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此篇篇名篇题木牍及简背均告脱佚,而《会注本》作〈计〉,其余四本
则作〈始计〉。此篇题曹操注曰:“计者,选将、量敌、度地、料卒,计于庙堂也。”,
李筌曰:“计,兵之上也。”,杜牧曰:“计,算也。”,王皙曰:“计者,谓计主、将
、天地、法令、兵众、士卒、赏罚也。”而张预曰:“……用兵之道,以计为首也。”。
由上诸引文可见,除张预注外,其余皆单就“计”来加以解释,而不涉“始”字,〈势篇
〉:“终而复始,日月是也;死而复生,四时是也。”故若本篇名〈始计〉,则依孙子之
法,必有一以“终”为名者,然而今本之中并无此例,故知其误(按:此文理可参十三之
〈论正〉即可得知,不赘引。)。又观〈形〉、〈势〉两篇亦然,除《会注本》外,其余
四本皆衍为二字复名成〈军形〉、〈兵势〉;而竹简之简背则皆只作单名〈刑(形)〉、
〈埶(势)〉,由此可见此三篇之所以皆由原本之单名衍为复名,即在于后世好事者欲以
之与其余十篇之复名配合之故,故不从。
二.〈作战〉:所有资料皆同,故无论。
三.〈谋攻〉:所有资料皆同,故无论。
四.〈形〉:竹简〈刑(形)〉甲简背有此篇题,故知古本即作〈形〉;且今本之〈
军形〉一名亦与其内容所述不相契合,故知其误,不从。
五.〈势〉:竹简〈埶(势)〉篇简背有此篇题,且篇题木牍亦有此篇题,故知古本
即作〈势〉;又同上,今本之〈兵势〉一名亦与其所述内容不相契合,故知其误,不从。
(按:“军与兵”皆限制住了“形与势”之范畴,故云与其所述内容不相契合,至于复名
与其内容不相契合之其它理由,读者参其篇之〈论正〉当可明了,不赘言。)
六.〈实虚〉:竹简〈实虚〉篇简背即名“实虚”,而篇题木牍则作“实□”,其后
字虽残,亦可知即指“实虚”而言。而此篇篇名今本皆作〈虚实〉,按古言“虚实”作“
实虚”,其理可参〈势篇.论正.四〉,不赘言,故今即作〈实虚〉。
七.〈军争〉:所有资料皆同,故无论。至于篇题木牍之“军□”者应即为此篇篇名
。
八.〈九变〉:所有资料皆同,故无论。
九.〈行军〉:所有资料皆同,故无论。至于篇题木牍之“行……”者应即为此篇篇
名。
十.〈地形〉:所有资料皆同,故无论。而竹简中并未发现此一篇文,推其理应即是
放置随葬物者误将“形”当作“地形”,故竹简发现两篇〈形〉篇,却未见〈地形〉篇篇
文,故篇题木牍之“□刑”应即为“地形”之篇名。
十一.〈九地〉:所有资料皆同,故无论。
十二.〈火攻〉:竹简简背〈火攻〉有此篇名,而据闻篇题木牍之“火”下一字似非
“攻”字,或为异名,然而更大的可能却应是错字或者通假字。
十三.〈用间〉:所有资料皆同,故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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