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必烈即位以后,“采取故老诸儒之言,考求前代之典,立朝廷而建官府”①。他沿袭宋、金的制度,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官僚机构。这套机构与其他各朝有相同之处,但也有其特殊设置。《元史·百官志一》载:
世祖即位,登用老成,大新制作,立朝仪,造都邑,遂命刘秉忠、许衡酌古今之宜,定内外之官。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体统既立,其次在内者,则有寺、有监、有卫、有府;在外者,则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访司。其牧民者,则曰路、曰府、曰州、曰县。官有常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于是一朝之制始备,百年之间,子孙有所凭藉矣。
自忽必烈建立这套官僚机构后,终元一代,未曾作太大的交易。这个机构的中枢权力主要掌握在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三个部门手中。
中书省
元朝建立以前,蒙古大汗任用各族的文士为必阇赤,起草文书,并协助大汗和蒙古官员处理各地政务。管理中原事务的必阇赤耶律楚材等人,依照汉地的习惯,便以中书省的官衔称之。忽必烈建国后,正式建立中书省总理政务,中书省的最高长官为中书令,必以皇太子任之。《元史·百官志一》载:“中书令一员……世祖以太子兼之;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立皇太子,行中书令。大德十一年(公元1307年),以皇太子领中书令。延祐三年(公元1316年),复以皇太子行中书令”,元末陶宗仪在《南村辍耕录》卷22中说:“惟皇太子立,必兼中书令,枢密使”,均可作为中书令为皇太子兼职之明证。皇太子兼职仅虚领其衔而已,实权则归之右左丞相,《元史·百官志》载:“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员……统六官,率百司,居令之次,令缺,则总省事,佐天子,理万机”。蒙古人尚右,故丞相中以右丞相为尊。据《元史·仁宗纪三》载,延祐四年(公元1317年),仁宗任命合散为右丞相,“合散言:‘故事丞相必用蒙古勋臣,合散回回人,不厌人望’,遂恳辞;制以宣徽使伯答沙为中书右丞相,合散为左丞相”。这段记载,说明了右丞相为中书省的最高长官,也证实了中书省之长只限于蒙人为之。
右左丞相之下,有平章政事4人,从一品、掌机务、为丞相之副,凡军国重事,无不由其决之。其下又有右左丞各1员,正二品,辅佐宰相裁决庶务,号称左右辖;参政2员,从二品,佐宰相以参大政,其职位次于右左丞。这些设置与金之尚书省制略同。与汉制明显不同的是右居上,左居下。此外,还有参议中书省事,秩正四品,典左右司文牍,凡军国重事可参预裁决。左右司郎中的设置则与汉制同,左居上,右居下。
元世祖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定制,在中书省之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并于各部设尚书3员,正三品,侍郎2员,正四品,郎中2员,从五品,员外郎2员,从六品,分理政务。其中吏、户、礼、刑、工五部之职掌略如宋、金,唯有兵部所掌特异前代,《元史·百官志一》说:“兵部……掌天下郡邑邮驿屯牧之政令。凡城池废置之故,山川险易之图,兵站屯田之籍,远方归化之人,官私刍牧之地,駞马、牛羊、鹰隼、羽毛、皮革之徵,驿乘、邮运、祗应、公廨、皂隶之制,悉以任之”。可见兵部所掌皆为政务,而元代之军务则统归枢密院掌之。
枢密院
蒙古建国之初,由大汗及宗王各自统率军兵,怯薛协助处理军务,并无专设总领全军的机构。元朝建立之后,沿宋、金旧制,于中统四年(公元1263年)五月,设枢密院,专掌军务。《元史·百官志二》载:“枢密院,秩从一品,掌天下兵甲机密之务……世祖中统四年,置枢密副使二员,佥书枢密事一员”,《百官志》没有枢密院使官名的记载,有人怀疑元代无枢密院使这一官称,其实不然,《元典章》卷7“职官条”就明举枢密使之名。《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三年),铨定省,院,台,部官……枢密院除枢密院使外,同知枢密院事一员”。同书《董文忠传》:“(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十月,奏曰:陛下始以燕王为中书令、枢密使”。《南村辍耕录》也有“皇太子立,必兼中书令枢密使”之言。从这些记载可知元代确有枢密院使其官。但这一职务不授于一般大臣,倒由皇太子领其虚衔。《元史·世祖纪》:“中统四年五月乙酉,初立枢密院,以皇子燕王守中书令兼判枢密院事”。同书《裕宗传》:“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二月,立为皇太子,仍兼中书令,判枢密院事”。所谓“判枢密院事”就是兼枢密院使之意。可见皇太子也领枢密院使之虚衔,而握实权者,则是同知枢密院事、枢密院副使等官。
元代制度,管军政及武器的官吏专由蒙古人任之。色目人已极少,而汉人、南人更是绝不担任。《黑鞑事略》徐《疏》说:“若行军用师等大事,祗鞑主自断:又却与其亲骨肉谋之,汉儿及他人不与也”。《元史·兵志序》也说:“以兵籍系军机重务,汉人不阅其数,虽枢密近臣,职专军旅者,惟长官一二人知之。”所以,有元一代,没有一个汉人知机密院事。仅在元初(即至元元年至四年)赵壁与史天泽两人任过短期的枢密院副官,这是由于世祖初年为了利用汉人之力以征服汉人的需要而任之。
枢密院建置之初,以皇子真金为院使,其下仅置副使2人,佥书枢密事1人。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在副使之上置同知枢密院事1人,佥书枢密院事之下,置院判1人,机构渐趋完备。至元二十三年(公元1286年),增置佥书枢密院事1人。次年,在同知枢密院事之上置知枢密院事1人,为该院之首官。此后,员额虽有增减,但设官则无变化。
元代的枢密院还有一些制度特异于前代的:即自置院之初,四宿卫(即四怯薛)即各派代表一人参预院议,四宿卫是皇帝身边的护卫,因其承担职务的重要,故参预枢密院议事,这是可以理解的。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以后中书省也派平章政事2人参决院事,其用意就不甚清楚了。《百官志》称参预院议之平章为议事平章。这种制度至武宗至大三年(公元1300年)废止。
御史台(行御史台)
忽必烈召见由廉希宪推荐的汉人张雄飞,当议论到任职者多非其材,政事废弛时,张雄飞建策设立御史台“为天子耳目”。同时,西夏儒者高智耀也向忽必烈建议,仿效前代,置御史台。忽必烈接受他们的建议,于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七月,初立御史台。以中书省右丞相塔察儿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以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御史台的长官,照例也是专用蒙古人《元史·太平传》载:“(至正)六年(公元1346年)拜御史大夫。故事台端非国姓不以授,太平固辞,因特赐姓而改其名”。太平非蒙古族,顺帝任命他为御史大夫,还得“赐姓而改其名”才行,可见非蒙古人不可任其职。
御史台设立时,忽必烈诏谕说:“台官职在直言,朕或有未当,其极言无隐”。御史台不仅“纠察百官善恶”,也有指陈“政治得失”的职责。忽必烈敕令中书省、枢密院,凡事要与御史台官员同奏,这与宋制略有不同。御史台建立后不久,曾奏言:数月间“追理侵欺粮粟近二十万石”。可见,捡括、料理财赋也是御史台的重要责任。
御史台之下设殿中司和察院,殿中司由殿中侍御史统领,主管纠察朝廷百官。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司耳目之寄,任刺举之事”。
御史台称内台(又称为中台),另设“行御史台”,置官品秩同于内台,称为外台。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始置于扬州,称江南行御史台。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闰五月迁於杭州,二十二年(公元1285年)二月又徙於江州,同年五月,再徙杭州。二十三年(公元1286年)四月徙建康,二十六年(公元1289年)五月复徙扬州。至元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置云南诸路行御史台,至此始有二行台。大德元年(公元1297年),移云南行台於京兆,称陕西行台,而云南改立廉访司。
元建国初,曾立提刑按察司四道(即山东东西道,河东陕西道,山北东西道,河北河南道),分隶於御史台、行御史台,掌管监督纠劾地方官吏之不法行为,兼劝农事。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二月改称肃政廉访司,后来增至二十二道:内道八,隶御史台;江南十道,隶江南行台;陕西四道,隶陕西行台。御史台的组织系统如下表:
察院监察御史28员
制国用使司与尚书省
元朝制度,以中书省为最高行政机构,但是又置尚书省,与中书省并立。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并立虽然是沿袭前朝旧制,但元代的中书、尚书二省的职掌则不同于前代。
宋朝制度,财赋官与行政官分立。元朝的财赋官与行政官则时合时分。中间经过多次变动,中统三年(公元1262年),在中书省之外,另设领中书左右部,总管财赋,由阿合马统领。中统五年(公元1264年)罢废领中书左右部,并入中书省,阿合马为平章尚书省事。至元三年(公元1266年),又立制国用使司,管理财富,阿合马为制国用使。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罢制国用使司,立尚书省,这段史实,《元史·世祖纪》记载甚详,兹引如下:
至元七年春正月,立尚书省,罢制国用使司,以平章政事忽都答儿为中书左丞相,国子祭酒许衡为中书左丞,制国用使阿合马平章尚书省事,同知制国用使司事张易同平章尚书省事,制国用使司副使张惠、佥制国用使司事李尧咨、麦术丁並参知尚书省事……。二月甲申,置尚书省署。
从这段记载可知,尚书省只置平章政事、同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等官,而无左右丞相。可见尚书省乃制国用使司罢废之后为代行其职而建立起来的官署:制国用使司为掌管财赋的机构,代行而置的尚书省,自然也是掌管财赋的官署。尚书省在有元一代时置时废,与中书并立前后共三次,其变动情况大致如下:
当阿合马领中书左右部,总理财政事务时,凡事不关白中书省而直奏皇帝,独揽财权,中书省诸官无可奈何。不久,阿合马又设制国用使司,自任该司之长官,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财政机构,以便于更自由行权。但是,这个机构的地位毕竟是在中书省之下,行动尚诸多不便。所以,就在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升制国用使司为一省,名为尚书省,想以此脱离中书省的控制而独立。在两省并立之后,世祖定制:“凡铨选名官,吏部拟定资品,呈尚书省,由尚书咨中书闻奏”。这个规定虽然把权力的重心移到尚书省,但是仍不能排脱中书省的制约。当时阿合马任平章尚书省事之职,以一省长官自居而渺视中书省,选官任人,既不经吏部也不咨中书。中书右丞相安童多次在世祖面前责备他。但阿合马固争不已,安童只好让步。於是,中书之权完全移到尚书省了。至元九年(公元1272年),世祖发现中书、尚书并立,弊端百出,便合两省为一,废尚书省,恢复中书一省之旧制。以阿合马与张易为中书平章政事,以张惠为左丞,李尧咨、麦术丁为参知政事。这样一来,机构虽然复旧,但掌握实权的仍然是原尚书省的一帮官员。加以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以后,不置右丞相,十五年(公元1278年)以后,左丞相也成虚位。事实上,阿合马成为中书省的长官,更加专横跋扈。因而至元十九年(公元1282年)便被杀掉。
至元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诸大臣中多主张恢复尚书省,世祖许之,就于是年闰二月再置尚书省,并改天下之行中书省为行尚书省,改中书六部为尚书六部。中书省仍存在,以安童为中书右丞相,平章政事以下设官如旧,但只占虚位,并无实际职掌。十月,任命尚书平章政事桑哥为尚书右丞相。桑哥刚愎自用,任右丞相以后,更加专断,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正月被罢,同年五月废尚书省,再次恢复中书省总揽政柄的旧制。
元武宗之世,因滥赐诸王大臣,大兴土木而造成财政贫乏,钞法紊乱。为救财政困难之计,便於至大二年(公元1309年)八月特立尚书省,以皇太子为尚书令,发行至大银钞,并铸造铜钱,但终未能挽救经济穷困之僵局。至大四年(公元1311年)武宗死,仁宗立,又再废尚书省。
总之,元代三次设立尚书省,与中书并立,皆因互相争权,弊害百出,终被废除,而恢复中书一省之旧制。
宣政院
忽必烈在汉地立国建都后,仍然十分注意保持和发展蒙古民族的语言和文化。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十二月,忽必烈封吐蕃萨迦的八思巴为“国师”,命八思巴率领一些吐蕃语言文学者重新创制蒙古文字。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二月,新字制成,由忽必烈正式颁行,并加八思巴为“帝师”、“大宝法王”,统领全国佛教。朝廷立总制院,管领佛教僧徒及吐蕃境内事务,仍以“帝师”八思巴统领之。《元史·百官志三》载:“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因唐制吐蕃来朝见於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置院使二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经历二员,都事四员,管勾一员,照磨一员”。院使由朝廷命官任领。吐蕃有事,另设分院往治。宣政院的官员,僧俗并用,是元朝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既是管理全国佛教的事务机关,又是直接统领吐蕃的政务和军事。元明宗天历二年(公元1329年),罢功德使司归宣政院。设置院使10员,从一品,同知2员,正二品,副使2员,从二品。
此外,中枢机构中还有一些设置有异於前代,必须提及的:
元代特别重视宗教,对于佛寺大加保护,特设总管机构“大禧宗禋院”,有院使、副使等官。所属各大寺院设总管府(如“南镇国寺”,设龙禧总管府;大“护国仁王寺”,设会福总管府;“大承天护圣寺”,设龙祥总管府等)。此外还设有田赋提举司、营田提举司、财用所、民佃提领所、香户提举司、营缮司等。在这方面几乎政教不分,而以正式官署管理寺院事务也是前代所未有的。
历代掌管宫廷器用之制作多为少府监所属官署。而将作监则掌管公用之建筑。元代升将作监为将作院,专司宫廷器用及衣冠服饰之制作。其所辖各种工艺品的作场也是非常繁多的,依其种类分设三个总管府掌管:一、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所属有玉局提举司、金银器盒提举司、玛瑙提举司、金丝子局、■带斜皮局、瓘玉局、浮梁磁局、画局、装钉局、大小雕木局、温犀玳瑁局、漆纱冠冕局等。二、异样局总管府。所属有异样纹绣提举司、异样织染提举司、纱罗提举司等。三、大都等路民匠总管府。所属有备章总院、尚衣局、御衣局、织佛像提举司等。
关于宫廷的职事,专供皇后的有中政院,所属有中瑞司、内正司、正翊司等。专供太后的有徽政院;供应太子的有储政院。总之,元代的皇后、太后、太子诸王都可以有领地,有丁口,国官与宫官交错设置,政令分歧,是历史上所仅见的奇特现象。
元代所设各院,与传统比较接近的是:太常礼仪院、典瑞院、太史院、太医院(其所属有惠民局及医学提举司,是有关医疗事业与医学教育的)。
元末设置的奎章阁及艺文监,专掌书画鉴定及刊布图籍之事,也是前所未有的特设机构。
元代的驿站制度特别发达,因此而特设通政院以管理全国驿站之事,而於各路置脱脱禾孙一官以辨奸伪。
元代设官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除最高机构外,一般中外军民官署皆在主官之外设一达鲁花赤,主要由蒙古人担任,特别是外官,自总管府以至府、州、县行政实权皆操在达鲁花赤之手。
第二,自仁宗始,开科取士,分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南人为两榜。虽已稍变初期专用蒙古人担任要职的做法,但南榜进士最多做到御史台及六部尚书为止,最高职位仍限于蒙古族人。
第三,事务官及吏员比较充实,其地位也有所提高,例如都事及令史等,往往都有发言任事之权。这是由于蒙古高级官吏对情况不够熟悉,能力薄弱,不得不假手於这些低级职员。
第四,工艺技术官司之设置十分繁琐,这是由于元代手工业发达,有匠户组织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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