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夏虫蟪蛄
在《孙子兵法》领域里的一些疑古学者,往往喜以《左传》之战例来证《孙子兵法》
之伪,可却又不举出证据,而仅仅、淡淡且笃定的说:“《左传》中没有诡诈之道,诡诈
之道的盛行是在战国时期,所以《孙子兵法》必成于战国时期。”。对此一问题,笔者不
欲多言,故仅将《孙子兵法》中“可以勉强”称的上是“诡诈之道”的内容,列之于“诡
道诈道”此一标题之下,并将《左传》中所载的一些春秋时期之“用兵史迹”列于其下,
以供比较。若在比较之后,仍有人认为《孙子兵法》的内容较《左传》所载来的“诡诈”
,那笔者也就不用再多说些什么了!而如果在比较之后,各位竟发觉《左传》所载用兵史
迹之“诡诈”犹甚《孙子兵法》,那笔者不禁想问这些疑古学者:你确定曾看过《孙子兵
法》及《左传》吗?
“诡道诈道”:
《孙子兵法》
〈计篇〉:“兵者,诡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
之近。故利而诱之,乱而取之,实而备之,强而避之,怒而桡之;攻其无备,出其不意。
此兵家之胜,不可预传也。”
〈实虚篇〉:“凡先处战地而待战者佚,后处战地而趋战者劳。故善战者,致人而不
致于人。能使敌自至者,利之也;能使敌不得至者,害之也。故敌佚能劳之,饱能饥之者
,出于其所必趋也;行千里而不畏,行无人之地也。...进不可迎者,冲其虚也;退不
可止者,远而不可及也。故我欲战,敌虽高垒深沟,不得不与我战者,攻其所必救也;我
不欲战,画地而守之,敌不得与我战者,乖其所之也。”
〈军争篇〉:“故兵以诈立,以利动,以分合变者也。故其疾如风,其徐如林;侵掠
如火,不动如山;难知如阴,动如雷霆;指向分众,廓地分利;悬权而动,先知迂直之道
者胜:此军争之法也。”
《左传》
〈左传.僖公二年〉:“晋荀息请以屈产之乘,与垂棘之避,假道于虞以伐虢。”;
〈左传.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师还,馆于虞,遂袭
虞,灭之。”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胥臣蒙马以虎皮,先犯陈蔡,陈蔡奔,楚右师溃。”
〈左传.文公十三年〉:“晋人患秦之用士会也。...乃使魏寿余伪以魏叛者,以
诱士会。”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子强曰:‘久将垫隘,隘乃禽也,不如速战。请以其私
卒诱之,简师,陈以待我。我克则进,奔则亦视之,乃可以免。不然,必为吴禽。’从之
。...吴师大败。”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子灵(巫臣)奔晋,晋人与之邢,以为谋主。扞御北狄
,通吴于晋,教吴叛楚,教之乘车,射御驱侵,使其子狐庸为吴行人焉。吴于是伐巢,取
驾,克棘,入州来。楚罢于奔命,至今为患,则子灵之为也。”
〈左传.昭公三十年〉:“(伍员)对曰:‘楚执政众而乖,莫适任患。若为三师以
肄焉,一师至,彼必皆出。彼出则归,彼归则出,楚必道蔽。亟肄以罢之,多方以误之,
既罢而后以三军继之,必大克之。’阖庐从之,楚于是乎始病。”
除此之外,疑古学者们还说〈势篇〉之“兵以正合,以奇胜”此与《左传》所载之“
军礼”相反,“故知《孙子兵法》不可能成于春秋时期”。对此一问题,笔者亦不欲多言
,故仅将《左传》中所载之“出奇”战例,列之于“攻心出奇”此一标题之下,以供参考
。如果这些战例不能算是“以奇胜”,那么试问:“以奇胜”这三个字的定义为何?
“攻心出奇”:
〈左传.昭公二十三年〉:“戊午晦,战于鸡父。吴子以罪人三千,先犯胡沉与陈,
三国争之。吴为三军以系于后,中军从王,光帅右,掩余帅左。吴之罪人或奔或止,三国
乱。吴师击之,三国败,获胡沉之君及陈大夫,...楚师大奔。”
〈左传.定公十四年〉:“吴伐越,越子句践御之,陈于檇李。句践患吴之整也,使
死士再禽焉,不动。使罪人三行,属剑于颈而辞曰:‘二君有治,臣奸旗鼓。不敏于君之
行前,不敢逃刑,敢归死。’遂自刭也。师属之目,越子因而伐之,大败之。”
除此之外,这些疑古学者还举出〈作战篇〉之“故‘善用兵者’,役不再籍,粮不再
载;取用于国,因粮于敌:故军食可足也。”中的“因粮于敌”是战国时期才出现的,亦
即《左传》中并没有此类记载。对此一问题,兹将《左传》中所载之“因粮于敌”的事迹
,列之于“因粮于敌”此一标题之下,以供参考。
“因粮于敌”:
〈左传.定公四年(西元前五零六年)〉:“楚人为食,吴人及之,奔,食而从之。
败诸雍澨,五战及郢。”
〈左传.宣公十五年(西元前五九四年)〉:“秋九月,楚子围宋。宋人使乐婴齐告
急于晋,晋侯欲救之,...乃止。使解阳如宋,使无降楚。...夏五月,楚师将去宋
。...申叔时仆曰:‘筑室反耕者,宋必听命。’从之。宋人惧...及楚平。”
在以上所举两例事迹中,第一例就是“因粮于敌”且正是“吴伐楚”之战的真实记录
。而第二例的“筑室反耕”之法,无疑的更甚于“因粮于敌”,而此两例皆《左传》所载
。如此,则笔者又何须赘言!〈唐李问对.卷中〉:“又曰:‘役不再籍,粮不三载。’
此不可久之验也。...靖曰:‘“因粮于敌。”是变客为主也。’”,此说可参考。
除此之外,这些疑古学者又说:“《左传》所载多‘仁义’之道,此与《孙子兵法》
中‘极其着重’的‘诡诈’之道大不相同,因此《孙子兵法》不是春秋时期的作品。”。
对此一问题,兹将《左传》中可能是所谓的“仁义”之道的用兵史迹、对谈,列之于“仁
义何在”此一标题之下,以供参考。
“仁义何在”:
〈左传.庄公十一年(西元前六八三年)〉:“宋为乘丘之役故,侵我,公御之。宋
师未阵而薄之,败诸鄑。”
〈左传.僖公二十二年(西元前六三八年)〉:“宋公及楚人战于泓。宋人既成列,
楚人未既济,司马曰:‘彼众我寡,及其未济也,请击之。’公曰:‘不可。’既济而未
成列,又以告,公曰:‘未可!’既阵而后击之。宋师败迹,公伤股,门官歼焉。”
〈左传.宣公十二年(西元前五九七年)〉:“孙叔曰:‘进之!宁我薄人,无人薄
我!’...《军志》曰:‘先人有夺人之心。’”
〈左传.昭公二十一年(西元前五二一年)〉:“厨人濮曰:‘《军志》有之:“先
人,有夺人之心;后人,有待其衰。”盍及其劳且未定也,伐诸?’从之。”
〈左传.定公四年(西元前五零六年)〉:“吴从楚师,及清发,将击之。夫概王曰
:‘困兽犹斗,况人乎?若知不免而致死,必败我;若使先济者知免,后者慕之,蔑有斗
心矣。半济而后可击也!’从之。又败之。”
在以上诸例中,有一例须加以说明,那就是所谓的“宋襄公之仁”。这些疑古学者为
了使己说得以成立,于是将此战例中的“宋襄公之论”说成是当时的“正规”战法?那笔
者不禁想问:如果宋襄公的战法是正规战法,那又何必专设“司马”一职?且如果这是正
规战法,那又有多少人可以不败?而其余的“半济而击之”诸例又将作何解释?兵者,凶
器也,不得已而用之。既以用之,又有何仁义可言?宋襄公如此倒行逆施、刚愎自用、迂
腐无知,所为者不过为全自己仁义之名,至不该是竟因此使其“门官歼焉”,此可谓“仁
”乎?其与齐桓公、晋文公之辈相差远矣,〈论语.宪问〉:“子曰:‘晋文公谲而不正
,齐桓公正而不谲。’”,晋文公“谲”而不“正”,其所为者皆“仁义”?其所不为者
皆“谲诈”乎?〈吕氏春秋.义赏〉:“昔晋文公将与楚人战于城濮,召咎犯而问曰:‘
楚众我寡,奈何而可?’咎犯对曰:‘臣闻繁礼之君,不足于文;繁战之君,不足于诈。
君亦诈之而已。’文公以咎犯言告雍季,雍季曰:‘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
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诈伪之道,虽今偷可,后将无复,非长术也。’文公
用咎犯之言,而败楚人于城濮。返而为赏,雍季在上。左右谏曰:‘城濮之功,咎犯之谋
也。君用其言而赏后其身,或者不可乎!’文公曰:‘雍季之言,百世之利也;咎犯之言
,一时之务也。焉有以一时之务先百世之利者乎?’孔子闻之曰:‘临难用诈,足以却敌
。反而尊贤,足以报德。文公虽不终始,足以霸矣。’”而〈孟子.尽心下〉:“孟子曰
:春秋无义战。”,如此,则又何须笔者多言!
又一般学者皆以为孙子尚诡诈,实则由上引诸例已可知其误矣!再以同是孙氏之道的
孙膑观之,则一个在〈威王问〉篇中,当弟子问他:“威王、田忌臣主之问如何?”而他
回答:“威王九问,田忌七问,几知兵矣,而未达于道。吾闻素信者昌,立义...用兵
无备者伤,穷兵者亡。齐三世其忧矣。”的兵家,一个在〈见威王〉篇中会说出:“我将
欲责仁义,式礼乐,垂衣裳,以禁争夺。此尧舜非弗欲也,不可得,故举兵绳之。”的兵
家,一个在〈威王问〉篇中,当田忌问他:“权、势、谋、诈,兵之急者耶?”而他回答
:“非也。夫权者,所以聚众也。势者,所以令士必斗也。谋者,令敌无备也。诈者,所
以困敌也。可以益胜,非其急者也。”,因而使“田忌忿然作色”且说:“此六者皆善者
所用,而子大夫曰其非急者也。然则其急者何也?”而他回答:“料敌计险,必察远近,
...将之道也。必攻不守,兵之急者也。”的兵家,一个在〈势备〉篇中说:“凡兵之
道四:曰阵,曰势,曰变,曰权,察此四者,所以破强敌,取猛将也。”的兵家,难道竟
会是一个尚诡诈的人吗?孙氏之道本就难明,又何须赘言!
除此外,由于竹简的出土,于是这些学者又提出了一事以证《孙子兵法》不成于春秋
末期,即《竹简本》〈用间篇〉之“苏秦在齐”一句。对此一问题,略论于“苏秦在齐”
此一标题之下,以供参考。
“苏秦在齐”:
《竹简本》〈用间篇〉作:“{殷}〔之兴也,伊挚〕在夏。周之兴也,吕牙在{殷
}。〔□□□□〕□,卫师比在陉。燕之兴也,苏秦在齐。”,疑古学者咸以此为证,证
《孙子兵法》实成于“战国中期”,此说还真是以偏概全,遑论其余,仅以此一逻辑推之
,则是否可因今本之〈九地篇〉有“焚舟破釜”‘一’句,便可将之作为“证明”《孙子
兵法》成于钜鹿之战后的证据?故其荒缪处实不言可喻矣。而众所皆知,苏秦活动的年代
尚稍后于孙膑,所以《孙子兵法》当然不会言及此人。故可知此二句实乃后人所增,或者
可视之为原是后人之“注文”,后又因其句式与“殷之兴也”四句同,故便有“浅人”将
之“掺入正文”,犹如“焚舟破釜”一例一般。注文掺入正文之事,古籍多有,若仅以一
说一例即可证一书之伪,那又置其余之五千余言于何处?
以观今日,则竹简之出土,大底即作此用,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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