖州“乡俗”,地主收租,使用一百十二合斗,田主取一百十合,干仆取二合。又记载平江府常熟县地主张三八,私制大斗收租。一年夏天,刮起龙卷风,他平日使用的大小不等的私斗十三种,一起被大风吹到门外,真相大白,丑态毕露。有的地区的地主,甚至使用一百五十合至一百九十合的大斗收租。
麦租——随着佃客逐步增加作物品种,提高产量,地主就将这些产品攫为己有。南宋初,官府在南方推广种麦,规定地主不收麦租,佃客种多少得多少,但没有多久,麦租的名目就出现了。理宗时,明州奉化县的“义仓”,征收麦租,又出现了“早租”的名称。
所谓“送礼”——地主逢年过节强迫佃客“送礼”,凡农副产品诸如鸡、鸭、丝、食油、鳖等都成了地主掠夺的对象。毛珝(音许x()《吴门田家十咏》写道:“今年田事谢苍苍,尽有瓶罂(音英yīng)卒岁藏,只恐主家增斛面,双鸡先把献监庄。”为了使地主少增加斛面(即耗米),佃客不得不送一对鸡给地主的监庄子。这种送礼不是亲友间的往来,而是地主凭借其土地所有权对佃客单方面的勒索。这大约就是宋朝以后“佃鸡”、“佃鸭”等剥削方式的起源。
增租刬佃——宋朝出现永佃权的同时,也出现了刬佃(刬音产ch3n)的现象。地主为了使地租增加到最高额,就缩短租佃期限,让佃客互相竞佃。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称,高宗时各地荒田很多,地租较轻而收入多,因而“有增租以攘之者,谓之刬佃”。宁宗时,佃客租佃土地,地主乘机加租,再赶走旧佃客,把地租抬到最高限度。官户和上户地主承佃官田,更经常进行刬佃,彼此争夺得极其激烈。
南宋地主在收租的时间、地点、租米质量等方面也都有苛刻的规定。如平江府地主规定,每年十月开仓收租,佃客必须如期把租米送到地主指定的仓库。毛珝《吴门田家十咏》又说:“主家租入有常规,十月开仓不许违。”在租米质量上,不准稍湿,而且规定一定的成色。范成大《秋日田园杂兴》说:“租船满载候开仓,粒粒如珠白似霜,不惜两钟输一斛,尚赢糠壳饱儿郎。”佃客必须以两石的白米,才能折交一石上等米的租,自己剩下的只有碾下的糠壳了。
地租以外,南宋地主剥削农民的另一种重要方式是高利贷。《名公书判清明集》记,每当下户自耕农因破产而投靠地主时,地主寻方设法:“邀其假立文约领钱,以为羁縻之术”,利用借债来束缚佃客。在地主“倍称之息”的盘剥下,佃客债务丛集。春借秋还,秋借春还,旧欠新债,日积月累,永远没有还清的日子。到时候,地主就强夺佃客的房屋、农具、种子和口粮,甚至强迫佃客的妻女作奴婢。
在地主正额地租和名目繁多的额外地租以及高利贷的敲骨吸髓般的剥削之下,佃客的土地产品大部分被地主所掠夺,佃客终年辛劳,所得无几。“十月以后,场圃一空,小民所有,悉折而归大家。”叶茵《田父吟》诗说:“未晓催车水满沟,男儿鬼面妇蓬头,但求一熟偿逋债(逋音b&),留得糠粞(音西xī)便不忧。”这就是佃客在一般年景时经济生活的真实写照。为要维持生活,佃客必须全家老小终年投入各项紧张的生产活动,还要依靠副业生产来维持全家最低限度的生活。妇女昼夜纺织,男子去烧炭、制陶、捕鱼、伐薪,儿童为人牧牛,才能勉强糊口。一旦遇到凶年饥岁,无以为生,佃客被迫以农具或副业的生产工具作抵押,向地主借贷口粮,或者卖儿鬻女。最后被逼得逃荒行乞,冻饿而死。
地主的残酷剥削,使佃客无法交清地租。地主们便擅自捆缚佃客督租,严刑拷打,甚至逼迫佃客自杀,有些地主则让官府派人替他逼租。官府代地主催租,这在宋朝以前的历史上是没有过的。北宋时也还少有这样的事例。南宋统治时期,官府为地主督租便开始成为常见的现象。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高宗时,“公门赋敛,私开租课”,稍有拖欠,官府就派人抓进监狱,或押在邸店,用长绳捆成一串,狱吏在后面执鞭拷打,路上行人为之落泪。到理宗以后,官府明文规定每年十月初一到明年正月三十日之间,是知县受理地主诉讼,取索佃客欠租的日子。据黄震《黄氏日抄》记载,州县的巡尉司经常直接出面,为地主追租讨债,对佃客百般迫害。平江府吴县的巡尉司,每天都要接到上司送下索取私租的许多“帖牒”,一个帖牒要追索数十家,甚至百五六十家。巡尉司就派出弓兵五七十人一群,拿着刀枪,搜捕欠租的佃客。捕到县里以后,草草审讯,就押到巡尉司,“托名监租”关禁。被捕的佃客往往“只见百人往,不见一人还”。如佃客顾四十等八人,即因欠租被顾姓地主诬为“盗”而监禁在弓兵家里,“一一饥饿垂死”。又如佃客詹百三、凌七五,因长期被禁而饿死。成批无辜的佃客就这样死于非命。得以侥幸生存的佃客,继续在这种残酷的压迫之下,过着暗无天日的奴隶式生活。
四、繁重的赋税
广大农民群众,不但遭受地主的地租和额外剥削,而且还要负担南宋的繁重的赋税。南宋王朝不断增加赋税的名目,对农民敲骨吸髓地刻剥。
北宋初,朝廷一年收入的赋税钱,是一千六百余万贯。神宗时,达到六千多万贯,是北宋最高的岁入。南宋建国之初,朝廷一年的收入,不满一千万,到了一一五七年(高宗绍兴二十七年),就猛增到六千余万。再过三十年,到一一八七年(孝宗淳熙十四年),又增加到八千万。南宋统治地区不到北宋的三分之二,朝廷的剥削收入,却已超过了北宋。经济发展的地区,赋税的增加还要严重。如两浙路,北宋时岁入钱三百三十余万,其中十分之八是盐茶酒税。但到了南宋孝宗淳熙末年,就激增到一千二百余万,盐、茶等税还不在内。史书记录的这些不完全的数字,足以说明南方经济发展后,南宋王朝展开了多么残酷的赋税掠夺!
南宋农业中的正税,即夏、秋二税,规定的税额并没有多少变动。赋税剥夺的增加,主要是靠新立收税名目和正税外的附加。
经总制钱——一一三五年,总制司使孟庚(音羽y()创立“总制钱”,后来跟北宋末陈遘(同构)所创立的“经制钱”合称为“经总制钱”。“经总制钱”的征收是:凡买卖田宅、酒糟,以及一切民间钱物交易,每千文由官府征收三十文,以后又增加到五十六文。经总制钱下面还有许多繁琐的名目。董煟(音胃Wèi)《救荒活命书》记载,经总制钱全国每年定额二千万贯,实际可收到约一千多万贯。在一些地区征收的经总制钱甚至达到了正税数额的三倍。
月桩钱——南宋初,宰相朱胜非为增加军费,命令各地州县按月交纳定额的月桩钱。但地方官府往往只能交到定额的十分之二三,下月期限又到,又要向民间征敛。宁宗时,东南各路岁征三百九十多万贯,特别是江南东西两路,月桩钱的名目众多,有引钱、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罚钱、既胜喜欢钱等,是农民的严重负担。
版帐钱——南宋初,东南各路借口供应军用,征收一种税钱,称“版帐钱”。两浙路最重,各州每年必须搜刮一二十万贯,才能凑数。这完全是一种“率皆无名,凿空取办”的苛捐杂税。
以上三种新添的赋税,就象一座座大山压在南宋农民的头上。叶适曾说:老百姓中产之家,衣食刚足,过去可以耕织自营的,现今都辗转逃亡,去当“盗贼”(起义)或者受冻挨饿;如果经总制钱还不废除,州县破坏,百姓穷困,就没有了结。叶适的描述,多少反映了新添的杂税给广大人民带来的灾难。
南宋的二税附加也相当繁重。主要有以下一些名目:
耗米——官府在收税时,征收“耗米”,民间交米一石,官府普遍多收加耗四五斗甚至一两石。正耗以外,还有“明会耗”、“州用耗”、“土米耗”等名目。理宗时,一石的秋苗,各路往往加耗到二石一二斗,多的达二石五六斗。实际上是把正税加了一倍多。
大斗收税——在征收粮食时,地方官府还常常使用大斗,每只大斗要比朝廷规定的标准斗(省斗)大二三成到五六成。
折帛钱——高宗初年,因为物价暴涨,官府以“宽优”农村下户为名,让下户在交纳夏税绢帛时按时价交纳现钱,称“折帛钱”。但后来绢价降低,折帛钱数却照旧。民间必须以市价的二到三倍的价格来交纳折帛钱。
和预买——南宋时官府用此名目向民间买绢,实际并不给钱,强迫民间“白纳”。后来索性改为民间光交价钱,不交实物。再后又按田亩均摊,跟夏税一起交纳,变成了一种新的折帛钱。南宋初,浙东一路预买绢就有九十七万多匹,其中越州一州达二十万多匹。理宗时,李鸣复说,和买绢已名存实亡,官府不偿价值,凭空科取,不再有所谓“买”;交纳稍迟,就要鞭打,不再有所谓“和”。
预借——官府经常预借民间各种赋税,实际上是提前征收。预借的项目有二税、免役钱、坊场课利钱和卖田宅契税钱等。高宗时,还只预借明后年的赋税;孝宗时,借到后三四年;理宗时,有的地区借到后六七年。
科配——实际上是一种摊派。官府随时向民间征收钱物,一般按照二税的多寡来征收。据马端临《文献通考》记载,有时秋税米一石,要科配(又称科敷)五六石,夏税钱一贯,要科配七八贯。在正税以外,任意勒索。
和籴——官府接民间的家业钱摊买粮食,摊买时,官府少给或不给价钱,实际跟科配一样。南宋末,和籴成为农民最重的负担。
勒索——在交纳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时,胥吏还要敲诈勒索,从中渔利。如果纳税人给的贿赂太少,即使已经交完了税,他们还说没有交够,使纳税人“枉受刑责”。有些地区还规定,纳税人必须经过揽户包纳赋税,官府才予受理。揽户常与胥吏勾结,百般勒索,使纳税的农民更增加了一层负担。
南宋赋税之重,跟北宋相比,增加了好几倍。高宗时,杨炜揭露说,历代“衰世掊克之法,略以尽行,剥肤摧体,无所不至,膏血无余。”南宋王朝用尽一切办法敲剥农民,百姓的膏血被榨取无余了。
广大农民(下户自耕农和佃客)是官府赋税的直接和间接的承担者。官户、寺院和农村上户虽然拥有大量的土地,但往往依仗权势不交纳赋税,或者用隐蔽田产、诡名析户、降低户等的办法来逃避赋税,所以在南宋出现了比北宋还要多的“无税之田”。一一四二年,高宗派两浙路转运副使李椿年措置“经界”,在各地清丈土地,以达到官府增加赋税收入的目的。李椿年先在平江府设立“经界局”,以乡为单位,丈量土地,划分田亩的等级,然后官户、民户分开造砧基簿(砧音真zh5n),簿后附地形图(即鱼鳞图),官府按此征税。平江府完成“经界”以后,就在各路推广。其中仅两淮、湖北、京西等四路因是地广人稀的边区,没有实行。其他大部分路,到一一四九年,“经界”基本完毕。经界法的实行,使官府掌握的田亩增加很多。罗愿《新安志》记载,江东路徽州,在经界前官府只掌握田产一百五十多万亩,经界后增加到三百多万亩。但这种局面没有能维持多久。到孝宗以后,赋税不均的情况又逐步严重起来。不断有人要求再行“经界”,但由于豪家大户的反对和抵制,无法继续实行。理宗时,赋役不均的现象更加严重。
和北宋一样,南宋的农村上户轮流承担保长、保正和户长等差役,向农民催税。农民弃田逃亡,或有权势的地主拒不交税,地方官府就要保正长等代交。孝宗时,处州松阳县的上户地主,共同买田三千多亩,用剥削收入来应付差役,称“义役法”。此法推广后,有些上户又强使仅有一二亩土地的下户出田或出钱。《文献通考》说,这实际上是“困贫民以资上户”。受害的还是贫苦农民。
大地主逃避赋税,地方官府税额不足,还想方设法来加重对下户自耕农的压榨。富强之家经常与乡里的胥吏表里为奸,“有税未即具上,或不尽具”,甚至一斗也不输纳,官府却将下户“先具催数,或多科尺寸,逼令输纳”。下户因生活所迫而出卖土地时,地主豪强买去土地但不向官府改动税簿,使下户“产去而税存”,继续承担官府苛重的二税。在南宋一百多年的时间里,“有田者未必有税,有税者未必有田”的现象一直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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