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古今字
何谓古今字?〈说文解字.谊〉:“人所宜也。”段玉裁注:“〈周礼.肆师〉注:
‘故书仪为义。’郑司农云:‘义读为仪。古者书仪但为义,今时所谓义为谊。’按此则
谊、义古今字。周时作谊,汉时作义,皆今之仁义字也。其威仪字则周时作义,汉时作仪
;凡读经传者,不可不知古今字。古今无定时,周为古则汉为今,汉为古则晋宋为今,随
时异用者,谓之古今,非如今人所言古文、籀文为古字,小篆、隶书为今字也。云谊者,
人所宜,则许谓谊为仁义字,今俗分别为恩谊字,乃野书也。〈中庸〉云:‘仁者,人也
;义者,宜也。’是古训也。”。简言之,即凡表同一概念而古、今用“字”不同者,其
古者所用之字即为“古字”,今者所用之字即为“今字”。古与今,是相对概念,仅有时
序关系,并无时段限制。
古、今字之例如:“陈阵、闲间、北背、彊强、县悬、罢疲、禽擒、臧藏、道导、竟
境、脩修、伯霸”,这些字前者为古字,后者为今字。古今字并存的问题,凡古籍皆有,
不唯独《孙子兵法》有之。古、今字之义(概念)并无区别,所以孙子写作《孙子兵法》
时,仅会使用其一,而不可能古、今并存。而因为“一字多义”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所以
古今字并存势将导致对文意的误解与曲解,故笔者在校正《孙子兵法》时,乃制定一规则
,即:“凡今本《孙子兵法》中有古今字并存者,一律取今字。若非古今字并存,即或单
有古字,或单有今字者,则仅依其字而不妄改。”,至于判定古今字的方法,则各〈论正
〉中自会论及,不赘言。
古、今字并存的现象,今日《孙子兵法》之任一版本皆很严重。即使是孙星衍所校勘
过的《孙子兵法》(以下简称《孙校本》。)中,古今字“并存”的问题仍然存在。而若
再加上近年来出土的《竹简本》《孙子兵法》,那么古今字并存的问题更无疑是“雪上加
霜”了。而在孙星衍的《孙校本》〈孙子兵法.军争篇〉之:“劲者先,罢者后,其法十
一而至。”中,孙星衍校曰:“原本作疲,非也。杜佑云:‘罢音疲。’是其初所用字。
”又《孙校本》〈孙子兵法.作战篇〉之:“公家之费,破车罢马。”中,孙星衍校曰:
“《御览》费作用,非。罢作疲,俗字也。”,依引文可见孙氏认为在古今字的取舍上应
以古字为准,其所言之“是其初所用字”即为古字,而其所言之“俗字”即为今字。本来
这么做确无可非议,然而问题在于如果“必用”“其初所用字”,则由上引诸例字看来,
“五间”应作“五闲”,“强弱”应作“彊弱”,“大敌之擒”应作“大敌之禽”等等,
可是孙氏亦并未贯彻此原则,因此在他所校的《孙子兵法》中,古今字并存的问题仍然很
严重。且若欲尽复用“古字”,则或者应用“金文、籀文”更恰当些(因汉字在隶变时已
发生讹误,故有许多字已非“初所造字”之“符意”矣。)。〈庄子.外物〉:“荃者,
所以在鱼,得鱼而忘荃;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
吾安得夫忘言之人而与之言哉!”,故孙星衍失之矣。
又除此之外,一些发语词,如“唯、惟”混用,今则皆作“唯”。而否定词“无、毋
”混用,今则亦仅取“无”字。至于其它非“古今字”,而实混用例,则〈论正〉会依其
情况而作出取舍,不赘言。
第二节 类义词
何谓类义词?类义词,共含以下两项特点,但不须兼具两项特点:
一.字与字之字义相近,混言、统言之则无别,析言之则有别,如“谨、慎”等即是
。
二.同为某种类型之概念(按:此即为其交集。),而仅有程度上或型式上或方向性
上的差别,如“走、趋、赴”等即是。
判别类义词的方法有以下诸项:
一.凡类义词,皆可互训,亦皆可互代(互相替代使用)。
二.凡为同一族之类义词必同一词性。
三.类义词,常连用并举,如“谨言慎行”等即是。
四.两类义词可成一词组,如“谨慎”即是。本书一律称之为类义词素复合词组。
至于类义词的功用,读者看过〈论正〉即可明白。可以这么说:本书若无此一概念则
不成本书矣。
本书校正规则之二:“凡竹简与今本所用字为类义词者,以竹简为主。”
第三节 词素易位
“词素易位”分三种类型:一为同义词素易位,二为反义词素易位,三为类义词素易
位。所谓“易位”就是指一复合词中的两字互相调换其先后次序,今分项举例如下:
一.“同义词素易位”:此与类义词一项近,因凡两类义词(字)合为一类义词素复
合词组(两字),则其所取之义乃是两字之“混言、统言”义,而非其“析言”义,故仍
是一义,亦即两字此时共用一义,是为同义。然此仅就动词及少数名词而言,一般的名词
性类义词素复合词组,其所代表之义往往即是代指其所代表之“类”或兼两义而有之。
二.“反义词素易位”:“祸福”例,〈孙膑兵法.兵失〉:“兵不能见福祸于未形
,不知备者也。”此作“福祸”,〈孟子.公孙丑上〉:“祸福无不自己求之者。”此作
“祸福”,〈将苑.假权〉:“夫将者,人命之所悬也,成败之所系也,福祸之所倚也。
”此又作“福祸”。“得失”例,〈周易.系辞下传〉:“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因
贰以济民行,以明失得之报。”此作“失得”,〈黄帝四经.经法.道法〉:“道生法。
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此作“得失”,日后亦皆作“得失”而未再作“失
得”。“买卖”例,〈史记.平准书〉:“贾贵,或彊令民卖买之。”〈索隐〉注云:“
言苦其器恶而买卖也。”,《史记》此处作“卖买”而〈索隐〉作“买卖”;其并举例则
有〈史记.平准书〉:“贵则卖之,贱则买之。”,亦是“先卖后买”,而今皆言“买卖
”。
三.“类义词素易位”:“琴瑟”例,〈礼记.中庸〉:“《诗》曰:妻子好合,如
鼓瑟琴。”郑玄注:“琴瑟声相应和也。”此《诗》作“瑟琴”,而郑玄注作“琴瑟”。
〈左传.昭公二十年〉:“若琴瑟之专壹,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此作“琴瑟”
,〈晏子春秋.卷一.五〉:“琴瑟不张,钟鼓不陈。”此亦作“琴瑟”,今亦皆言“琴
瑟”。“章旗”例,〈银雀山汉简.尉缭子.兵令〉:“陈斧钺,饰章旗。……章旗相望
。”此作“章旗”,〈群书治要.尉缭子.兵令〉:“陈斧钺,饰章旗。”此亦作“章旗
”,而〈武经七书.尉缭子.兵令上〉:“陈之斧钺,饰之旗章。”则作“旗章”。“兼
并”例,〈逸周书.史记解〉:“诛战不休,并兼无亲。”;〈尉缭子.兵教下〉:“臣
闻人君有必胜之道,故能并兼广大。”;〈管子.轻重甲〉:“今欲调高下,分并财,散
积聚;不然,则世且并兼而无止。”;〈史记.秦始皇本纪〉:“夫并兼者高诈力,安定
者贵顺权,此言取与守不同术也。”此等皆作“并兼”,而今言“兼并”,余例尚多,各
篇〈论正〉皆视需要而举,不赘引。(按:当词序牵涉到修辞,如顶真之类时,其词序往
往即非常态,而是例外。推测:或者有些词素易位之现象即源出于此,亦未可知。)
本书校正规则之三:“凡竹简与今本有词素易位现象者,以竹简为主。”
第四节 者则
“者则”此二字古音并不相近,亦非类义,词性又不相同,然而古今版本书籍中多有
两字互替互代之现象存在。而仅以本书所引诸资料、版本之差异,亦可见此现象之繁且多
,故专立一节以明之,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今本妄增“者”字,或妄增“则”字,或同时增加两字,此情况往往发生于句与
句之间。
二.今本妄减“者”字,或妄减“则”字。
三.今本以“者”代“则”。
四.今本以“则”代“者”。
五.今本混而用之,即指在同一种连续句式下,混用此两字。此例本书少见,或者没
有,但下文仍将举例,以示此二字混用之情况。
今以其它古籍为例,分项举例如下(按:以上文之序号为其类型标志,又这理的古今
本亦是相对而言):
一.马王堆帛书甲、乙本〈道德经.道经〉:“夫乐杀人,不可以得志于天下矣。”
,唐.景龙二年易州龙兴观《道德经》碑作:“夫乐煞者,不可得志于天下。”此增“者
”字,〈群书治要.老子.道经〉作:“夫乐杀人者,则不可得志于天下矣。”此增“者
、则”两字。〈定州汉简.论语〉:“子曰:巧言,乱德;小不忍,乱大谋。”,今本〈
论语.卫灵公〉作:“子曰:巧言,乱德;小不忍,则乱大谋。”此增“则”字。又〈群
书治要.老子.道经〉:“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知足者富,强
行者则有志,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妄者寿。”此句之“强行者则有志”一句增“者、则
”两字,而其古本之例,请见下一例。
二.马王堆帛书甲本〈道德经.道经〉:“知人□□□,□□□□□,□□者有力也
,自胜者□□,□□□□也,强行者有志也,不失其所者久也,死而不忘者寿也。”,马
王堆帛书乙本〈道德经.道经〉:“知人者知也,自知者明也,胜人者有力也,自胜者强
也,知足者富也,强行者有志也,不失其所者久也,死而不忘者寿也。”,唐.景龙二年
易州龙兴观《道德经》碑作:“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有力,自胜者强,知足者富,
强行有志,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亡者寿。”其“强行有志”句减“者”字。
三.缺。(按:〈论正〉中多有此例。)
四.缺。(按:〈论正〉中多有此例。)
五.〈鹖冠子.近迭〉:“地大者国实,民众者兵强,兵强者先得意于天下。”,〈
史记.李斯列传〉有:“臣闻:地广者粟多,国大者人众,兵彊则士勇。”此句之“兵彊
则士勇”之“则”原亦应作“者”,是其混用例。〈银雀山汉简.尉缭子.兵权〉:“以
槫胜,力分者弱,心疑者北。”,今本〈尉缭子.攻权〉作:“国以专胜,力分者弱,心
疑者背。”,而〈淮南子.兵略〉作:“兵静则固,专一则威,分决则勇,心疑则北,力
分者弱。”其“心疑则北”应作“心疑者北”,或其“力分者弱”应同上之句式作“力分
则弱”,此皆是其混用例。
本书校正规则之四:“凡今本之用法与竹简相悖者,若无特殊理由,则一律从竹简。
”
第五节 以而
“以、而”,类义词,故此节之内容本应置于第二节言之,然因此亦古今版本差异之
大宗,且此二字与一般之类义词大异其趣,所谓大异其趣除指其词性外,更指此二字若互
代则鲜少有不影响该文文意者,故亦专立一节以明之,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今本妄增“以”字,或妄增“而”字。此情形一般又与“可”字搭配,形成“可
以、可而”二语,然《孙子兵法》中之“可以”并非白话之“可以”,故此情况一发生,
往往就会对其文意之理解产生影响,一般将导致误解与曲解。此与第二种情况同。
二.今本妄减“以”字,或妄减“而”字。
三.今本以“以”代“而”。
四.今本以“而”代“以”。
五.混用或者并举两字,此情况就笔者所见只发生于两句句式相同者身上。
今以其它古籍为例,分项举例如下(按:以上文之序号为其类型标志,又这理的古今
本亦是相对而言):
一.缺。(按:〈论正〉中多有此例。)
二.马王堆帛书甲、乙本〈道德经.道经〉:“夫乐杀人,不可以得志于天下矣。”
,〈群书治要.老子.道经〉作:“夫乐杀人者,则不可得志于天下矣。”而唐.景龙二
年易州龙兴观《道德经》碑作:“夫乐煞者,不可得志于天下。”此是减“以”字。马王
堆帛书甲本〈道德经.德经〉:“不出于户,以知天下;不规于牖,以知天道。”,马王
堆帛书乙本〈道德经.德经〉:“不出于户,以知天下,不规于□,□知天道。”,〈群
书治要.老子.德经〉:“不出户,以知天下;不窥牖,以见天道。”而今本〈道德经.
四十七章〉作:“不出户,知天下;不窥牖,见天道。”此是减“以”字。
三.缺。(按:〈论正〉中多有此例。)
四.〈银雀山汉简.晏子春秋〉:“不修(顺)怒以危国。”,今本〈晏子春秋.卷
三.十七〉作:“不修怒而危国。”此是以“而”代“以”。〈逸周书.官人解〉:“临
之以利以观其不贪。”,〈将苑.知人性〉作:“临之以利而观其廉(廉即不贪)。”此
是以“而”代“以”。〈群书治要.六韬.文韬〉:“六曰:为雕文刻镂、技巧华饰,‘
以’伤农事,王者必禁之。”,今本〈六韬.文韬.上贤〉:“六曰:为雕文刻镂,技巧
华饰,‘而’伤农事,王者必禁。”此亦是以“而”代“以”。〈管子.水地〉:“夫玉
,温润以泽,仁也。”,〈荀子.法行〉:“温润而泽,仁也。”,〈说文解字.玉〉:
“润泽以温,仁之方也。”此或可称为代而又代例。(按:“以□代□”之语,乃以前者
为主,而不涉其演变规律,故云以后者代前者。)
五.〈孙膑兵法.善者〉:“我饱食‘而’侍(待)其饥也,安处‘以’侍(待)其
劳也,正静‘以’侍(待)其动也。”;〈周易.同人.彖传〉:“文明以健,中正而应
。”;〈周易.系辞上传〉:“蓍之德,圆而神;卦之德,方以知(智)。”;〈淮南子
.原道〉:“得以利者不能誉,用而败者不能非。”;〈孟子.告子下〉:“秦楚之王悦
于利,‘以’罢三军之师。...秦楚之王悦于仁义,‘而’罢三军之师。”;〈战国纵
横家书.十六〉:“异日者,秦在河西,晋国去粱(梁)千里,有河、山‘以’阑之,有
周、韩‘而’间之。”;〈战国纵横家书.五〉:“孝如增参(曾参),乃不离亲,不足
‘而’益国。信如犀星(尾生),乃不延(诞),不足‘而’益国。廉如相夷(伯夷),
乃不窃,不足‘以’益国。”此皆是其混用例。
本书之例亦可举一如下:
〈群书治要.孙子兵法〉:“不可取于鬼神,不可以象于事也。”魏征引曹操注曰:
“不可祷祀以求也。不可以事类求也。”《孙校本》:“不可取于鬼神,不可象于事。”
引曹操注曰:“不可以祷祀而求,亦不可以事类而求也。”此是既增又减且代例。
本书校正规则之五:“凡今本之用法与竹简相悖者,若无特殊理由,则一律从竹简。
”
第六节 资料结构
本节拟对十三篇〈论正〉所用资料及其方式作一介绍,分述如下:
一.十三篇每篇〈论正〉之多少视情况而定。
二.每一〈论正〉对原文之分割以整体性与便利性两点为取舍依据。
三.每一〈论正〉所用资料分为“版本资料类”与“征引资料类”两种。“版本资料
类”之资料计有《竹简本》、《晋残本》、《曹注本》、《会注本》、《武经本》、《四
库本》、《孙校本》七种版本,即:
一.《竹简本》即银雀山汉墓出土之竹简《孙子兵法》,取自文物出版社出版之《银
雀山汉墓竹简.壹》。
二.《晋残本》又称六朝钞本旧注孙子断片,取自《孙子集成》卷一。
三.《曹注本》即南宋孝宗刊本影刻的《魏武帝注孙子》之简称。
四.《会注本》即南宋宁宗刊本《十一家注孙子》之简称。
五.《武经本》即南宋光宗《武经七书》之《孙子兵法》,取自台湾商务印书馆《武
经七书》影版,简称《武经本》。
六.《四库本》取自文渊阁〈四库全书.兵部类.孙子兵法〉。
七.《孙校本》即孙星衍校本,取自大孚书局版《孙子兵法读本》。
除《竹简本》、《晋残本》在引用时,单独列项外,其余五本则当其所引之文皆同时
,则云“五本皆作”,若有四本相同,则云“四本皆作”后并单独列出与此四本相异之名
,如此即知“四本”之所指。“三本皆作”之理同上,三本以下则直列其版本名称。其例
如下:
〈计篇.论正.三〉:
三.“道者:令民与上同意者也;故可与之死,可与之生,民弗诡也。”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道者:令民与上同意者也;故可与之死,可与之生,民弗诡也。”
三本皆作:“道者:令民与上同意,可与之死,可与之生,而不畏危也。”,《会注
本》作:“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故可与之死,可与之生,而不畏危。”,《孙校本》
余同此异,作:“而民不畏危”。
所谓“余同此异”即指其文除“此异”后所引之文外,余文皆同前面之引文。而此例
中之三本自是指“《曹注本》、《武经本》、《四库本》”三本而言,余可类推,不赘言
。
又本书中有所谓“今本”、《通行本》之说,此二者名异实同,一般即是就市面上之
《通行本》而言,亦即前七种版本除《竹简本》、《晋残本》外,其余五种版本若亦为某
一今译家所采用且流通于市面,则亦可名之为《通行本》或今本。
“征引资料类”,原本除北宋之《太平御览》外,只收唐朝以前诸文献所征引之《孙
子兵法》之只言片语;后因有些资料虽非引自《孙子兵法》,然而却对其文意的理解有所
帮助,或与其文意有所关联,又因此等资料实在不多,故笔者为求节省空间与时间,遂自
坏体例的将这些资料一并纳入“征引资料类”中。“征引资料类”除《太平御览》及《孙
子兵法》十一家注文中之宋人注外(按:此两者皆归于“北宋时期”,其“北宋”是纯就
《太平御览》而言。),其余之资料皆来自唐朝及其以前之古籍文献,不符此时限者一律
不收。而为求方便论述起见,故笔者将诸文献资料粗分为:“先秦时期”、“两汉时期”
、“魏晋时期”、“隋唐时期”及“北宋时期”共计五个时段。其所引用之资料形态,举
下例以资说明:
〈三国志.魏书.王昶传〉:“(王昶)又着兵书十余篇,言奇正之用,青龙中奏之
。”裴松之注:“《孙子兵法》:‘兵以正合,以奇胜。奇正还相生,若循环之无端。’
”此为原文,而在“征引资料类”中其属于“魏晋时期”之资料,引作〈三国志.魏书.
王昶传〉:“(王昶)又着兵书十余篇,言奇正之用。”裴松之注引《孙子兵法》曰:“
兵以正合,以奇胜;奇正还相生,若循环之无端。”,其它引文之引用方式皆如此例,不
赘言。
今将主要征引书籍依五个时段简介如下:
一.“先秦时期”:
《周易》
《六韬》
《三略》
《周礼》
《司马法》
《道德经》
《晏子春秋》
《左传》
《文子》
《吴子》
《墨子》
《管子》
《谷梁传》
《鬼谷子》
《孙膑兵法》
《尉缭子》
《商君书》
《黄帝四经》
《黄帝内经》
《荀子》
《韩非子》
《鹖冠子》
《吕氏春秋》
《战国策》
二.“两汉时期”:
《史记》
《淮南子》
《汉书》
《周礼》东汉.郑玄注
《潜夫论》
《吴越春秋》
《越绝书》
三.“魏晋时期”:
《孙子兵法》曹操注、梁.孟氏注
《将苑》
《左传》西晋.杜预〈集解〉
《三国志》
《三国志》南朝宋.裴松之注
《史记》南朝宋.裴骃〈集解〉
《世说新语》南朝梁.刘孝标注
《抱朴子》
《刘昼子》
《后汉书》
四.“隋唐时期”:
《唐李问对》全名为《唐太宗李卫公问对》简称《唐李问对》。
《史记》唐.张守节〈正义〉
《史记》唐.司马贞〈索隐〉
《毛诗》唐.孔颖达疏
《左传》唐.孔颖达疏
《周礼》唐.贾公彦疏
《管子》唐.房玄龄注,一称尹知章注。本书一律以房玄龄注视之,无特殊原因,不
涉考证,仅为一致便利耳。
《荀子》唐.杨倞注
《汉书》唐.颜师古注
《后汉书》唐.李贤注
《昭明文选》唐.李善、五臣注。若无可靠资料,则本书一律以李善注视之。附带一
说的是,李善注常有误引例,如将《孙子兵法》之文当成是孙卿子(荀卿)或《司马法》
之言,凡此则笔者皆于其上加以“误引”两字。
《长短经》及唐.赵蕤自注
《初学记》及唐.徐坚自注
《群书治要》之〈孙子兵法〉
《北堂书钞》之〈武功部〉,因笔者所见之版本为《四库全书》本,此本已失其真,
故不采其虞世南自注。
《艺文类聚》之〈武部〉
《长短经》
《龙筋凤髓判》
《太白阴经》
《通典》之〈兵典〉
《孙子兵法》杜佑注、李筌注、杜牧注、陈皞注、贾林注
五.“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之〈兵部〉
《孙子兵法》梅尧臣注、王皙注、何氏注、张预注
以上即为“征引资料类”文献之简介。
第七节 孙子文理
因本书采用理校,故必涉及孙子之文理。然而本节并不打算将其文理尽数列出,今仅
举其较为重要者,稍作分析如下:
一.大结构之文理,其例为:
〈计篇〉:“兵者,诡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
之近。故利而诱之,乱而取之,实而备之,强而避之,怒而桡之;攻其无备,出其不意。
”此“能、用、近、远”同一句式,视为一组,其数为“四”。“利、乱、实、强、怒”
同一句式,视为一组,其数为“五”。“攻其无备,出其不意”同一句式,视为一组,其
数为二而一。
〈势篇〉:“终而复始,日月是也;死而复生,四时是也。声不过五,五声之变,不
可胜听也;色不过五,五色之变,不可胜观也;味不过五,五味之变,不可胜尝也;战势
不过奇正,奇正之变,不可胜穷也。奇正还相生,如环之无端,孰能穷之?”此“日月”
是二而一,次“四时”,“五声、五色、五味”即五行也。故此章法为“日月、四时、五
行”。
〈实虚篇〉:“兵无成势,无恒形,能与敌化,之谓神。五行无恒胜,四时无常立;
日有短长,月有死生。”此“日、月”亦是二而一,其章法为“五行、四时、日月”。
〈九变篇〉:“凡用兵之法:绝地无留,衢地合交,覆地无舍,围地则谋,死地则战
。途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君令有所不行。”此“绝、衢、
覆、围、死”同一句式,视为一组,其数为“五”。此“途、军、城、地”同一句式,视
为一组,其数为“四”。非违背上九变,则不“君令有所不行”,故此变与前九变之范畴
或者说立意不同,故单独成一项,有统领前九变之意,其数为一。
由上引诸例可知,孙子之篇章文理即为“四、五、一”或“五、四、一”,“一”又
可分为“二”,往往起总承“四、五”之功。又由〈势〉、〈实虚〉两篇可知,此文理即
是将“日月、四时、五行”之结构化入章法而来,〈九地篇〉之九地“散、轻、争、交、
衢、重、覆、围、死”后又加一“穷地”之理亦在于此。
二.小结构之文理:孙子凡归类,则好用五,或言“有五”或不言“有五”,然实虚
皆是五,故其文虽不言“有五”而竹简实有五者,一律从之。其例有:
〈计篇〉:“地者:高下、广狭、远近、险易、死生也。”
〈行军篇〉:“绝涧遇:天井、天牢、天罗、天陷、天隙,必亟去之,勿近也。”
〈用间篇〉:“凡军之所欲击,城之所欲攻,人之所欲杀:必先知其守将、左右、谒
者、门者、舍人之姓名。”
此是约略举例,若有必要,则各〈论正〉自会举例以证何谓孙子之文理,非如此,则
所谓“理校”亦不过是“主观之猜想”耳,焉可谓之“理”。
第八节 校勘规则
本节之内容为上述诸节中所论述之校正规则之总整理,上所不载者亦录之于下:
一.“凡今本《孙子兵法》中有古今字并存者,一律取今字。若非古今字并存,即或
单有古字,或单有今字者,则仅依其字而不妄改。”
二.“凡竹简与今本所用字为类义词者,若无特殊理由,则一律以竹简为主。”
三.“凡竹简与今本有词素易位现象者,若无特殊理由,则一律以竹简为主。”
四.“凡今本‘者、则’之用法与竹简相悖者,若无特殊理由,则一律从竹简。”
五.“凡今本‘以、而’之用法与竹简相悖者,若无特殊理由,则一律从竹简。”
六.“凡今本之文字与竹简相异,且又系与避讳有关或相合者,一律从竹简,亦即《
论正本》不避讳。”
七.“〈论正〉以《竹简本》为主,无底本。”(按:无底本之意,读者读完此书便
可知之,不赘言。)
八.“本书采用理校,所谓的理校只有在某书确为某人一手所成时方可为之,否则即
无所谓‘文理’可言。亦即本书以春秋末期时人‘孙武子’为《孙子兵法》之唯一著作人
。”(按:理校分事理及文理两种,此处系针对文理一项而言。)
九.“凡竹简之项目为五,而今本或其它之资料不作五项者,一律从竹简。”(按:
此点本应隶属于第八点,然孙子言数却不一定“都取五”,只不过以五为大宗,故有此一
规则。)
十.“凡竹简之文与今本有非常大之差距,却又残文严重者,若无特殊理由,则不强
行加以复原,亦即暂从今本。”
十一.“凡所征引书籍之文字与今本《孙子兵法》有所差异者,该书之成书时间越早
,其同例之数目越多,且与孙子之文理合者,则即使竹简缺文,亦从诸征引文字校正。”
以上即为本书之十一大校勘规则,至于其它百般古今之差异,则〈论正〉会视其情况
而定,因其皆非大宗,故略而不论。
评论 0 条 / 浏览 928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