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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攻篇
作者:黄朴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孙子曰:

  凡攻火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曰火地。〔一〕行火有因,因必素具。〔二〕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之燥也;日者,月在箕、壁、翼、轸也;凡四者,风之起日也。〔三〕

  火发于内,则军应之于外。〔四〕火发,其兵静而勿攻,极其火央,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之。〔五〕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火发上风,无攻下风。昼风久,夜风止。凡军必知五火之变,以术守之。〔六〕故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不可以夺。〔七〕

  夫战胜攻取,不修其政者,凶!命之曰弗留。〔八〕故曰:明主虑之,良将修之。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九〕主不可以怒兴军,将不可以愠用战;合乎利而用,不合而止。〔十〕怒可复喜也,愠可复悦也;亡国不可复存也,死者不可复生也。〔十一〕故明主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之道也。〔十二〕

 

 

*************〈孙子兵法论正〉*************

一.“孙子曰:

   凡攻火有五:

   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曰火地。”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孙子曰:凡攻火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渍(积),三曰火辎,四

曰火库,五曰火〔□〕。”

  五本皆作:“孙子曰:凡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

曰火队。”

征引资料类:

魏晋时期:

  〈世说新语.雅量〉:“阿奴火攻,固出下策耳!”刘孝标注引《孙子兵法》曰:“

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车,四曰火军,五曰火队。”

隋唐时期:

  〈艺文类聚.火部.火〉引《孙子兵法》曰:“凡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

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曰火隧。”

  〈通典.兵十三〉:“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曰

火坠。”

  〈昭明文选.卷五七.潘安仁〈马汧督诔〉〉:“彤珠星流,飞矢雨集。”李善注误

引《司马兵法》曰:“火攻有五,斯为一焉。”

  〈长短经.水火〉:“故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

曰火燧。”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

库,五曰火坠。”

  〈太平御览.火部二〉:“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

五曰火燧。”

  梅尧臣注:“‘队’一作‘隧’。”笔者按:“十一家注文中之‘一本、一作’之言

者,除少数确出于曹操、李筌、王皙等之手外,其余诸说实很可能是出于宋.吉天保或其

他辑校者之手,而笔者所引之文每每皆于其前冠一注家之名,盖为便利读者查索也。又若

‘一本、一作’之言,乃置于梅尧臣注文之前,且梅氏之注即是就异文而解者,则其必出

于辑校者之手无疑,此是是书规律之一,不可不明也。”

正文:

  为便于比较各版本、引文其“五火”之差异,故制一表如下:

 

出处

一攻

二攻

三攻

四攻

五攻

《竹简本》

火人

火渍

火辎

火库

火□

五种板本

火人

火积

火辎

火库

火队

〈世说新语.雅量〉刘孝标注

火人

火积

火车

火军

火队

〈艺文类聚.火部.火〉

火人

火积

火辎

火库

火隧

〈通典.兵十三〉

火人

火积

火辎

火库

火坠

〈长短经.水火〉

火人

火积

火辎

火库

火燧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

火人

火积

火辎

火库

火坠

〈太平御览.火部二〉

火人

火积

火辎

火库

火燧

〈火攻篇.表一〉

  由表中可知,“攻火有五”除竹简外,皆作“火攻有五”,何以从竹简?“攻火”即

“以火攻”之意,如〈谷梁传.桓公七年〉:“其不言邾咸丘,何也?疾其以火攻也。”

,广义而言与“火攻”实无差别。之所以取“攻火”,其理有二:

  一.“攻火”之构词方式与〈谋攻篇〉之“伐谋、伐交、伐兵”同,且亦同〈谋攻篇

〉般于其后列出其具体内容,而本篇则是指“有五”那五项。

  二.〈周礼.秋官.司寇〉:“凡攻木者,掌其政令。”及〈周礼.冬官.考工记〉

:“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搏埴之工二。

攻木之工:轮、舆、弓、庐、匠、车、梓。攻金之工:...攻皮之工:...有虞氏上

陶,夏后氏上匠,殷人上梓,周人上舆,故一器而工聚焉者,车为多。”;〈说文解字.

攻〉:“击也。”段玉裁注:“〈考工记〉:‘攻木、攻皮、攻金’注曰:‘攻犹治也,

此引伸之义。’”。而〈军争篇〉则有所谓“治气、治心、治力、治变”四“治”,故知

《周礼》之构词方式及叙述结构与本篇同者,应非巧合,而是固定用法。

  由此二点,故取“攻火”。〈火攻篇〉说“攻火有五”而不作“火攻有五”,这或许

会让读者联想到笔者改〈虚实〉为〈实虚〉一事,不过这两件事却有本质的不同,一言以

蔽之:攻,动词;火,名词。实,名词;虚,名词。所以不可混为一谈。然则何以知竹简

之“火渍”即为“火积”?〈春秋.庄公十七年〉:“夏。齐人瀸于遂。”《公羊传》:

“瀸者何?瀸积也,众杀戍者也。”何休注:“瀸者死文,瀸之为死,积死,非一之辞。

故曰瀸积,众多也。”,〈说文解字.瀸〉:“渍也。”段玉裁注:“积本又作渍。何曰

积,死非一之辞。”由此可知,此“渍”实为“积”之通假字也(按:渍、积,皆从“责

”得声。)。

  又刘孝标注文中之“火车、火军”者,由〈表一〉可知“车”为“辎”之误,而“军

”与“库”则因形近而误。又“积”即“委积”,“辎”即“辎重”,然则“库”者为何

?〈说文解字.库〉:“兵车臧(藏)也。”段玉裁注:“此库之本义也,引伸之凡贮物

舍皆曰库。”,此由〈黄帝四经.十大经.本伐〉:“诸库藏兵之国,皆有兵道。”;〈

墨子.七患〉:“食无备粟,不可以待凶饥;库无备兵器,虽有义不能征无义;城郭不备

全,不可以自守;心无备虑,不可以应卒(猝)。”;〈商君书.赏刑〉:“汤、武既破

桀、纣,海内无害,天下大定,筑五库,藏五兵,偃武事,行文教,倒载干戈,搢笏作为

乐,以申其德。”及〈礼记.月令〉:“季春之月,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

、皮革筋、角齿、羽箭干、脂胶丹漆,毋或不良。”等记载即可确知“库”即指“兵车库

”或“兵器库”,又〈初学记.卷二四〉引蔡邕〈月令〉章句:“五库者:一曰车库,二

曰兵库,三曰祭器库,四曰乐器库,五曰晏器库。”此五者则为库之所常指者也。

  然则“火队、火燧、火坠”三者何以今作“火地”?其理有三:

  一.“火燧”、“火坠”皆不可解,而“火队”之“队”若是指“军队”,则与“火

人”一项重出,亦不须置于第五位言之。

  二.“攻火有五”所攻之对象显然即是攸关用兵成败之项目,如此则“火人、火积、

火辎、火库”恰缺“火地”一项,若“地”不重要则孙子不可能专篇讨论,且构筑出〈形

〉、〈势〉、〈实虚〉与〈地形〉、〈九地〉、〈九变〉之天地两系统。

  三.“队、遂、燧、坠”古常混用。“遂”借为“队”例,如〈孙膑兵法.十问〉:

“兵问:交和而舍,粮食均足,人兵敌衡,客主两惧。敌人圆阵以胥,因以为固,击之奈

何?曰:击此者,三军之众分而为四五,或傅而佯北,而示之惧。彼见我惧,则遂分而不

顾。因以乱毁其固。驷鼓同举,五遂俱傅。五遂俱至,三军同利。此击圆之道也。”及〈

说苑.建本〉:“战阵有队矣,而勇为本。”即用本字“队”。又〈易经.震〉:“震遂

泥。”唐.陆德明《经典释文》:“遂,荀本作队。”及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履

部〉:“遂,假借为队。”皆为其例。“遂”借为“燧”例,如〈周礼.秋官.司寇〉:

“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以鉴取明水于月。”郑玄注:“阳遂也。”而〈淮南子

.天文〉作:“阳燧见日则燃而为火。”高诱注:“阳燧,金也。取金杯无缘者,熟摩令

热,日中时以当日下,以艾得之,则燃得火也。”。至于“坠”字例则本句之资料索引即

为其例,不假外求。而所谓“坠”者?即“地”也,由〈汉书.高帝纪〉:“故其分坠小

。”颜师古注:“坠,古地字。”即可知之,《汉书》用“坠”不用“地”乃是其作者班

固好用古字的缘故,又〈战国行气玉佩铭〉之“地”字即作“坠”字,而〈淮南子.地形

〉原亦即作〈淮南子.坠形〉。又〈列子.仲尼〉:“矢来注眸子而眶不睫,矢隧地而尘

不扬。”之隧则是借为坠,故知从队旁者古多混用。

  此三点之理已足,故作“火地”。

 

二.“行火有因,因必素具。”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行〕火有因,因必素具。”

  五本皆作:“行火必有因,烟火必素具。”

征引资料类:

隋唐时期:

  〈通典.兵十三〉:“行火必有因,烟火素具。”

  〈长短经.水火〉:“行火必有因,烟火素具。”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行火必有因,烟火必素具。”

正文:

  竹简之“火”与“有因”间无“必”字,从之。推测此“必”字乃后人因“因必素具

”误作“烟火素具”,故将“必”字移前之故。又由《通典》及《长短经》引文中之“烟

火”与“素具”间亦无“必”字,而《御览》却有“必”字之理,即可断定《通行本》之

“烟火必素具”之“必”字为衍文(按:即指此“必”字非由原本直接承继而来,而是从

讹误而来。)。又“烟火素具”一语,竹简整理小组云:“盖‘因’字先讹作‘ ’,又

讹作‘烟’(《武经本》作“ 火”)。又〈长短经.水火〉、《通典》卷一六零、《御

览》卷三二一引此,皆作‘烟火素具’。或者古本‘必’字先因形近讹作‘火’,传抄者

遂改‘因’为‘ ’(烟)以就之。后人因上句作‘行火必有因’,又于此句‘烟火’下

臆加‘必’字。”从之,但须补充的是“必、不、火”三字形近易讹,如《通行本》〈实

虚篇〉:“出其所不趋。”,《竹简本》即作:“出于其所必〔趋〕。”此为“必、不”

相讹。且此处若从《通行本》作“烟火”亦不通,盖行军埋灶必有“烟火”,何必又言“

素具”,故从竹简也。

  然则“因”者何?孙星衍解之为“内应之奸细”,误。盖孙氏之解系由〈用间篇〉之

“因间”而来,但笔者已正之为“乡间”矣,且此“因”若真解作“因间”,则此处孙子

应说:“行火有因间,因间必素具”或说:“行火有应,应必素具”,而不应说:“行火

有因,因必素具”,否则人将不知所云,此读者可试将〈九地〉或〈地形〉之“九地、六

形、六败”其一以此种方式表现出来,即知此“因”必不作“因间”解释之理也。然则“

因”者何?“因”本“凭借”之义,如〈实虚篇〉之“水因地而制行,兵因敌而制胜。”

,此处亦正用此义。然则“凭借”者何?下文不云:“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所谓的“

凭借”指的就是“时、日”,而所谓的“行火”则兼包“发火、起火”此两法。又“行火

”之构词法与“行军、行棋、行水”同,“行水”之例可见〈论正.七〉之“智伯行水”

引文,而“行军、行棋”之语则可参〈军争篇.论正.七〉,不赘言。至于“行火有因”

之证则有〈逸周书.大明武〉之:“城高难平,湮之以土,开以走路,俄傅器橹,因风行

火,障水水下,惠用元元。”。

 

三.“发火有时,起火有日。

   时者,天之燥也;日者,月在箕、壁、翼、轸也;凡四者,风之起日也。”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四者,风之起日也。”

  四本皆作:“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之燥也;日者,月在箕、壁、翼、轸也

;凡此四者,风起之日也。”,而《孙校本》“月在”作“宿在”。

征引资料类:

先秦时期:

  〈管子.四时〉:“星者,掌发为风。”

隋唐时期:

  〈通典.兵十三〉:“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之燥也;日者,宿在戊箕、东

壁、翼、轸也:此四宿者,风起之日。”

  〈长短经.水火〉:“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之燥也;日者,宿在箕、壁、

参、轸也,凡此四宿者,风起之日。”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之燥也;日者,月在

箕、壁、翼、轸也,凡此四宿者,风起之日也。”

正文:

  由两资料引文可知,有作“月在”者,有作“宿在”者,今何以作“月在”?此理由

〈尚书.周书.洪范〉:“庶民惟星,星有好风,星有好雨。日月之行,则有冬有夏;月

之从星,则以风雨。”;〈史记.宋微子世家〉:“月之从星,则以风雨。”〈集解〉注

引孔安国曰:“月经于箕则多风,离于毕则多雨。政教失常,以从民欲,亦所以乱。”及

〈史记.天官书〉:“毕曰罕车。”〈正义〉注云:“毕动,兵起;月宿则多雨。”即可

知之。曹谟〈中华天文学史.天象纪录研究.二十八舍〉:“二十八宿,宋志称二十八舍

,因二十八宿为月运行所宿之宫舍,故亦称舍。”,盖古人正是以月为指标来进行此经验

统计,此是以月为动,以二十八宿为静(按:当然不是真静,只不过短期间并无法由人眼

直接测得。)构筑成的“测风术”,所以〈史记.律书〉说:“舍者,日月所舍。”,而

此术实是“无法之法”(按:以当时的物质文明而言。)且属“经验统计学”的领域,它

是因应战争需求而被发明出来的,所以在当时也必具有实效性,否则孙子又岂会收录此法

  又由〈史记.天官书〉:“以其舍命国。”〈正义〉注云:“舍,所止宿也。命,名

也。”及〈史记.律书〉:“七正二十八舍。”〈索隐〉注云:“舍,止也。宿,次也。

言日月五星运行,或舍于二十八次之分也。”,亦皆可知“宿在”之误矣,且“二十八宿

”岂非“常在”,若作“宿在”又将如何分判。〈方言.卷十二〉:“躔逡,循也。躔,

历行也。日运为躔,月运为逡。”郭璞注:“躔,犹践也。运,犹行也。”所以有“日躔

月逡”之说,此处即指“月逡”言。而由此亦可知,此“日”非指“太阳”,乃是“日子

”之意也。

  《通典》之“戊箕、东壁”乃后世之言,如〈隋书.天文志中〉:“箕四星...东

壁二星...翼二十二星...轸四星。”其“壁”即作“东壁”,“戊箕”之理同,故

不赘引。然则何以“凡此四宿”者今作“凡四者”?因为二十八宿又叫二十八舍,又不知

在孙子当时究应作“宿”还是作“舍”?所以不若从竹简作“四者”即可。而“凡此”作

“凡”,是因为《竹简本》〈行军篇〉之“凡四军之利,黄帝之所以胜四帝也。”今本亦

作“凡此四军之利,黄帝之所以胜四帝也。”所以笔者亦将这个“此”字删去!然则“风

起之日”与“风之起日”有何不同?其不同处乃是“风起之日”重在言“日”,而“风之

起日”则重在言“起日”。上文言:“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是“时、日”对举,而“

时者,天之燥”也,是重在“燥”;由此可知此句之言“日者”亦应重在“风”之一“态

”,故取“风之起日”。且“天与风”及“燥与起日”之范畴相称,而“天与风起”及“

燥与日”之范畴则一广一狭,不相称矣。所以若作“天之燥”与“风之起日”则其文相称

,故从竹简。

 

四.“火发于内,则军应之于外。”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火发...。”

  四本皆作:“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火发于内,则早应之于外。”,而《四

库本》“则早”作“即早”。

征引资料类:

隋唐时期:

  〈通典.兵十三〉:“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火发于内,则早应之于外。”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火发于内,则军应之

于外。”

正文:

  竹简整理小组云:“十一家本自上文‘风起之日也’至下文‘火发兵静者’之间,有

以下两句:‘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火发于内,则早应之于外。’简本此处位置

只能容纳八、九字。所存残文,‘火’上无‘凡’字,‘火’下一字虽残,尚可辨为‘发

’字。疑本无‘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一句。”笔者亦以为然,其理尚有二:

  一.下文已有“凡军必知五火之变”,如今再言“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则是

重出“五火之变”,不符孙子简言之风格与结构严谨之文理。

  二.“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一句难通,因攻火有五分别为“人、积、辎、

库、地”,若说此即“五火之变”显然不通,如〈九变篇〉之“变”乃“围地则谋,死地

则战”等,唯其如此方可谓之“变”,此变即应变、变通之变,亦是孙子常用之概念。而

此五者却不见有此“变”之义,如此则又将如何“因”“应之”?然则下文岂不有“凡军

必知五火之变,以术守之”一句,则到底什么才是“五火之变”?所谓的“五火之变”即

是由第二段“火发于内”一句开始以至“凡军必知五火之变,以术守之”中的内容,即:

  一变:火发于内,则军应之于外。

  二变:火发,其兵静而勿攻,极其火央,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之。

  三变: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

  四变:火发上风,无攻下风。

  五变:昼风久,夜风止。

  如此方合“五火之变”及“以术守之”之语,即一变“内外”之变,二变“从止”之

变”,三变“外内”之变,四变“上下”之变,五变“昼夜”之变,是谓“五火之变”。

(按:由此亦可知此处之“变”,义带双关。)而不管我方用的是“攻火有五”中的那一

种,这些都将是火攻时所会遭遇的情况,亦即“攻火有五”仅是就“目标”而言,故不能

称为“变”。

  由上二点又可推知今日之衍“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一句,显系出于对文意

之误解,而将“攻火有五”当成了“五火之变”,因此又于其下增此一句。而以上所论,

亦是笔者删此一句的依据所在。由此推知,则此衍文应即是注文掺入正文。且由此句十一

家注文中仅得梅、张二氏之注一事可知,此误当发生在宋朝之前、唐朝之后,其注文为:

梅尧臣注:“因火为变,以兵应之。”张预注:“因其火变,以兵应之。五火即人、积、

辎、库、队也。”。

  孙星衍于此句下注曰:“《御览》早作军,误!”,而事实上误者乃孙氏,非《御览

》也,今从后者。盖能“应之”者必是“军”,且下文不云“凡‘军’必知五‘火’之变

”,以此理观之,故知火内、军外及内外相“应”之理,故此早字实是军字之误也。曹操

注:“以兵应之也。”,亦是以“军”字为说。至于杜牧注则是以“早”字为说。

 

五.“火发,其兵静而勿攻,极其火央,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之。”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火发,其兵静而勿攻,极其火央,可从而从...止之。”

  《曹注本》、《四库本》作:“火发,而其兵静者,待而勿攻,极其火力,可从而从

之,不可从则止。”,《武经本》“可从而”作“可从则”,《孙校本》“则止”作“而

止”,而《会注本》余同此异,作:“火发兵静者...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

征引资料类:

隋唐时期:

  〈通典.兵十三〉:“火发而其兵静者,待而勿攻,极其火力,可从而从之,不可从

而止。”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火发而兵静者,待而勿攻,极其火力,可从而从之,

不可从则止。”

正文:

  “勿攻”是指“军队先不要攻击”,而非“不要用火攻”;因此又岂会言“待而勿攻

”,且后文既云“极其火央”,则显然不是在“待而勿攻”,而是仍有所作为,故后文方

有“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之”之言,且如果真作“待而勿攻”则要“待”到何时才能

“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之”呢?故《通行本》不可从。

  然则“可从而从之”之“从”其义为何?〈说文解字.从〉:“随行也。”段玉裁注

:“以从辵,故云随行。〈齐风〉:‘并驱从两肩兮’传曰:‘从,逐也。’逐亦随也。

”,〈左传.宣公十二年〉:“晋之所以霸,师武臣力也。今失诸侯,不可谓力;有敌而

不从,不可谓武。”及〈左传.定公四年(西元前五零六年)〉:“吴从楚师,及清发,

将击之。夫概王曰:‘困兽犹斗,况人乎?若知不免而致死,必败我;若使先济者知免,

后者慕之,蔑有斗心矣。半济而后可击也!’从之。又败之。”亦用“逐、随行”之意,

随行于敌人之后正为追击敌人。而由〈荀子.议兵〉:“临武君曰:‘善!请问王者之军

制?’孙卿子曰:‘将死鼓,吏死职,士大夫死行列。闻鼓声而进,闻金声而退,顺命为

上,有功次之。’”及〈汉书.李广苏建列传〉:“陵至浚稽山,与单于相直,骑可三万

围陵军。军居两山间,以大车为营。陵引士出营外为陈,前行持戟盾,后行持弓弩,令曰

:‘闻鼓声而纵,闻金声而止。’虏见汉军少,直前就营。陵搏战攻之,千弩俱发,应弦

而倒。虏还走上山,汉军追击,杀数千人。”之记载看来,则可知“从”即“纵”,有“

纵兵进击、追击敌人”之意。孙子之意在视火势之猛烈与否,以决定是否要进攻敌人,而

若火势猛烈,则敌人必四处奔逃,故知此处之“纵”,确表“追击敌人”之意。又“可从

而”一作“可从则”,两意同,〈地形篇〉:“若敌先居之,盈而勿从,不盈而从之。”

之“而”亦作“则”解,余说可参〈计篇.论正.十二〉,不赘言。

  “央”可有多解,如帛书甲本〈道德经.德经〉:“□遗身央。”帛书乙本即作“无

遗身殃。”又〈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稷辰篇〉:“又(有)小逆,毋大央(殃)。”

之“央”亦借为“殃”,而〈内经.素问.生气通天论〉:“味过于心,筋脉沮弛,精神

乃央。”王冰注:“央,久也。”则是“久”义,至于〈诗.小雅.六月〉:“织文鸟章

,白旆央央。元戎十乘,以先启行。”及〈诗.小雅.出车〉:“出车彭彭,旗旐央央。

”之“央”则是“大”义。今审“极其火央”一句,为“使火央极”之意,故此“央”应

解为“大”。(按:〈昭明文选.卷十二.木玄虚〈海赋〉〉:“泱漭澹泞,腾波赴势。

”李善注曰:“泱漭,广大也。”,是“泱”亦有“广大”义,可参考。)

 

 

六.“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

   火发上风,无攻下风。

   昼风久,夜风止。

   凡军必知五火之变,以术守之。”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火可发于外,毋寺于内,以时发之。火发上风,毋攻〔下风。昼风

〕久,夜风止。...之变,以数守之。”

  三本皆作:“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火发上风,无攻下风;昼风久,夜

风止。凡军必知五火之变,以数守之。”,而《会注本》、《孙校本》余同此异作:“必

知有五火之变”。

征引资料类:

魏晋时期:

  〈世说新语.雅量〉:“阿奴火攻,固出下策耳!”刘孝标注引《孙子兵法》曰:“

凡军必知五火之变,故以火攻者,明也。”

隋唐时期:

  〈通典.兵十三〉:“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发于上风,勿攻下风。昼

风久,夜风止。凡军必知五火之变,以数守之。”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火发于上风,无

攻下风。昼风久,夜风止。凡兵必知五火之变,以数守之。”

正文:

  “寺、侍”借为“待”乃竹简之常,“毋”即“无”,依规则作“无”。《御览》之

“火发于”之“于”字显是承《通典》而来。而《通典》之“发于上风”则又漏一主词“

火”,皆误矣,故从竹简。又《会注本》及《孙校本》之“必知有五火之变”亦误,盖“

知有”者不过知其名目而已,而“知”则是指知其所以然之意。而我军既要“以数守之”

,则自应先“知其所以然”也,“不知其所以然”则又如何“守之”?故不从。

  然则何以“数”作“术”?此“数”即“术”,如〈吕氏春秋.决胜〉:“知先后、

远近、纵舍之数。”高诱注:“数,术也。”又〈素问.汤液醪醴论〉:“今良工皆得其

法,守其数(术)。”亦同,且〈九变篇〉有云:“九变之术”,今为避免误解,故将“

数”改为“术”。

 

七.“故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强。

   水可以绝,不可以夺。”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故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强。水可...。”

  五本皆作:“故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不可以夺。”

征引资料类:

魏晋时期:

  〈世说新语.雅量〉:“阿奴火攻,固出下策耳!”刘孝标注引《孙子兵法》曰:“

凡军必知五火之变,故以火攻者,明也。”

隋唐时期:

  〈通典.兵十三〉:“故以火佐攻者明。”

  〈通典.兵十三〉:“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而不可以夺。”

  〈长短经.水火〉引经曰:“以水佐攻者强,以火佐攻者明。”

  〈长短经.水火〉引孙子曰:“水可以绝。...故曰:以水佐攻者强。”

  〈太白阴经.卷四.火攻具篇〉引经曰:“以火佐政(攻)者明。”

  〈太白阴经.卷四.水攻具篇〉引经曰:“以水攻者强。”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故以火佐攻者明。”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而不可以夺。”

正文:

  〈火攻篇〉其旨在“火攻”,何以此处又云“以水佐攻者强”?盖正反对举乃孙子文

理之一,且此处云“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不可以夺。”其意正在说明十三篇之所以

仅言“火攻”而不及“水战”其理正在于“水可以绝,不可以夺。”,故难以“胜敌而益

强”也(〈作战篇〉)。而若就运用的灵活性与广泛性而言,则水亦不及火也。

  又须补充的是,既然与火攻有关的内容,由“攻火有五”到“火可以夺”已经结束,

那为何下面仍然有一段论述“亡国不可复存,死者不可复生”的言论呢?这由〈说苑.敬

慎〉:“智伯行水,魏宣子御,韩康子为骖乘。智伯曰:‘吾始不知水可以亡人国也,乃

今知之!汾水可以灌安邑,绛水可以灌平阳。’”一段记载即可明白,意即从“战胜攻取

”开始至全篇之终结,是由“水火”之“无情”所“兴”起的联想,即将用兵比为用水火

,故稍一不慎同样会“引火自焚”。〈左传.隐公四年〉:“夫兵,犹火也,弗戢,将自

焚也。”,即同此说,而这也应即〈火攻篇〉开头言“攻火”,却以“火、攻”为名的缘

故。

  而由〈司马法.定爵〉:“一曰人,二曰正,三曰辞,四曰巧,五曰火,六曰水,七

曰兵,是谓七政。”可见“火、水”都是常用的攻击方式,而由〈孙膑兵法.十阵〉:“

火阵者,所以拔也。水阵者,所以伥固也。...火战之法:沟垒已成,重为沟堑,五步

积薪,必均疏数(密),...薪尧气(既)积,营窟未谨。如此者,可火也。以火乱之

,以矢雨之,鼓噪敦兵,以势助之。火战之法。...水战之法:必众其徒而寡其车,令

之为钩楷苁柤贰辑缟绛皆具。进则必遂,退则不蹙,方蹙从流,以敌之人为招。水战之法

:便舟以为旗,驰舟以为使,敌往则遂,敌来则蹙,推攘因慎而饬之,移而革之,阵而待

之,规而离之。故兵有误车有御徒,必察其众少,击舟毁津,示民徒来。水战之法也。”

所记载的“火阵”与“水阵”的内容看来,又可知《孙子兵法》并非专为吴王而作(按:

但不可否认的是,孙子极有可能在将十三篇献给吴王时,修改了部分的内容,如吴、越之

喻等即是。),否则以吴国的地理形势,与伐楚的企图看来,断不至于不言水战。此又可

由自楚奔吴的伍子胥着有《水战兵法》一事得证。(按:在笔者所著的小说中,是将十三

篇不讲“水战”一事解为孙子为“答谢”伍员推荐之举而“赠送”之“谢礼”,盖伍员已

着《水战兵法》,故孙子不便再言“水战”也。)(又按:攻、战之义有别,在水中但言

战耳,不言攻也。故云水战,不云水攻。)

  又〈六韬.虎韬.火战〉及〈吴子.治兵〉都有火战的内容,其法亦不出〈火攻篇〉

之范围,只不过不像〈火攻篇〉专言火攻来的纯粹罢了。而从〈墨子.备城门〉:“今之

世常所以攻者:临、钩、冲、梯、堙、水、穴、突、空洞、蚁傅、轒辒、轩车。”之无“

火”及前引的〈说苑.敬慎〉中“智伯行水”的故事看来,又可知古人“攻城”一般不用

“火攻”,“火攻”一般用于“野战”。

 

八.“夫战胜攻取,不修其政者,凶!命之曰弗留。”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得,不隋其功者凶,命之曰费留。”

  四本皆作:“夫战胜攻取,而不修其攻者凶,命曰费留。”《孙校本》余同此异“攻

”作“功”。

征引资料类:

先秦时期:

  〈文子.自然〉:“庙战者帝,神化者王。庙战者法天道,神化者明四时。修正于境

内,而远方怀德;制胜于未战,而诸侯宾服也。”

隋唐时期:

  〈昭明文选.卷六.左太冲〈魏都赋〉〉:“国无费留。”刘良注引《孙子兵法》曰

:“战胜而不脩其赏者,凶,命曰费留。”李善注引《魏武孙子注》曰:“赏不以时,但

留费也。”

正文:

  竹简之“不修其政”作“不隋其功”,又下文之“良将修之”作“良将随之”,古籍

“隋、随、堕、隳”常相通假,以其音近之故(按:诸字皆从“隋”得声。)。故竹简两

修字一作“隋”一作“随”,又〈史记.李斯列传〉:“而随俗雅化。”〈集解〉:“徐

广曰:‘随俗,一作修使。’”亦与本例之情形同,而“不隋”、“不隳”其义皆不通,

如〈黄帝四经.经法.论约〉有:“伐本隋(隳)功,乱生国亡。”而〈韩非子.八奸〉

则有:“是以贤者懈殆而不劝,有功者隳而简其业,此亡国之风也。”之语,故知此处之

“不隋”确不可通,而若作“不隳其功”则显与“凶”义相悖,故知此“隋”实“脩”之

误,乃形音皆近之误也。而“脩”则多通假为“修”,如〈说文解字.修〉:“饰也。从

彡攸声。”段玉裁注:“修者,治也,引伸为凡治之称。...息流切,三部。经典多假

肉部之脩。”及〈说文解字.脩〉:“脯也。从肉攸声。”段玉裁注:“经传多假简为修

治字。..息流切,三部。”。故今连下文之“随之”一例一并正为本字“修”。(按:

修,治也。其例尚有〈淮南子.脩务〉:“脩彭蠡之防。”高诱注:“脩,治也。”,故

“不修其政”即“不治其政”也。)

  而由资料引文可知两资料类有作“攻”者、有作“功”者,今何以作“不修其政”?

其理有三:

  一.“不修其功”不通,“不修其攻”更不通。且皆与“凶”一义不合。

  二.由〈说文解字.功〉:“以劳定国也。从力工声。”及〈说文解字.攻〉:“击

也。从攴工声。”可知“功、攻”两字同声通假,此由〈孙膑兵法.威王问〉:“功(攻

)其无备,出其不意。”;〈战国纵横家书.三〉:“天下有谋齐者请功(攻)之。”及

〈荀子.议兵〉:“械用兵革,攻完便利者,强。”杨倞注:“攻当为功。功,精好加功

者也。”及资料类引文即可见其一般。而上文已言“不修其攻”亦不通,故此字亦应是“

政”字之误,而由〈说文解字.政〉:“正也。从攴正,正亦声。”可知“攻、政”相混

应是形近而误之故,其相混者如〈孙膑兵法.地葆〉:“春毋降,秋毋登。军与陈(阵)

皆毋政(攻)前右,右周毋左周。”;〈管子.霸言〉:“夫抟国不在敦古,理世不在善

攻(政)。”;〈太白阴经.卷四.火攻具篇〉引经曰:“以火佐政(攻)者明。”及〈

太平御览.兵部六十九〉引〈军争篇〉之《军政》为《军攻》即是其例。至于〈群书治要

.尉缭子.战威〉:“贵政养劳”注云:“政作功”,今本〈尉缭子.战威〉亦作“功”

,故知所谓“不修其功”实应作“不修其政”也。

  三.“战胜攻取,不修其政者,凶。命之曰弗留。”文通意畅,而〈左传.桓公六年

〉:“随侯惧而修政,楚不敢伐。”;〈荀子.议兵〉:“彼仁义者,所以修政者也。”

;〈荀子.王制〉:“故古之人,有以一国取天下者,非往行之也,脩政其所,天下莫不

愿,如是而可以诛暴禁悍矣。故周公南征而北国怨,曰:‘何独不来也!’东征而西国怨

,曰:‘何独后我也!’孰能有与是斗者与?安以其国为是者王。”则是“修政”之用例

,余例甚多,不赘引。

  由此三点,故知以“不修其政”为确。而竹简“不修”前为“得”字非“取”字,故

竹简“不修”前似应作“战胜攻得”。但“战胜攻取”此词组却是常用词组或者也可说是

固定词组,亦类似今之成语,如:〈管子.形势解〉:“古者武王地方不过百里,战卒之

众不过万人,然能战胜攻取,立为天子,而世谓之圣王者,知为之之术也。”;〈韩非子

.诡使〉:“今战胜攻取之士劳,而赏不沾。”;〈鹖冠子.天权〉:“战胜攻取之道,

应物而不穷,以一宰万而不总。”;〈战国策.秦策〉:“地广而兵强,战胜攻取,诏令

天下。...战胜攻取,则利归于陶。”;〈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战胜攻取,破

城堕邑,不知其数,臣之功不如也。”;〈淮南子.人间〉:“夫战胜攻取,地广而尊,

此天下之所愿也。”及〈淮南子.要略〉:“兵略者,所以明战胜攻取之数,形机之势,

诈谲之变。”皆是其例,又〈管子.小问〉:“公曰:‘吾闻之也:夫诛暴禁非而赦无罪

者,必有战胜之器,攻取之数(术),而后能诛暴禁非而赦无罪。’公曰:‘请问战胜之

器?’管子对曰:‘选天下之豪杰,致天下之精材,来(徕)天下之良工,则有战胜之器

矣。’公曰:‘攻取之数(术)何如?’管子对曰:‘毁其备,散其积,夺其食,则无固

城矣。’”,则更是将“战胜之器”与“攻取之术”当成是“诛暴禁非”的工具。

  而若以〈管子.小问〉的分离词组来看,则〈荀子.王制〉:“故不战而胜,不攻而

得,甲兵不劳而天下服;是知王道者也。”及〈贾谊集.大政上〉:“战之胜也,民欲胜

也;攻之得也,民欲得也;守之存也,民欲存也。”皆可合作“战胜攻得”,所以竹简应

即作“战胜攻得”,又或许“战胜攻得”正是“战胜攻取”之滥觞,而本篇此句实后人因

“战胜攻取”一词常用而改,犹若“亲附”之例。但笔者并不拟改,又〈韩非子.初见秦

〉:“战未尝不克,攻未尝不取,所当未尝不破。”则可合作“战克攻取”,但这些都是

分而合之之例,不像“战胜攻取”一语来的固定,且亦未见有异于“战胜攻取”者,又〈

荀子.正名〉:“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故暂不

拟改也。

  又由〈黄帝四经.经法.六分〉:“知王术者,驱骋驰猎而不禽荒,饮食喜乐而不湎

康,玩好嬛好而不惑心,俱与天下用兵,费少而有功,战胜而令行。故福生于内,则国富

而民昌。圣人其留,天下其与。不知王术者,驱骋驰猎则禽荒,饮食喜乐而湎康,玩好嬛

好则惑心,俱与天下用兵,费多而无功,战胜而令不行。故福失于内,财去而仓廪空虚,

与天相逆,则国贫而民荒。至圣之人弗留,天下弗与。如此而又不能重士而师有道,则国

人之国矣。”及〈战国策.齐策〉:“诚欲以霸王为志,则战攻非所先。战者,国之残也

,而都县之费也。残费已先,而能从(纵)诸侯者寡矣。”可知“战胜攻取”并非欲为霸

王者当务之急,反倒是“残费之先”了;所以“战胜攻取”而又“不修其政者”自然是“

凶”,自然是“费多而无功”,所以下文才会说“明主虑之,良将修之”,才会说“非利

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

  然则“费留”何以今作“弗留”?所谓“费留”,素来难解。曹操注曰:“赏不以时

,但留费也。”,然此与上下文意实不贯通。上文“夫战胜攻取,不修其政者,凶”,与

“赏罚”无关,而其下文“合乎利而用,不合而止”则是指战前所应考虑之利,而非指“

战胜攻取”之战后之利(此利早已于是否发动战争或战斗时即已算出矣)。且这仍与“赏

罚”无关。此句若不管其上下文意,而纯就通假现象推之,则有四种可能,即:“费留、

费流、弗留、弗流”。此时若再考虑其上下文意,则仅有“弗留”可通。道理至易明,盖

“凶地”不可久留也。况“兵者”本为“凶器”,此时又“战胜攻取”,则双方之死伤必

重,是结怨之因也,又“不修其政”,则敌民必恨我军,是凶中之凶也,可久留乎?

  然则何以知“流、留”两字古通?此由〈左传.僖公十三年〉:“天灾流行,国家代

有。”;〈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取而不贪,处而不底,行而不流。”;〈周易.系

辞上传〉:“旁行而不流,乐天知命,故不忧。”;〈孟子.尽心上〉:“流水之为物也

,不盈科不行。”及〈淮南子.脩务〉:“百姓亲附,政令流行。”可知“流行”为固定

用法,又由〈孙膑兵法.地葆〉:“绝水、迎陵、逆溜(流)...不留(流),死水也

。”;〈孙膑兵法.奇正〉:“而责之民,是使水逆留(流)也。...故行水得其理,

漂石折舟;用民得其性,则令行如留(流)。”;〈管子.兵法〉:“中处而无敌,令行

而不留。”及〈黄帝四经.十大经.本伐〉:“道(兵道)之行也,由不得已。由不得已

,则无穷。故丐(予)者,摭(取)者也;禁者,使者也。是以方行不留。”则可见,留

、流通假之繁。

  然则何以知“费”通“弗”,盖“费”从“弗”得声,〈说文解字.费〉:“散财用

也。从贝弗声。”,〈说文通训定声.履部.费〉:“〔假借〕为拂,实为弗。”而〈睡

虎地秦简.日书.甲.农事篇〉:“五种忌:丙及寅禾,甲及子麦,乙巳及丑黍,辰麻,

卯及戌叔(菽),亥稻,不可以始种及获、赏(尝),其岁或‘弗’食。”,〈睡虎地秦

简.日书.乙.农事篇〉则作:“五种忌日:丙及寅禾,甲及子麦,乙巳及丑黍,辰麻,

卯及戌叔(菽),亥稻,不可以始种、获、始赏(尝),其岁或‘费’食。”是“弗、费

”之通假例,故知之。

  又“命之曰”及“命曰”并无不同,如〈孙膑兵法.威王问〉:“威王曰:‘我强敌

弱,我众敌寡,用之奈何?’孙子再拜曰:‘明王之问。夫众且强,犹问用之,则安国之

道也。命之曰赞师;毁卒乱行,以顺其志,则必战矣。’威王曰:‘敌众我寡,敌强我弱

,用之奈何?’孙子曰:‘命曰让威,必藏其尾,令之能归。长兵在前,短兵在后,为之

流弩,以助其急者。诤戒毋动,以待敌能(罢通疲)。’”之“命之曰赞师”与“命曰让

威”即是两用之例,故两者并无不同。又〈左传.桓公二年〉:“初,晋穆侯之夫人姜氏

以条之役生太子,命之曰仇。其弟以千亩之战生,命之曰成师。”;〈左传.桓公六年〉

:“是其生也,与吾同物,命之曰同。”及〈左传.僖公十三年〉:“命之曰泛舟之役。

”亦皆作“命之曰”。又“命”亦可作“名”,两字音近义通,如帛书甲本〈道德经.道

经〉:“听之而弗闻名之曰希。”乙本即作:“听之而弗闻命之曰希。”,又〈史记.天

官书〉:“以其舍命国。”〈正义〉注云:“舍,所止宿也。命,名也。”,故“命名”

即是类义词素复合词组,只不过“命”用其引伸义而“名”用其本义罢了!(按:“音近

”并非类义词之判断条件,亦非构成类义词之必然因素,其必然因素仅在“义通”一项耳

。)

 

九.“故曰:

   明主虑之,良将修之。

   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故曰:明主虑之,良将随之。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

。”

  五本皆作:“故曰:明主虑之,良将修之;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

征引资料类:

先秦时期:

  〈孙膑兵法.八阵〉:“见胜而战,弗见而止,此王者之将也。”

隋唐时期:

  〈群书治要.孙子兵法〉:“明主虑之,良将修之。非利不赴,非得不用,非危不战

。”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三〉:“明主虑之,良将修之。非利不起,非德不用,非危不战。

  〈太平御览.兵部三〉:“故曰:明主虑之,良将修之,此安国之道也。”

  梅尧臣注:“凡兵,非利于民不兴也。一作‘非利不起’也。”

正文:

  “非利不动”一句,另有作“非利不赴”、“非利不起”者。而《御览》之文实又承

自《通典》,所以“不起”应是“不赴”之误,盖两字皆从“走”。“赴”是指“赴战”

,“起”是指“起兵”,“动”则是指“动兵”。三者以“非利不动”最接近原意,因为

“不用”是指“不用兵”,而“不战”则是“备而不战”,所以这是一个依时间先后排列

的层序,且〈军争篇〉有“以利动”而〈用间篇〉则有“故明主贤将,所以动而胜人,成

功出于众者;先知也。”之句,故今仍作“非利不动”。

  “非得不用”,《御览》作“非德不用”。“德、得”古通,音同义通。〈道德经.

二十三章〉之“从事于得者同于得。”帛书甲、乙两本均作:“德者同于德。”,又〈汉

书.天文志〉:“色胜位,行胜色,行得尽胜之。”晋灼注:“《星经传》得字作德。”

,皆是其例。然则何以今从“非得不用”而其意为何?所谓“非得不用”即“没有获得民

心(获得民众支持)不要动用军队”之意,何以知之?〈孙膑兵法.篡(选)卒〉:“孙

子曰:恒胜有五:得主剸(专)制,胜。知道,胜。得众,胜。左右和,胜。粮(量)适

(敌)计险,胜。孙子曰:恒不胜有五:御将,不胜。不知道,不胜。乖将,不胜。不用

间,不胜。不得众,不胜。”及〈尉缭子.十二陵〉:“除害在于果断,得众在于下人。

”以上为“得”,而所谓的“用”,其被用之体自然是军队,孙子于〈地形〉篇中曰:“

视卒如婴儿,故可与之赴深溪;视卒如爱子,故可与之居死地。爱而不能令,厚而不能使

,乱而不能治;譬如骄子,不可用也。”而于〈行军〉篇则云:“卒未专亲而罚之,则不

服,不服则难用也;卒已专亲而罚不行,则不可用也。故合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取

。令素行以教其民,则民服;素不行以教其民,则民不服。令素行者,与众相得也。”而

〈计〉篇则言:“道者:令民与上同意者也;故可与之死,可与之生,民弗诡也。”而〈

谋攻〉篇则言:“故知胜有五: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胜。知众寡之用,胜。上下同欲,

胜。以虞待不虞,胜。将能而君不御,胜。”而〈文子.微明〉有言:“与民同欲则和,

与民同守则固,与民同念者和;得民力者富,得民誉者显。”而〈文子.符言〉则言:“

能成霸王者,必胜者也;能胜敌者,必强者也。能强者,必用人力者也;能用人力者,必

得人心者也;能得人心者,必自得者也;自得者,必柔弱者。”故知“得”者必指“得众

”、“用”者必指“用众”也,故从“非得不用”也。

 

十.“主不可以怒兴军,将不可以愠用战;合乎利而用,不合而止。”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主不可以怒兴军,将不可以温(愠)战。合乎利而用,不合而止。

  五本皆作:“主不可以怒而兴军,将不可以愠而战民;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

征引资料类:

先秦时期:

  〈文子.道德〉:“义兵王,应兵胜,忿兵败,贪兵死,骄兵灭,此天道也。”

  〈荀子.哀公〉:“故明主任计不伸怒,暗主伸怒不任计。计胜怒则强,怒胜计则亡

。”

魏晋时期:

  〈便宜十六策.喜怒〉:“行其私而废其功,将不可发私怒,而兴战必用众心,苟合

以私忿而合战,则用众必败。怒不可以复悦,喜不可以复怒;故以文为先,以武为后。先

胜则必后负,先怒则必后悔;一朝之忿,而亡其身。”

隋唐时期:

  〈群书治要.孙子兵法〉:“主不可以怒而兴军,将不可以愠而致战。合于利而用,

不合于利而止。”

  〈通典.兵九〉:“主不可以怒而兴军,将不可以愠而致战。合于利而用,不合于利

而止。”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三〉:“主不可以怒而兴军,将不可以愠而合战。合于利而用,不

合于利而止。”

  〈太平御览.兵部卌二〉:“主不可以怒而兴军,不可以愠而致战。合于利而用,不

合于利而止。”

正文:

  “主不可以怒兴军,将不可以愠用战”今为何从竹简而皆无“而”字?因为竹简之“

可以”并非白话之“可以”,但若加一“而”字,则必有人要将此处的“可以”当成白话

的“可以”了。也就是说若要存“而”字,则不能存“以”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所以此句自又可作“主不可怒而兴军,将不可愠而用战”,今从竹简,盖〈左传.僖公二

十六年〉:“凡师,能左右之曰‘以’。”,此军语也,〈谋攻篇〉:“知可以战与不可

以战,胜。”,〈地形篇〉之:“知吾卒之可以击,而不知敌之不可击,胜之半也。”及

〈九地篇〉:“所由入者隘,所从归者迂,彼寡可以击吾众者,为围。”之“以”亦作此

解,而笔者常以:“以者,用也,因也”释之,盖便利言之也,〈黄帝四经.十大经.三

禁〉:“人道刚柔,刚不足以,柔不足恃。”,此“以”即解为“依恃、依凭、凭恃”之

义,正与〈实虚篇〉之“水因地而制行”等“因”字之解同,故“以”可解为“因”。又

银雀山竹简〈六韬.武韬.三疑〉:“离亲以亲,散众因众。”今本作“离亲以亲,散众

以众。”,此则是“因、以”互代例,是亦一证。

  然则此处之“以愠用战”何以不从竹简作“以愠战”或《御览》之“合战”及“致战

”?不从竹简,盖出于句式之考量。不作“合战”则是因为“合战”乃类义词素复合词组

,其说可参〈势篇.论正.五〉,不赘言。而不作“致战”则是因为“致”是“招引”的

意思,如〈战国策.魏策〉:“秦攻韩之管,魏王发兵救之。昭忌曰:‘夫秦强国也,而

韩、魏壤梁,不出攻则已,若出攻,非于韩也,必魏也。今幸而于韩,此魏之福也。王若

救之,夫解攻者,必韩之管也;致攻者,必魏之梁也。’魏王不听。”的“致攻”即同《

御览》之“致战”。而“将不可以愠战”的用意,则显然是在劝诫将领不要因为忿怒而作

战,换言之,作战的主动权在我方,所以不是“不要因为忿怒而招(惹)来敌人的攻击”

的意思,因此不能用“致战”,否则就不符合其主动出击之意(按:正因此点,故从竹简

之可“以”。)。那何以今作“用战”?〈地形篇〉:“知此而用战者,必胜;不知此而

用战者,必败。”笔者即本之于此,当然,若从竹简作“将不可以愠战”亦无不可,因为

两者的意思是一样的。

  又“忿怒”为类义词素复合词组,在《孙子兵法》中“忿怒”可以为我方所用,然而

亦是自取灭亡之道。除本篇外,负面的尚有〈谋攻篇〉之“将不胜心之忿,而蚁附之;杀

士卒三分之一,而城不拔者,此攻之灾也。”及〈九变篇〉之“忿速可侮”,而正面且可

资利用的则有〈计篇〉之“怒而桡之”;〈作战篇〉之“杀敌者,怒也”及〈势篇〉之“

勇怯,势也”。由此可见,“忿怒”若出现或用在“士卒”身上则可达到正面的效应,但

若“忿怒”出现在“主将”身上则极可能会构成负面的效应,那就不妙了。所以“争”的

由来有二:一是正面的“利、危”,二是意气之争即忿、怒、愠等。不管在本篇、〈军争

篇〉甚或是〈见吴王〉中,都可见孙子是主张前者的;至于在本篇、〈谋攻篇〉及〈九变

篇〉中,则又都可见孙子是在反对后者的。而从〈黄帝四经.十大经.五正〉:“今天下

大争,时至矣,后能慎勿争乎?黄帝曰:勿争若何?对曰:怒者血气也,争者脂肤也。怒

若不发,浸廪是为痈疽。后能去四者,枯骨何能争矣。黄帝于是辞其国大夫,上于博望之

山,谈卧三年以自求也。战哉,阉冉乃上起黄帝曰:可矣。夫作争者凶,不争者亦无成功

。何不可矣?黄帝于是出其锵钺,奋其戎兵,身提鼓枹,以遇蚩尤,因而擒之。”及〈黄

帝四经.十大经.本伐〉:“诸库藏兵之国,皆有兵道。世兵道三:有为利者,有为义者

,有行忿者。...所谓行忿者,心虽忿,不能徒怒,怒必有为也。成功而无以求也,即

兼始逆矣,非道也。”之内容看来,可见〈十大经〉作者的思维正与兵家英雄所见略同。

  然则何以“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今从竹简作“合乎利而用,不合而止”?一

言以蔽之:前者十一字,后者八字且文句较简洁有力。当然,若就〈论正.九〉所言“非

利不动”一事而论,则即使作“合乎利而动,不合而止”亦无不可,但须明白的是此处的

“合乎利而用”是兼指“兴军”与“用战”而言,所以仍以作“用”字为佳。

 

十一.“怒可复喜也,愠可复悦也;亡国不可复存也,死者不可复生也。”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怒可复喜也,温(愠)可复...。”

  五本皆作:“怒可以复喜,愠可以复悦;亡国不可以复存,死者不可以复生。”

征引资料类:

隋唐时期:

  〈群书治要.孙子兵法〉:“怒可复喜,愠可复悦;亡国不可复存,死者不可复生也

。”

  〈通典.兵九〉:“怒可以复喜,愠可以复悦;亡国不可以复存,死者不可以复生也

。”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三〉:“怒不可复喜,愠不可复悦;亡国不可复存,死者不可复生

。”

  〈太平御览.兵部卌二〉:“怒而可以复喜,愠而可以复悦;亡国不可以复存,死者

不可以复生。”

正文:

  竹简、《群书治要》及〈太平御览.兵部三〉皆无“以”字,从之,因有“以”字则

不通矣,说见上一〈论正〉。

 

十二.“故明主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之道也。”

版本资料类:

  三本皆作:“故明主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全军之道也。”,而《会注本》、《孙

校本》“明主”作“明君”。

征引资料类:

隋唐时期:

  〈群书治要.孙子兵法〉:“故曰:明主慎之,良将敬之,此安国之道也。”

  〈通典.兵九〉:“故明主慎之,良将儆之,此安危之道也。”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三〉:“故曰:明主虑之,良将修之,此安国之道也。”

  〈太平御览.兵部卌二〉:“故曰:明主儆之,良将慎之,此安危之道也。”

正文:

  “明主”不作“明君”之理在于“主、将”对言乃孙子固定用法,上文即有“明主虑

之,良将修之”、“主不可以怒兴军,将不可以愠用战”之例,故知其误。而征引资料类

引文有作“安国之道”者,有作“安危之道”者,观此篇上下文以“安国”为是,而版本

资料类引文作“安国全军”,由征引资料类引文可知“全军”二字盖后人所加,此亦符合

时代越晚,增衍之字越多的规律,又〈孙膑兵法.威王问〉:“威王问:‘我强敌弱,我

众敌寡,用之奈何?’孙子再拜曰:‘明王之问。夫众且强,犹问用之,则安国之道也。

’”亦作“安国之道”,可参考。又十三篇以“道系统”之〈计篇〉始,以“法系统”之

〈火攻篇〉终,其相应之结构即在于〈计篇〉之起始句:“兵者,国之大事也;死生之地

,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与〈火攻篇〉之收尾句:“怒可复喜也,愠可复悦也;亡国

不可复存也,死者不可复生也。故明主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之道也。”,此理甚易明

,故不赘言。

  又“敬、警、儆”三字皆从“敬”得声,故可通假。〈文子.上仁〉:“使之以时而

敬慎之,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管子.内业〉:“敬慎无忒,日新其德。”,〈韩

非子.喻老〉:“此皆慎易以避难,敬细以远大者也。”而《说苑》有〈敬慎〉篇,“慎

终若始”一作“敬终若使”,此皆“敬、慎”并用例。〈说文解字.警〉:“言之戒也。

从言敬,敬亦声。”;〈说文解字.戒〉:“警也。...持戈以戒不虞。”,故知“警

、戒”为类义词,〈六韬.虎韬.金鼓〉:“敌人若来,视我军之警戒,至而必还,力尽

气怠。”及〈六韬.虎韬.略地〉:“凡攻城围邑,车骑必远,屯卫警戒,阻其内外。”

是为其复合例。〈庄子.人间世〉:“戒之,慎之,正汝身也哉!...戒之,慎之!”

是“戒、慎”并举,〈吕世春秋.自知〉:“汤有司过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鞀,犹恐不能

自知。”是“戒慎”复合。又〈诗.大雅.常武〉:“既敬既戒。”郑玄笺:“敬之言警

也。”,〈释名.释言语〉:“敬,警也。”,故知此处之“敬”即训为“警”也;“警

”者,警戒也。又〈说文解字.儆〉:“戒也。从人,敬声。”;〈管子.制分〉:“兵

不呼儆,不苟聚,不妄行,不强进。呼儆则敌人戒,苟聚则众不用,妄行则群卒困,强进

则锐士挫。”,故知此之“儆”即“警”也,两字异部同意。

  又由〈群书治要.六韬.文韬〉:“强勇轻战,侥幸于外,王者‘慎’勿使将。”今

本〈六韬.文韬.上贤〉作:“故强勇轻战,侥幸于外,王者‘谨’勿使为将。”及〈群

书治要.六韬.文韬〉:“‘慎’择此六者,奈何?”今本〈六韬.文韬.六守〉作:“

‘谨’择六守者,何也?”;〈说文解字.谨〉:“慎也。”;〈说文解字.慎〉:“谨

也。”;〈司马法.严位〉:“舍谨甲兵,行慎行列,战谨进止。”之并举例及〈吕氏春

秋.世容论〉:“淳淳乎慎谨畏化,而不肯自足。”之复合例,可知“谨、慎”亦类义词

。“慎”者,谨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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