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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与货币
作者:李玉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战国时期,楚国疆域几乎囊括半个中国,故其物产丰富,商业活跃,在战国时代的各国经济贸易中举足轻重。《荀子·王制》记:“南海则有羽翮、齿甲、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国得而财之。”此南海,当泛指居南方的楚国广阔疆域。当时楚国输往中原和其他各地的物品,除了荀子所述产品外,还有谷类、丝织品、漆器、玑、珠等,以及“金木竹箭”《国语·楚语下》。)、“长松、文梓、[木便]、[木冉]、豫章”、“鱼鳖、鼋、鼍”(《战国策·宋卫策》。)、“洞庭之鳟”、“云梦之芹”、“云梦之柚”(《吕氏春秋·本味》。)、“江陵千树桔”(《史记·货殖列传》。)等土特产品。根据考古发掘资料证明,楚国丝织品还远销到今西伯利亚地区(据C.N.鲁金科著、潘孟陶译《论中国与阿尔泰部落的古代关系》(《考古学报》1957年第2期)载,在西伯利亚地区阿尔泰巴泽雷克古代游牧民族的贵族墓葬中发现有与楚国相同的龙凤纹绣丝织物。

  杰里米·戴维森《越南近年来的考古活动》(《考古学参考资料》(1979年第2辑)。称,约公元前5世纪左右的东山时期,文郎文化在东南亚一带传播,出现了铁器和漆器。此铁器、漆器可能是从楚国输传过去的。《史记·南越列传》记赵佗语:“高帝立我,通使物,今高后听谗臣,别异蛮夷,隔绝器物,此必长沙王计也。”此器物,即铁器,可见汉初继承楚国传统政策,并未禁止中国铁器的南运,战国时期楚国铁器、漆器等物品输往今越南一带是可信的。

  在频繁的贸易中,楚国也从中原等各地输入各种物品。如“秦篝齐缓,郑绵络些”、“晋制犀比,费百日些”(《楚辞·招魂》。)、“吴酸蒿蒌,不沾薄只”、“吴醴白[艹/檗],和楚沥只”(《楚辞·大招》。)、“操吴戈兮披犀甲,车错毂兮短兵接”《楚辞·九歌·国殇》。)等土特产品,则来自秦、郑、晋、吴等国。如前所述,我国玻璃生产始自西周,然楚国玻璃则自春秋末战国初兴起,其中“晴蜓眼”式的琉璃珠,其纹饰、颜色与西方同类的玻璃珠相同,可见由于楚国与南亚地区早就存在经济文化往来,西方的玻璃工艺也就经过南亚地区而传入楚国了。

  由于商业发达,所以战国时楚国商人活跃,除了一般商人外,还有官商。一般商人,如《韩非子·内储说下》所说的“昭奚恤令吏执贩茅者而问之”的“贩茅者”,就是经营小本生意的一般商贩。又如《庄子·外物》所说的“索我于枯鱼之肆”,则是这类小商人所经营的店铺。官商,最典型的是1957年和1960年在安徽寿县发现的鄂君启节所提供的证据。它的发现,“为研究古代用节方法、制度和楚国地理、水陆交通及政治、经济状况,提供了珍贵资料”殷涤非、罗长铭《寿县出土的“鄂君启金节”》(《文物参考资料》1956年第4期)。1960年又发现一枚,见《安徽日报》1961年2月23日。)鄂君,名启,因封于鄂(今湖北鄂州市),故称鄂君,是楚怀王时期的一个封君兼巨贾的大官商(启节铭文有“大司马邵(昭)易阝(阳)败晋币(师)于襄陵之 (岁)”记载,可知为楚怀王六年(公元前323年)之器。)鄂君启节,计舟节二、车节三,共五枚。节面有铭文。舟节铭文载:“屯三舟为 [舟夸](舸),五十[舟夸]。”车节铭文载:“车五十乘。”即规定鄂君启拥有车五十乘、船一百五十艘的庞大商队。车队、船队从鄂出发,可到达楚国各地,持有金节可“母(毋)政(征)”,享有免税的特权。惟马、牛、羊等例外,得由大府征税。同时,节文又规定:“母(毋)载金(铜)、革(皮革)、黾(竹箭)、箭。”可见军用物资是禁止出境的,反映了当时兼并战争的激烈。在时间上明确规定:“岁赢返。”即一年一往返,不得在外面长期停留。从启节上述各项规定看,说明入战国后,楚国随着商业的发展,在管理上也是很具体严格的。

  随着商品流通领域的扩大,货币也有进一步的发展。除了铜贝和其他铜币广泛流通外,金、银币也出现了。根据出土的情况看,已知的先秦金银币都是楚国的。

  金币是战国后大量发展起来的,战国晚期则达鼎盛。今湖北、安徽、江苏等地均有楚金币出土,“经初步统计,解放后出土的楚国金币已达3万余克。在出土的楚国金币中,以‘郢爰’的数量最多,所以,学术界过去一般以‘郢爰’作为楚国黄金货币的代称”(黄德馨《楚爰金研究》。)郢爰的“郢”,即郢都。1971年3月,江陵纪南城出土了一件郢爰,重175克,但在今河南淮阳、安徽寿县和江苏、山东等地亦出土了大量的金币,故有学者认为“郢爰的广泛铸行,是在楚都东迁以后”(张正明主编《楚文化志》。

  爰金取象于龟,除钤印“郢爰”外,还有钤印“陈爰”、“[专阝]锾”、“鬲阝]爰”、“ ”、“卢金”等币文与无字金版、金饼等。以银为币,是楚国独创。1974年在河南扶沟出土了18块铲状银币(银布)(《河南扶沟古城村出土一大批楚金币》(《文物》1980年第10期)),就是楚国制造银币的物证。币成铲形,是中原地区货币的特点,从此可见楚国与中原各国商业贸易的密切。金银币,属于称量货币,需要切割使用,故非等量货币。但它已属“初级铸币”,“充当一切商品的一般等价物的商品”(黄德馨《楚爰金研究》),反映了楚国商品流通领域的活跃。在金银币发展的同时,楚国的度量衡器具已日趋齐备。据《淮南子·人间训》载,白公胜在夺权斗争中,为了笼络人心,曾以“大斗斛以出,轻斤两以内”为号召,可见春秋时期楚国的度量衡已出现了。但在考古发掘中所见到的实物,都是战国时期的。度器,目前见于考古发掘资料,一是寿县楚幽王墓葬中出土了一件铜尺,二是长沙战国楚墓中也出土了一件铜尺,长度分别为225厘米和23厘米。量器,主要是在安徽、江苏等地发掘的几件铜量器具。衡器,在湖南、湖北、安徽、江苏等地都出土了不少天平和法码,其中以湖南最多,时间为春秋末至战国时期。江陵雨台山410号战国初期楚墓出土的四枚铜法码,是已知最早出土的法码。从出土的法码看,均为环形,故称“环权”。出土的环权个数不一,1945年长沙近郊出土的一组环权,共10枚,应是最完整的一套法码。1954年长沙左家公山15号墓、1958年常德德山墓分别出土了一件木杆铜盘天平,是迄今所见最完整的两件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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