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曰:
凡攻火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曰火地。〔一〕行火有因,因必素具。〔二〕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之燥也;日者,月在箕、壁、翼、轸也;凡四者,风之起日也。〔三〕
火发于内,则军应之于外。〔四〕火发,其兵静而勿攻,极其火央,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之。〔五〕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火发上风,无攻下风。昼风久,夜风止。凡军必知五火之变,以术守之。〔六〕故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不可以夺。〔七〕
夫战胜攻取,不修其政者,凶!命之曰弗留。〔八〕故曰:明主虑之,良将修之。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九〕主不可以怒兴军,将不可以愠用战;合乎利而用,不合而止。〔十〕怒可复喜也,愠可复悦也;亡国不可复存也,死者不可复生也。〔十一〕故明主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之道也。〔十二〕
*************〈孙子兵法论正〉*************
一.“孙子曰:
凡攻火有五:
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曰火地。”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孙子曰:凡攻火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渍(积),三曰火辎,四
曰火库,五曰火〔□〕。”
五本皆作:“孙子曰:凡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
曰火队。”
征引资料类:
魏晋时期:
〈世说新语.雅量〉:“阿奴火攻,固出下策耳!”刘孝标注引《孙子兵法》曰:“
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车,四曰火军,五曰火队。”
隋唐时期:
〈艺文类聚.火部.火〉引《孙子兵法》曰:“凡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
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曰火隧。”
〈通典.兵十三〉:“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曰
火坠。”
〈昭明文选.卷五七.潘安仁〈马汧督诔〉〉:“彤珠星流,飞矢雨集。”李善注误
引《司马兵法》曰:“火攻有五,斯为一焉。”
〈长短经.水火〉:“故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
曰火燧。”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
库,五曰火坠。”
〈太平御览.火部二〉:“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
五曰火燧。”
梅尧臣注:“‘队’一作‘隧’。”笔者按:“十一家注文中之‘一本、一作’之言
者,除少数确出于曹操、李筌、王皙等之手外,其余诸说实很可能是出于宋.吉天保或其
他辑校者之手,而笔者所引之文每每皆于其前冠一注家之名,盖为便利读者查索也。又若
‘一本、一作’之言,乃置于梅尧臣注文之前,且梅氏之注即是就异文而解者,则其必出
于辑校者之手无疑,此是是书规律之一,不可不明也。”
正文:
为便于比较各版本、引文其“五火”之差异,故制一表如下:
出处
|
一攻
|
二攻
|
三攻
|
四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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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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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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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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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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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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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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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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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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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人
|
火积
|
火辎
|
火库
|
火队
|
〈世说新语.雅量〉刘孝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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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人
|
火积
|
火车
|
火军
|
火队
|
〈艺文类聚.火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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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人
|
火积
|
火辎
|
火库
|
火隧
|
〈通典.兵十三〉
|
火人
|
火积
|
火辎
|
火库
|
火坠
|
〈长短经.水火〉
|
火人
|
火积
|
火辎
|
火库
|
火燧
|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
|
火人
|
火积
|
火辎
|
火库
|
火坠
|
〈太平御览.火部二〉
|
火人
|
火积
|
火辎
|
火库
|
火燧
|
〈火攻篇.表一〉
由表中可知,“攻火有五”除竹简外,皆作“火攻有五”,何以从竹简?“攻火”即
“以火攻”之意,如〈谷梁传.桓公七年〉:“其不言邾咸丘,何也?疾其以火攻也。”
,广义而言与“火攻”实无差别。之所以取“攻火”,其理有二:
一.“攻火”之构词方式与〈谋攻篇〉之“伐谋、伐交、伐兵”同,且亦同〈谋攻篇
〉般于其后列出其具体内容,而本篇则是指“有五”那五项。
二.〈周礼.秋官.司寇〉:“凡攻木者,掌其政令。”及〈周礼.冬官.考工记〉
:“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搏埴之工二。
攻木之工:轮、舆、弓、庐、匠、车、梓。攻金之工:...攻皮之工:...有虞氏上
陶,夏后氏上匠,殷人上梓,周人上舆,故一器而工聚焉者,车为多。”;〈说文解字.
攻〉:“击也。”段玉裁注:“〈考工记〉:‘攻木、攻皮、攻金’注曰:‘攻犹治也,
此引伸之义。’”。而〈军争篇〉则有所谓“治气、治心、治力、治变”四“治”,故知
《周礼》之构词方式及叙述结构与本篇同者,应非巧合,而是固定用法。
由此二点,故取“攻火”。〈火攻篇〉说“攻火有五”而不作“火攻有五”,这或许
会让读者联想到笔者改〈虚实〉为〈实虚〉一事,不过这两件事却有本质的不同,一言以
蔽之:攻,动词;火,名词。实,名词;虚,名词。所以不可混为一谈。然则何以知竹简
之“火渍”即为“火积”?〈春秋.庄公十七年〉:“夏。齐人瀸于遂。”《公羊传》:
“瀸者何?瀸积也,众杀戍者也。”何休注:“瀸者死文,瀸之为死,积死,非一之辞。
故曰瀸积,众多也。”,〈说文解字.瀸〉:“渍也。”段玉裁注:“积本又作渍。何曰
积,死非一之辞。”由此可知,此“渍”实为“积”之通假字也(按:渍、积,皆从“责
”得声。)。
又刘孝标注文中之“火车、火军”者,由〈表一〉可知“车”为“辎”之误,而“军
”与“库”则因形近而误。又“积”即“委积”,“辎”即“辎重”,然则“库”者为何
?〈说文解字.库〉:“兵车臧(藏)也。”段玉裁注:“此库之本义也,引伸之凡贮物
舍皆曰库。”,此由〈黄帝四经.十大经.本伐〉:“诸库藏兵之国,皆有兵道。”;〈
墨子.七患〉:“食无备粟,不可以待凶饥;库无备兵器,虽有义不能征无义;城郭不备
全,不可以自守;心无备虑,不可以应卒(猝)。”;〈商君书.赏刑〉:“汤、武既破
桀、纣,海内无害,天下大定,筑五库,藏五兵,偃武事,行文教,倒载干戈,搢笏作为
乐,以申其德。”及〈礼记.月令〉:“季春之月,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
、皮革筋、角齿、羽箭干、脂胶丹漆,毋或不良。”等记载即可确知“库”即指“兵车库
”或“兵器库”,又〈初学记.卷二四〉引蔡邕〈月令〉章句:“五库者:一曰车库,二
曰兵库,三曰祭器库,四曰乐器库,五曰晏器库。”此五者则为库之所常指者也。
然则“火队、火燧、火坠”三者何以今作“火地”?其理有三:
一.“火燧”、“火坠”皆不可解,而“火队”之“队”若是指“军队”,则与“火
人”一项重出,亦不须置于第五位言之。
二.“攻火有五”所攻之对象显然即是攸关用兵成败之项目,如此则“火人、火积、
火辎、火库”恰缺“火地”一项,若“地”不重要则孙子不可能专篇讨论,且构筑出〈形
〉、〈势〉、〈实虚〉与〈地形〉、〈九地〉、〈九变〉之天地两系统。
三.“队、遂、燧、坠”古常混用。“遂”借为“队”例,如〈孙膑兵法.十问〉:
“兵问:交和而舍,粮食均足,人兵敌衡,客主两惧。敌人圆阵以胥,因以为固,击之奈
何?曰:击此者,三军之众分而为四五,或傅而佯北,而示之惧。彼见我惧,则遂分而不
顾。因以乱毁其固。驷鼓同举,五遂俱傅。五遂俱至,三军同利。此击圆之道也。”及〈
说苑.建本〉:“战阵有队矣,而勇为本。”即用本字“队”。又〈易经.震〉:“震遂
泥。”唐.陆德明《经典释文》:“遂,荀本作队。”及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履
部〉:“遂,假借为队。”皆为其例。“遂”借为“燧”例,如〈周礼.秋官.司寇〉:
“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以鉴取明水于月。”郑玄注:“阳遂也。”而〈淮南子
.天文〉作:“阳燧见日则燃而为火。”高诱注:“阳燧,金也。取金杯无缘者,熟摩令
热,日中时以当日下,以艾得之,则燃得火也。”。至于“坠”字例则本句之资料索引即
为其例,不假外求。而所谓“坠”者?即“地”也,由〈汉书.高帝纪〉:“故其分坠小
。”颜师古注:“坠,古地字。”即可知之,《汉书》用“坠”不用“地”乃是其作者班
固好用古字的缘故,又〈战国行气玉佩铭〉之“地”字即作“坠”字,而〈淮南子.地形
〉原亦即作〈淮南子.坠形〉。又〈列子.仲尼〉:“矢来注眸子而眶不睫,矢隧地而尘
不扬。”之隧则是借为坠,故知从队旁者古多混用。
此三点之理已足,故作“火地”。
二.“行火有因,因必素具。”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行〕火有因,因必素具。”
五本皆作:“行火必有因,烟火必素具。”
征引资料类:
隋唐时期:
〈通典.兵十三〉:“行火必有因,烟火素具。”
〈长短经.水火〉:“行火必有因,烟火素具。”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行火必有因,烟火必素具。”
正文:
竹简之“火”与“有因”间无“必”字,从之。推测此“必”字乃后人因“因必素具
”误作“烟火素具”,故将“必”字移前之故。又由《通典》及《长短经》引文中之“烟
火”与“素具”间亦无“必”字,而《御览》却有“必”字之理,即可断定《通行本》之
“烟火必素具”之“必”字为衍文(按:即指此“必”字非由原本直接承继而来,而是从
讹误而来。)。又“烟火素具”一语,竹简整理小组云:“盖‘因’字先讹作‘ ’,又
讹作‘烟’(《武经本》作“ 火”)。又〈长短经.水火〉、《通典》卷一六零、《御
览》卷三二一引此,皆作‘烟火素具’。或者古本‘必’字先因形近讹作‘火’,传抄者
遂改‘因’为‘ ’(烟)以就之。后人因上句作‘行火必有因’,又于此句‘烟火’下
臆加‘必’字。”从之,但须补充的是“必、不、火”三字形近易讹,如《通行本》〈实
虚篇〉:“出其所不趋。”,《竹简本》即作:“出于其所必〔趋〕。”此为“必、不”
相讹。且此处若从《通行本》作“烟火”亦不通,盖行军埋灶必有“烟火”,何必又言“
素具”,故从竹简也。
然则“因”者何?孙星衍解之为“内应之奸细”,误。盖孙氏之解系由〈用间篇〉之
“因间”而来,但笔者已正之为“乡间”矣,且此“因”若真解作“因间”,则此处孙子
应说:“行火有因间,因间必素具”或说:“行火有应,应必素具”,而不应说:“行火
有因,因必素具”,否则人将不知所云,此读者可试将〈九地〉或〈地形〉之“九地、六
形、六败”其一以此种方式表现出来,即知此“因”必不作“因间”解释之理也。然则“
因”者何?“因”本“凭借”之义,如〈实虚篇〉之“水因地而制行,兵因敌而制胜。”
,此处亦正用此义。然则“凭借”者何?下文不云:“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所谓的“
凭借”指的就是“时、日”,而所谓的“行火”则兼包“发火、起火”此两法。又“行火
”之构词法与“行军、行棋、行水”同,“行水”之例可见〈论正.七〉之“智伯行水”
引文,而“行军、行棋”之语则可参〈军争篇.论正.七〉,不赘言。至于“行火有因”
之证则有〈逸周书.大明武〉之:“城高难平,湮之以土,开以走路,俄傅器橹,因风行
火,障水水下,惠用元元。”。
三.“发火有时,起火有日。
时者,天之燥也;日者,月在箕、壁、翼、轸也;凡四者,风之起日也。”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四者,风之起日也。”
四本皆作:“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之燥也;日者,月在箕、壁、翼、轸也
;凡此四者,风起之日也。”,而《孙校本》“月在”作“宿在”。
征引资料类:
先秦时期:
〈管子.四时〉:“星者,掌发为风。”
隋唐时期:
〈通典.兵十三〉:“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之燥也;日者,宿在戊箕、东
壁、翼、轸也:此四宿者,风起之日。”
〈长短经.水火〉:“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之燥也;日者,宿在箕、壁、
参、轸也,凡此四宿者,风起之日。”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之燥也;日者,月在
箕、壁、翼、轸也,凡此四宿者,风起之日也。”
正文:
由两资料引文可知,有作“月在”者,有作“宿在”者,今何以作“月在”?此理由
〈尚书.周书.洪范〉:“庶民惟星,星有好风,星有好雨。日月之行,则有冬有夏;月
之从星,则以风雨。”;〈史记.宋微子世家〉:“月之从星,则以风雨。”〈集解〉注
引孔安国曰:“月经于箕则多风,离于毕则多雨。政教失常,以从民欲,亦所以乱。”及
〈史记.天官书〉:“毕曰罕车。”〈正义〉注云:“毕动,兵起;月宿则多雨。”即可
知之。曹谟〈中华天文学史.天象纪录研究.二十八舍〉:“二十八宿,宋志称二十八舍
,因二十八宿为月运行所宿之宫舍,故亦称舍。”,盖古人正是以月为指标来进行此经验
统计,此是以月为动,以二十八宿为静(按:当然不是真静,只不过短期间并无法由人眼
直接测得。)构筑成的“测风术”,所以〈史记.律书〉说:“舍者,日月所舍。”,而
此术实是“无法之法”(按:以当时的物质文明而言。)且属“经验统计学”的领域,它
是因应战争需求而被发明出来的,所以在当时也必具有实效性,否则孙子又岂会收录此法
。
又由〈史记.天官书〉:“以其舍命国。”〈正义〉注云:“舍,所止宿也。命,名
也。”及〈史记.律书〉:“七正二十八舍。”〈索隐〉注云:“舍,止也。宿,次也。
言日月五星运行,或舍于二十八次之分也。”,亦皆可知“宿在”之误矣,且“二十八宿
”岂非“常在”,若作“宿在”又将如何分判。〈方言.卷十二〉:“躔逡,循也。躔,
历行也。日运为躔,月运为逡。”郭璞注:“躔,犹践也。运,犹行也。”所以有“日躔
月逡”之说,此处即指“月逡”言。而由此亦可知,此“日”非指“太阳”,乃是“日子
”之意也。
《通典》之“戊箕、东壁”乃后世之言,如〈隋书.天文志中〉:“箕四星...东
壁二星...翼二十二星...轸四星。”其“壁”即作“东壁”,“戊箕”之理同,故
不赘引。然则何以“凡此四宿”者今作“凡四者”?因为二十八宿又叫二十八舍,又不知
在孙子当时究应作“宿”还是作“舍”?所以不若从竹简作“四者”即可。而“凡此”作
“凡”,是因为《竹简本》〈行军篇〉之“凡四军之利,黄帝之所以胜四帝也。”今本亦
作“凡此四军之利,黄帝之所以胜四帝也。”所以笔者亦将这个“此”字删去!然则“风
起之日”与“风之起日”有何不同?其不同处乃是“风起之日”重在言“日”,而“风之
起日”则重在言“起日”。上文言:“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是“时、日”对举,而“
时者,天之燥”也,是重在“燥”;由此可知此句之言“日者”亦应重在“风”之一“态
”,故取“风之起日”。且“天与风”及“燥与起日”之范畴相称,而“天与风起”及“
燥与日”之范畴则一广一狭,不相称矣。所以若作“天之燥”与“风之起日”则其文相称
,故从竹简。
四.“火发于内,则军应之于外。”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火发...。”
四本皆作:“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火发于内,则早应之于外。”,而《四
库本》“则早”作“即早”。
征引资料类:
隋唐时期:
〈通典.兵十三〉:“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火发于内,则早应之于外。”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火发于内,则军应之
于外。”
正文:
竹简整理小组云:“十一家本自上文‘风起之日也’至下文‘火发兵静者’之间,有
以下两句:‘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火发于内,则早应之于外。’简本此处位置
只能容纳八、九字。所存残文,‘火’上无‘凡’字,‘火’下一字虽残,尚可辨为‘发
’字。疑本无‘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一句。”笔者亦以为然,其理尚有二:
一.下文已有“凡军必知五火之变”,如今再言“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则是
重出“五火之变”,不符孙子简言之风格与结构严谨之文理。
二.“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一句难通,因攻火有五分别为“人、积、辎、
库、地”,若说此即“五火之变”显然不通,如〈九变篇〉之“变”乃“围地则谋,死地
则战”等,唯其如此方可谓之“变”,此变即应变、变通之变,亦是孙子常用之概念。而
此五者却不见有此“变”之义,如此则又将如何“因”“应之”?然则下文岂不有“凡军
必知五火之变,以术守之”一句,则到底什么才是“五火之变”?所谓的“五火之变”即
是由第二段“火发于内”一句开始以至“凡军必知五火之变,以术守之”中的内容,即:
一变:火发于内,则军应之于外。
二变:火发,其兵静而勿攻,极其火央,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之。
三变: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
四变:火发上风,无攻下风。
五变:昼风久,夜风止。
如此方合“五火之变”及“以术守之”之语,即一变“内外”之变,二变“从止”之
变”,三变“外内”之变,四变“上下”之变,五变“昼夜”之变,是谓“五火之变”。
(按:由此亦可知此处之“变”,义带双关。)而不管我方用的是“攻火有五”中的那一
种,这些都将是火攻时所会遭遇的情况,亦即“攻火有五”仅是就“目标”而言,故不能
称为“变”。
由上二点又可推知今日之衍“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一句,显系出于对文意
之误解,而将“攻火有五”当成了“五火之变”,因此又于其下增此一句。而以上所论,
亦是笔者删此一句的依据所在。由此推知,则此衍文应即是注文掺入正文。且由此句十一
家注文中仅得梅、张二氏之注一事可知,此误当发生在宋朝之前、唐朝之后,其注文为:
梅尧臣注:“因火为变,以兵应之。”张预注:“因其火变,以兵应之。五火即人、积、
辎、库、队也。”。
孙星衍于此句下注曰:“《御览》早作军,误!”,而事实上误者乃孙氏,非《御览
》也,今从后者。盖能“应之”者必是“军”,且下文不云“凡‘军’必知五‘火’之变
”,以此理观之,故知火内、军外及内外相“应”之理,故此早字实是军字之误也。曹操
注:“以兵应之也。”,亦是以“军”字为说。至于杜牧注则是以“早”字为说。
五.“火发,其兵静而勿攻,极其火央,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之。”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火发,其兵静而勿攻,极其火央,可从而从...止之。”
《曹注本》、《四库本》作:“火发,而其兵静者,待而勿攻,极其火力,可从而从
之,不可从则止。”,《武经本》“可从而”作“可从则”,《孙校本》“则止”作“而
止”,而《会注本》余同此异,作:“火发兵静者...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
征引资料类:
隋唐时期:
〈通典.兵十三〉:“火发而其兵静者,待而勿攻,极其火力,可从而从之,不可从
而止。”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火发而兵静者,待而勿攻,极其火力,可从而从之,
不可从则止。”
正文:
“勿攻”是指“军队先不要攻击”,而非“不要用火攻”;因此又岂会言“待而勿攻
”,且后文既云“极其火央”,则显然不是在“待而勿攻”,而是仍有所作为,故后文方
有“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之”之言,且如果真作“待而勿攻”则要“待”到何时才能
“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之”呢?故《通行本》不可从。
然则“可从而从之”之“从”其义为何?〈说文解字.从〉:“随行也。”段玉裁注
:“以从辵,故云随行。〈齐风〉:‘并驱从两肩兮’传曰:‘从,逐也。’逐亦随也。
”,〈左传.宣公十二年〉:“晋之所以霸,师武臣力也。今失诸侯,不可谓力;有敌而
不从,不可谓武。”及〈左传.定公四年(西元前五零六年)〉:“吴从楚师,及清发,
将击之。夫概王曰:‘困兽犹斗,况人乎?若知不免而致死,必败我;若使先济者知免,
后者慕之,蔑有斗心矣。半济而后可击也!’从之。又败之。”亦用“逐、随行”之意,
随行于敌人之后正为追击敌人。而由〈荀子.议兵〉:“临武君曰:‘善!请问王者之军
制?’孙卿子曰:‘将死鼓,吏死职,士大夫死行列。闻鼓声而进,闻金声而退,顺命为
上,有功次之。’”及〈汉书.李广苏建列传〉:“陵至浚稽山,与单于相直,骑可三万
围陵军。军居两山间,以大车为营。陵引士出营外为陈,前行持戟盾,后行持弓弩,令曰
:‘闻鼓声而纵,闻金声而止。’虏见汉军少,直前就营。陵搏战攻之,千弩俱发,应弦
而倒。虏还走上山,汉军追击,杀数千人。”之记载看来,则可知“从”即“纵”,有“
纵兵进击、追击敌人”之意。孙子之意在视火势之猛烈与否,以决定是否要进攻敌人,而
若火势猛烈,则敌人必四处奔逃,故知此处之“纵”,确表“追击敌人”之意。又“可从
而”一作“可从则”,两意同,〈地形篇〉:“若敌先居之,盈而勿从,不盈而从之。”
之“而”亦作“则”解,余说可参〈计篇.论正.十二〉,不赘言。
“央”可有多解,如帛书甲本〈道德经.德经〉:“□遗身央。”帛书乙本即作“无
遗身殃。”又〈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稷辰篇〉:“又(有)小逆,毋大央(殃)。”
之“央”亦借为“殃”,而〈内经.素问.生气通天论〉:“味过于心,筋脉沮弛,精神
乃央。”王冰注:“央,久也。”则是“久”义,至于〈诗.小雅.六月〉:“织文鸟章
,白旆央央。元戎十乘,以先启行。”及〈诗.小雅.出车〉:“出车彭彭,旗旐央央。
”之“央”则是“大”义。今审“极其火央”一句,为“使火央极”之意,故此“央”应
解为“大”。(按:〈昭明文选.卷十二.木玄虚〈海赋〉〉:“泱漭澹泞,腾波赴势。
”李善注曰:“泱漭,广大也。”,是“泱”亦有“广大”义,可参考。)
六.“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
火发上风,无攻下风。
昼风久,夜风止。
凡军必知五火之变,以术守之。”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火可发于外,毋寺于内,以时发之。火发上风,毋攻〔下风。昼风
〕久,夜风止。...之变,以数守之。”
三本皆作:“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火发上风,无攻下风;昼风久,夜
风止。凡军必知五火之变,以数守之。”,而《会注本》、《孙校本》余同此异作:“必
知有五火之变”。
征引资料类:
魏晋时期:
〈世说新语.雅量〉:“阿奴火攻,固出下策耳!”刘孝标注引《孙子兵法》曰:“
凡军必知五火之变,故以火攻者,明也。”
隋唐时期:
〈通典.兵十三〉:“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发于上风,勿攻下风。昼
风久,夜风止。凡军必知五火之变,以数守之。”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火发于上风,无
攻下风。昼风久,夜风止。凡兵必知五火之变,以数守之。”
正文:
“寺、侍”借为“待”乃竹简之常,“毋”即“无”,依规则作“无”。《御览》之
“火发于”之“于”字显是承《通典》而来。而《通典》之“发于上风”则又漏一主词“
火”,皆误矣,故从竹简。又《会注本》及《孙校本》之“必知有五火之变”亦误,盖“
知有”者不过知其名目而已,而“知”则是指知其所以然之意。而我军既要“以数守之”
,则自应先“知其所以然”也,“不知其所以然”则又如何“守之”?故不从。
然则何以“数”作“术”?此“数”即“术”,如〈吕氏春秋.决胜〉:“知先后、
远近、纵舍之数。”高诱注:“数,术也。”又〈素问.汤液醪醴论〉:“今良工皆得其
法,守其数(术)。”亦同,且〈九变篇〉有云:“九变之术”,今为避免误解,故将“
数”改为“术”。
七.“故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强。
水可以绝,不可以夺。”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故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强。水可...。”
五本皆作:“故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不可以夺。”
征引资料类:
魏晋时期:
〈世说新语.雅量〉:“阿奴火攻,固出下策耳!”刘孝标注引《孙子兵法》曰:“
凡军必知五火之变,故以火攻者,明也。”
隋唐时期:
〈通典.兵十三〉:“故以火佐攻者明。”
〈通典.兵十三〉:“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而不可以夺。”
〈长短经.水火〉引经曰:“以水佐攻者强,以火佐攻者明。”
〈长短经.水火〉引孙子曰:“水可以绝。...故曰:以水佐攻者强。”
〈太白阴经.卷四.火攻具篇〉引经曰:“以火佐政(攻)者明。”
〈太白阴经.卷四.水攻具篇〉引经曰:“以水攻者强。”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故以火佐攻者明。”
〈太平御览.兵部五十二〉:“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而不可以夺。”
正文:
〈火攻篇〉其旨在“火攻”,何以此处又云“以水佐攻者强”?盖正反对举乃孙子文
理之一,且此处云“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不可以夺。”其意正在说明十三篇之所以
仅言“火攻”而不及“水战”其理正在于“水可以绝,不可以夺。”,故难以“胜敌而益
强”也(〈作战篇〉)。而若就运用的灵活性与广泛性而言,则水亦不及火也。
又须补充的是,既然与火攻有关的内容,由“攻火有五”到“火可以夺”已经结束,
那为何下面仍然有一段论述“亡国不可复存,死者不可复生”的言论呢?这由〈说苑.敬
慎〉:“智伯行水,魏宣子御,韩康子为骖乘。智伯曰:‘吾始不知水可以亡人国也,乃
今知之!汾水可以灌安邑,绛水可以灌平阳。’”一段记载即可明白,意即从“战胜攻取
”开始至全篇之终结,是由“水火”之“无情”所“兴”起的联想,即将用兵比为用水火
,故稍一不慎同样会“引火自焚”。〈左传.隐公四年〉:“夫兵,犹火也,弗戢,将自
焚也。”,即同此说,而这也应即〈火攻篇〉开头言“攻火”,却以“火、攻”为名的缘
故。
而由〈司马法.定爵〉:“一曰人,二曰正,三曰辞,四曰巧,五曰火,六曰水,七
曰兵,是谓七政。”可见“火、水”都是常用的攻击方式,而由〈孙膑兵法.十阵〉:“
火阵者,所以拔也。水阵者,所以伥固也。...火战之法:沟垒已成,重为沟堑,五步
积薪,必均疏数(密),...薪尧气(既)积,营窟未谨。如此者,可火也。以火乱之
,以矢雨之,鼓噪敦兵,以势助之。火战之法。...水战之法:必众其徒而寡其车,令
之为钩楷苁柤贰辑缟绛皆具。进则必遂,退则不蹙,方蹙从流,以敌之人为招。水战之法
:便舟以为旗,驰舟以为使,敌往则遂,敌来则蹙,推攘因慎而饬之,移而革之,阵而待
之,规而离之。故兵有误车有御徒,必察其众少,击舟毁津,示民徒来。水战之法也。”
所记载的“火阵”与“水阵”的内容看来,又可知《孙子兵法》并非专为吴王而作(按:
但不可否认的是,孙子极有可能在将十三篇献给吴王时,修改了部分的内容,如吴、越之
喻等即是。),否则以吴国的地理形势,与伐楚的企图看来,断不至于不言水战。此又可
由自楚奔吴的伍子胥着有《水战兵法》一事得证。(按:在笔者所著的小说中,是将十三
篇不讲“水战”一事解为孙子为“答谢”伍员推荐之举而“赠送”之“谢礼”,盖伍员已
着《水战兵法》,故孙子不便再言“水战”也。)(又按:攻、战之义有别,在水中但言
战耳,不言攻也。故云水战,不云水攻。)
又〈六韬.虎韬.火战〉及〈吴子.治兵〉都有火战的内容,其法亦不出〈火攻篇〉
之范围,只不过不像〈火攻篇〉专言火攻来的纯粹罢了。而从〈墨子.备城门〉:“今之
世常所以攻者:临、钩、冲、梯、堙、水、穴、突、空洞、蚁傅、轒辒、轩车。”之无“
火”及前引的〈说苑.敬慎〉中“智伯行水”的故事看来,又可知古人“攻城”一般不用
“火攻”,“火攻”一般用于“野战”。
八.“夫战胜攻取,不修其政者,凶!命之曰弗留。”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得,不隋其功者凶,命之曰费留。”
四本皆作:“夫战胜攻取,而不修其攻者凶,命曰费留。”《孙校本》余同此异“攻
”作“功”。
征引资料类:
先秦时期:
〈文子.自然〉:“庙战者帝,神化者王。庙战者法天道,神化者明四时。修正于境
内,而远方怀德;制胜于未战,而诸侯宾服也。”
隋唐时期:
〈昭明文选.卷六.左太冲〈魏都赋〉〉:“国无费留。”刘良注引《孙子兵法》曰
:“战胜而不脩其赏者,凶,命曰费留。”李善注引《魏武孙子注》曰:“赏不以时,但
留费也。”
正文:
竹简之“不修其政”作“不隋其功”,又下文之“良将修之”作“良将随之”,古籍
“隋、随、堕、隳”常相通假,以其音近之故(按:诸字皆从“隋”得声。)。故竹简两
修字一作“隋”一作“随”,又〈史记.李斯列传〉:“而随俗雅化。”〈集解〉:“徐
广曰:‘随俗,一作修使。’”亦与本例之情形同,而“不隋”、“不隳”其义皆不通,
如〈黄帝四经.经法.论约〉有:“伐本隋(隳)功,乱生国亡。”而〈韩非子.八奸〉
则有:“是以贤者懈殆而不劝,有功者隳而简其业,此亡国之风也。”之语,故知此处之
“不隋”确不可通,而若作“不隳其功”则显与“凶”义相悖,故知此“隋”实“脩”之
误,乃形音皆近之误也。而“脩”则多通假为“修”,如〈说文解字.修〉:“饰也。从
彡攸声。”段玉裁注:“修者,治也,引伸为凡治之称。...息流切,三部。经典多假
肉部之脩。”及〈说文解字.脩〉:“脯也。从肉攸声。”段玉裁注:“经传多假简为修
治字。..息流切,三部。”。故今连下文之“随之”一例一并正为本字“修”。(按:
修,治也。其例尚有〈淮南子.脩务〉:“脩彭蠡之防。”高诱注:“脩,治也。”,故
“不修其政”即“不治其政”也。)
而由资料引文可知两资料类有作“攻”者、有作“功”者,今何以作“不修其政”?
其理有三:
一.“不修其功”不通,“不修其攻”更不通。且皆与“凶”一义不合。
二.由〈说文解字.功〉:“以劳定国也。从力工声。”及〈说文解字.攻〉:“击
也。从攴工声。”可知“功、攻”两字同声通假,此由〈孙膑兵法.威王问〉:“功(攻
)其无备,出其不意。”;〈战国纵横家书.三〉:“天下有谋齐者请功(攻)之。”及
〈荀子.议兵〉:“械用兵革,攻完便利者,强。”杨倞注:“攻当为功。功,精好加功
者也。”及资料类引文即可见其一般。而上文已言“不修其攻”亦不通,故此字亦应是“
政”字之误,而由〈说文解字.政〉:“正也。从攴正,正亦声。”可知“攻、政”相混
应是形近而误之故,其相混者如〈孙膑兵法.地葆〉:“春毋降,秋毋登。军与陈(阵)
皆毋政(攻)前右,右周毋左周。”;〈管子.霸言〉:“夫抟国不在敦古,理世不在善
攻(政)。”;〈太白阴经.卷四.火攻具篇〉引经曰:“以火佐政(攻)者明。”及〈
太平御览.兵部六十九〉引〈军争篇〉之《军政》为《军攻》即是其例。至于〈群书治要
.尉缭子.战威〉:“贵政养劳”注云:“政作功”,今本〈尉缭子.战威〉亦作“功”
,故知所谓“不修其功”实应作“不修其政”也。
三.“战胜攻取,不修其政者,凶。命之曰弗留。”文通意畅,而〈左传.桓公六年
〉:“随侯惧而修政,楚不敢伐。”;〈荀子.议兵〉:“彼仁义者,所以修政者也。”
;〈荀子.王制〉:“故古之人,有以一国取天下者,非往行之也,脩政其所,天下莫不
愿,如是而可以诛暴禁悍矣。故周公南征而北国怨,曰:‘何独不来也!’东征而西国怨
,曰:‘何独后我也!’孰能有与是斗者与?安以其国为是者王。”则是“修政”之用例
,余例甚多,不赘引。
由此三点,故知以“不修其政”为确。而竹简“不修”前为“得”字非“取”字,故
竹简“不修”前似应作“战胜攻得”。但“战胜攻取”此词组却是常用词组或者也可说是
固定词组,亦类似今之成语,如:〈管子.形势解〉:“古者武王地方不过百里,战卒之
众不过万人,然能战胜攻取,立为天子,而世谓之圣王者,知为之之术也。”;〈韩非子
.诡使〉:“今战胜攻取之士劳,而赏不沾。”;〈鹖冠子.天权〉:“战胜攻取之道,
应物而不穷,以一宰万而不总。”;〈战国策.秦策〉:“地广而兵强,战胜攻取,诏令
天下。...战胜攻取,则利归于陶。”;〈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战胜攻取,破
城堕邑,不知其数,臣之功不如也。”;〈淮南子.人间〉:“夫战胜攻取,地广而尊,
此天下之所愿也。”及〈淮南子.要略〉:“兵略者,所以明战胜攻取之数,形机之势,
诈谲之变。”皆是其例,又〈管子.小问〉:“公曰:‘吾闻之也:夫诛暴禁非而赦无罪
者,必有战胜之器,攻取之数(术),而后能诛暴禁非而赦无罪。’公曰:‘请问战胜之
器?’管子对曰:‘选天下之豪杰,致天下之精材,来(徕)天下之良工,则有战胜之器
矣。’公曰:‘攻取之数(术)何如?’管子对曰:‘毁其备,散其积,夺其食,则无固
城矣。’”,则更是将“战胜之器”与“攻取之术”当成是“诛暴禁非”的工具。
而若以〈管子.小问〉的分离词组来看,则〈荀子.王制〉:“故不战而胜,不攻而
得,甲兵不劳而天下服;是知王道者也。”及〈贾谊集.大政上〉:“战之胜也,民欲胜
也;攻之得也,民欲得也;守之存也,民欲存也。”皆可合作“战胜攻得”,所以竹简应
即作“战胜攻得”,又或许“战胜攻得”正是“战胜攻取”之滥觞,而本篇此句实后人因
“战胜攻取”一词常用而改,犹若“亲附”之例。但笔者并不拟改,又〈韩非子.初见秦
〉:“战未尝不克,攻未尝不取,所当未尝不破。”则可合作“战克攻取”,但这些都是
分而合之之例,不像“战胜攻取”一语来的固定,且亦未见有异于“战胜攻取”者,又〈
荀子.正名〉:“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故暂不
拟改也。
又由〈黄帝四经.经法.六分〉:“知王术者,驱骋驰猎而不禽荒,饮食喜乐而不湎
康,玩好嬛好而不惑心,俱与天下用兵,费少而有功,战胜而令行。故福生于内,则国富
而民昌。圣人其留,天下其与。不知王术者,驱骋驰猎则禽荒,饮食喜乐而湎康,玩好嬛
好则惑心,俱与天下用兵,费多而无功,战胜而令不行。故福失于内,财去而仓廪空虚,
与天相逆,则国贫而民荒。至圣之人弗留,天下弗与。如此而又不能重士而师有道,则国
人之国矣。”及〈战国策.齐策〉:“诚欲以霸王为志,则战攻非所先。战者,国之残也
,而都县之费也。残费已先,而能从(纵)诸侯者寡矣。”可知“战胜攻取”并非欲为霸
王者当务之急,反倒是“残费之先”了;所以“战胜攻取”而又“不修其政者”自然是“
凶”,自然是“费多而无功”,所以下文才会说“明主虑之,良将修之”,才会说“非利
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
然则“费留”何以今作“弗留”?所谓“费留”,素来难解。曹操注曰:“赏不以时
,但留费也。”,然此与上下文意实不贯通。上文“夫战胜攻取,不修其政者,凶”,与
“赏罚”无关,而其下文“合乎利而用,不合而止”则是指战前所应考虑之利,而非指“
战胜攻取”之战后之利(此利早已于是否发动战争或战斗时即已算出矣)。且这仍与“赏
罚”无关。此句若不管其上下文意,而纯就通假现象推之,则有四种可能,即:“费留、
费流、弗留、弗流”。此时若再考虑其上下文意,则仅有“弗留”可通。道理至易明,盖
“凶地”不可久留也。况“兵者”本为“凶器”,此时又“战胜攻取”,则双方之死伤必
重,是结怨之因也,又“不修其政”,则敌民必恨我军,是凶中之凶也,可久留乎?
然则何以知“流、留”两字古通?此由〈左传.僖公十三年〉:“天灾流行,国家代
有。”;〈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取而不贪,处而不底,行而不流。”;〈周易.系
辞上传〉:“旁行而不流,乐天知命,故不忧。”;〈孟子.尽心上〉:“流水之为物也
,不盈科不行。”及〈淮南子.脩务〉:“百姓亲附,政令流行。”可知“流行”为固定
用法,又由〈孙膑兵法.地葆〉:“绝水、迎陵、逆溜(流)...不留(流),死水也
。”;〈孙膑兵法.奇正〉:“而责之民,是使水逆留(流)也。...故行水得其理,
漂石折舟;用民得其性,则令行如留(流)。”;〈管子.兵法〉:“中处而无敌,令行
而不留。”及〈黄帝四经.十大经.本伐〉:“道(兵道)之行也,由不得已。由不得已
,则无穷。故丐(予)者,摭(取)者也;禁者,使者也。是以方行不留。”则可见,留
、流通假之繁。
然则何以知“费”通“弗”,盖“费”从“弗”得声,〈说文解字.费〉:“散财用
也。从贝弗声。”,〈说文通训定声.履部.费〉:“〔假借〕为拂,实为弗。”而〈睡
虎地秦简.日书.甲.农事篇〉:“五种忌:丙及寅禾,甲及子麦,乙巳及丑黍,辰麻,
卯及戌叔(菽),亥稻,不可以始种及获、赏(尝),其岁或‘弗’食。”,〈睡虎地秦
简.日书.乙.农事篇〉则作:“五种忌日:丙及寅禾,甲及子麦,乙巳及丑黍,辰麻,
卯及戌叔(菽),亥稻,不可以始种、获、始赏(尝),其岁或‘费’食。”是“弗、费
”之通假例,故知之。
又“命之曰”及“命曰”并无不同,如〈孙膑兵法.威王问〉:“威王曰:‘我强敌
弱,我众敌寡,用之奈何?’孙子再拜曰:‘明王之问。夫众且强,犹问用之,则安国之
道也。命之曰赞师;毁卒乱行,以顺其志,则必战矣。’威王曰:‘敌众我寡,敌强我弱
,用之奈何?’孙子曰:‘命曰让威,必藏其尾,令之能归。长兵在前,短兵在后,为之
流弩,以助其急者。诤戒毋动,以待敌能(罢通疲)。’”之“命之曰赞师”与“命曰让
威”即是两用之例,故两者并无不同。又〈左传.桓公二年〉:“初,晋穆侯之夫人姜氏
以条之役生太子,命之曰仇。其弟以千亩之战生,命之曰成师。”;〈左传.桓公六年〉
:“是其生也,与吾同物,命之曰同。”及〈左传.僖公十三年〉:“命之曰泛舟之役。
”亦皆作“命之曰”。又“命”亦可作“名”,两字音近义通,如帛书甲本〈道德经.道
经〉:“听之而弗闻名之曰希。”乙本即作:“听之而弗闻命之曰希。”,又〈史记.天
官书〉:“以其舍命国。”〈正义〉注云:“舍,所止宿也。命,名也。”,故“命名”
即是类义词素复合词组,只不过“命”用其引伸义而“名”用其本义罢了!(按:“音近
”并非类义词之判断条件,亦非构成类义词之必然因素,其必然因素仅在“义通”一项耳
。)
九.“故曰:
明主虑之,良将修之。
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故曰:明主虑之,良将随之。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
。”
五本皆作:“故曰:明主虑之,良将修之;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
征引资料类:
先秦时期:
〈孙膑兵法.八阵〉:“见胜而战,弗见而止,此王者之将也。”
隋唐时期:
〈群书治要.孙子兵法〉:“明主虑之,良将修之。非利不赴,非得不用,非危不战
。”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三〉:“明主虑之,良将修之。非利不起,非德不用,非危不战。
”
〈太平御览.兵部三〉:“故曰:明主虑之,良将修之,此安国之道也。”
梅尧臣注:“凡兵,非利于民不兴也。一作‘非利不起’也。”
正文:
“非利不动”一句,另有作“非利不赴”、“非利不起”者。而《御览》之文实又承
自《通典》,所以“不起”应是“不赴”之误,盖两字皆从“走”。“赴”是指“赴战”
,“起”是指“起兵”,“动”则是指“动兵”。三者以“非利不动”最接近原意,因为
“不用”是指“不用兵”,而“不战”则是“备而不战”,所以这是一个依时间先后排列
的层序,且〈军争篇〉有“以利动”而〈用间篇〉则有“故明主贤将,所以动而胜人,成
功出于众者;先知也。”之句,故今仍作“非利不动”。
“非得不用”,《御览》作“非德不用”。“德、得”古通,音同义通。〈道德经.
二十三章〉之“从事于得者同于得。”帛书甲、乙两本均作:“德者同于德。”,又〈汉
书.天文志〉:“色胜位,行胜色,行得尽胜之。”晋灼注:“《星经传》得字作德。”
,皆是其例。然则何以今从“非得不用”而其意为何?所谓“非得不用”即“没有获得民
心(获得民众支持)不要动用军队”之意,何以知之?〈孙膑兵法.篡(选)卒〉:“孙
子曰:恒胜有五:得主剸(专)制,胜。知道,胜。得众,胜。左右和,胜。粮(量)适
(敌)计险,胜。孙子曰:恒不胜有五:御将,不胜。不知道,不胜。乖将,不胜。不用
间,不胜。不得众,不胜。”及〈尉缭子.十二陵〉:“除害在于果断,得众在于下人。
”以上为“得”,而所谓的“用”,其被用之体自然是军队,孙子于〈地形〉篇中曰:“
视卒如婴儿,故可与之赴深溪;视卒如爱子,故可与之居死地。爱而不能令,厚而不能使
,乱而不能治;譬如骄子,不可用也。”而于〈行军〉篇则云:“卒未专亲而罚之,则不
服,不服则难用也;卒已专亲而罚不行,则不可用也。故合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取
。令素行以教其民,则民服;素不行以教其民,则民不服。令素行者,与众相得也。”而
〈计〉篇则言:“道者:令民与上同意者也;故可与之死,可与之生,民弗诡也。”而〈
谋攻〉篇则言:“故知胜有五: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胜。知众寡之用,胜。上下同欲,
胜。以虞待不虞,胜。将能而君不御,胜。”而〈文子.微明〉有言:“与民同欲则和,
与民同守则固,与民同念者和;得民力者富,得民誉者显。”而〈文子.符言〉则言:“
能成霸王者,必胜者也;能胜敌者,必强者也。能强者,必用人力者也;能用人力者,必
得人心者也;能得人心者,必自得者也;自得者,必柔弱者。”故知“得”者必指“得众
”、“用”者必指“用众”也,故从“非得不用”也。
十.“主不可以怒兴军,将不可以愠用战;合乎利而用,不合而止。”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主不可以怒兴军,将不可以温(愠)战。合乎利而用,不合而止。
”
五本皆作:“主不可以怒而兴军,将不可以愠而战民;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
”
征引资料类:
先秦时期:
〈文子.道德〉:“义兵王,应兵胜,忿兵败,贪兵死,骄兵灭,此天道也。”
〈荀子.哀公〉:“故明主任计不伸怒,暗主伸怒不任计。计胜怒则强,怒胜计则亡
。”
魏晋时期:
〈便宜十六策.喜怒〉:“行其私而废其功,将不可发私怒,而兴战必用众心,苟合
以私忿而合战,则用众必败。怒不可以复悦,喜不可以复怒;故以文为先,以武为后。先
胜则必后负,先怒则必后悔;一朝之忿,而亡其身。”
隋唐时期:
〈群书治要.孙子兵法〉:“主不可以怒而兴军,将不可以愠而致战。合于利而用,
不合于利而止。”
〈通典.兵九〉:“主不可以怒而兴军,将不可以愠而致战。合于利而用,不合于利
而止。”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三〉:“主不可以怒而兴军,将不可以愠而合战。合于利而用,不
合于利而止。”
〈太平御览.兵部卌二〉:“主不可以怒而兴军,不可以愠而致战。合于利而用,不
合于利而止。”
正文:
“主不可以怒兴军,将不可以愠用战”今为何从竹简而皆无“而”字?因为竹简之“
可以”并非白话之“可以”,但若加一“而”字,则必有人要将此处的“可以”当成白话
的“可以”了。也就是说若要存“而”字,则不能存“以”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所以此句自又可作“主不可怒而兴军,将不可愠而用战”,今从竹简,盖〈左传.僖公二
十六年〉:“凡师,能左右之曰‘以’。”,此军语也,〈谋攻篇〉:“知可以战与不可
以战,胜。”,〈地形篇〉之:“知吾卒之可以击,而不知敌之不可击,胜之半也。”及
〈九地篇〉:“所由入者隘,所从归者迂,彼寡可以击吾众者,为围。”之“以”亦作此
解,而笔者常以:“以者,用也,因也”释之,盖便利言之也,〈黄帝四经.十大经.三
禁〉:“人道刚柔,刚不足以,柔不足恃。”,此“以”即解为“依恃、依凭、凭恃”之
义,正与〈实虚篇〉之“水因地而制行”等“因”字之解同,故“以”可解为“因”。又
银雀山竹简〈六韬.武韬.三疑〉:“离亲以亲,散众因众。”今本作“离亲以亲,散众
以众。”,此则是“因、以”互代例,是亦一证。
然则此处之“以愠用战”何以不从竹简作“以愠战”或《御览》之“合战”及“致战
”?不从竹简,盖出于句式之考量。不作“合战”则是因为“合战”乃类义词素复合词组
,其说可参〈势篇.论正.五〉,不赘言。而不作“致战”则是因为“致”是“招引”的
意思,如〈战国策.魏策〉:“秦攻韩之管,魏王发兵救之。昭忌曰:‘夫秦强国也,而
韩、魏壤梁,不出攻则已,若出攻,非于韩也,必魏也。今幸而于韩,此魏之福也。王若
救之,夫解攻者,必韩之管也;致攻者,必魏之梁也。’魏王不听。”的“致攻”即同《
御览》之“致战”。而“将不可以愠战”的用意,则显然是在劝诫将领不要因为忿怒而作
战,换言之,作战的主动权在我方,所以不是“不要因为忿怒而招(惹)来敌人的攻击”
的意思,因此不能用“致战”,否则就不符合其主动出击之意(按:正因此点,故从竹简
之可“以”。)。那何以今作“用战”?〈地形篇〉:“知此而用战者,必胜;不知此而
用战者,必败。”笔者即本之于此,当然,若从竹简作“将不可以愠战”亦无不可,因为
两者的意思是一样的。
又“忿怒”为类义词素复合词组,在《孙子兵法》中“忿怒”可以为我方所用,然而
亦是自取灭亡之道。除本篇外,负面的尚有〈谋攻篇〉之“将不胜心之忿,而蚁附之;杀
士卒三分之一,而城不拔者,此攻之灾也。”及〈九变篇〉之“忿速可侮”,而正面且可
资利用的则有〈计篇〉之“怒而桡之”;〈作战篇〉之“杀敌者,怒也”及〈势篇〉之“
勇怯,势也”。由此可见,“忿怒”若出现或用在“士卒”身上则可达到正面的效应,但
若“忿怒”出现在“主将”身上则极可能会构成负面的效应,那就不妙了。所以“争”的
由来有二:一是正面的“利、危”,二是意气之争即忿、怒、愠等。不管在本篇、〈军争
篇〉甚或是〈见吴王〉中,都可见孙子是主张前者的;至于在本篇、〈谋攻篇〉及〈九变
篇〉中,则又都可见孙子是在反对后者的。而从〈黄帝四经.十大经.五正〉:“今天下
大争,时至矣,后能慎勿争乎?黄帝曰:勿争若何?对曰:怒者血气也,争者脂肤也。怒
若不发,浸廪是为痈疽。后能去四者,枯骨何能争矣。黄帝于是辞其国大夫,上于博望之
山,谈卧三年以自求也。战哉,阉冉乃上起黄帝曰:可矣。夫作争者凶,不争者亦无成功
。何不可矣?黄帝于是出其锵钺,奋其戎兵,身提鼓枹,以遇蚩尤,因而擒之。”及〈黄
帝四经.十大经.本伐〉:“诸库藏兵之国,皆有兵道。世兵道三:有为利者,有为义者
,有行忿者。...所谓行忿者,心虽忿,不能徒怒,怒必有为也。成功而无以求也,即
兼始逆矣,非道也。”之内容看来,可见〈十大经〉作者的思维正与兵家英雄所见略同。
然则何以“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今从竹简作“合乎利而用,不合而止”?一
言以蔽之:前者十一字,后者八字且文句较简洁有力。当然,若就〈论正.九〉所言“非
利不动”一事而论,则即使作“合乎利而动,不合而止”亦无不可,但须明白的是此处的
“合乎利而用”是兼指“兴军”与“用战”而言,所以仍以作“用”字为佳。
十一.“怒可复喜也,愠可复悦也;亡国不可复存也,死者不可复生也。”
版本资料类:
《竹简本》作:“怒可复喜也,温(愠)可复...。”
五本皆作:“怒可以复喜,愠可以复悦;亡国不可以复存,死者不可以复生。”
征引资料类:
隋唐时期:
〈群书治要.孙子兵法〉:“怒可复喜,愠可复悦;亡国不可复存,死者不可复生也
。”
〈通典.兵九〉:“怒可以复喜,愠可以复悦;亡国不可以复存,死者不可以复生也
。”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三〉:“怒不可复喜,愠不可复悦;亡国不可复存,死者不可复生
。”
〈太平御览.兵部卌二〉:“怒而可以复喜,愠而可以复悦;亡国不可以复存,死者
不可以复生。”
正文:
竹简、《群书治要》及〈太平御览.兵部三〉皆无“以”字,从之,因有“以”字则
不通矣,说见上一〈论正〉。
十二.“故明主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之道也。”
版本资料类:
三本皆作:“故明主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全军之道也。”,而《会注本》、《孙
校本》“明主”作“明君”。
征引资料类:
隋唐时期:
〈群书治要.孙子兵法〉:“故曰:明主慎之,良将敬之,此安国之道也。”
〈通典.兵九〉:“故明主慎之,良将儆之,此安危之道也。”
北宋时期:
〈太平御览.兵部三〉:“故曰:明主虑之,良将修之,此安国之道也。”
〈太平御览.兵部卌二〉:“故曰:明主儆之,良将慎之,此安危之道也。”
正文:
“明主”不作“明君”之理在于“主、将”对言乃孙子固定用法,上文即有“明主虑
之,良将修之”、“主不可以怒兴军,将不可以愠用战”之例,故知其误。而征引资料类
引文有作“安国之道”者,有作“安危之道”者,观此篇上下文以“安国”为是,而版本
资料类引文作“安国全军”,由征引资料类引文可知“全军”二字盖后人所加,此亦符合
时代越晚,增衍之字越多的规律,又〈孙膑兵法.威王问〉:“威王问:‘我强敌弱,我
众敌寡,用之奈何?’孙子再拜曰:‘明王之问。夫众且强,犹问用之,则安国之道也。
’”亦作“安国之道”,可参考。又十三篇以“道系统”之〈计篇〉始,以“法系统”之
〈火攻篇〉终,其相应之结构即在于〈计篇〉之起始句:“兵者,国之大事也;死生之地
,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与〈火攻篇〉之收尾句:“怒可复喜也,愠可复悦也;亡国
不可复存也,死者不可复生也。故明主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之道也。”,此理甚易明
,故不赘言。
又“敬、警、儆”三字皆从“敬”得声,故可通假。〈文子.上仁〉:“使之以时而
敬慎之,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管子.内业〉:“敬慎无忒,日新其德。”,〈韩
非子.喻老〉:“此皆慎易以避难,敬细以远大者也。”而《说苑》有〈敬慎〉篇,“慎
终若始”一作“敬终若使”,此皆“敬、慎”并用例。〈说文解字.警〉:“言之戒也。
从言敬,敬亦声。”;〈说文解字.戒〉:“警也。...持戈以戒不虞。”,故知“警
、戒”为类义词,〈六韬.虎韬.金鼓〉:“敌人若来,视我军之警戒,至而必还,力尽
气怠。”及〈六韬.虎韬.略地〉:“凡攻城围邑,车骑必远,屯卫警戒,阻其内外。”
是为其复合例。〈庄子.人间世〉:“戒之,慎之,正汝身也哉!...戒之,慎之!”
是“戒、慎”并举,〈吕世春秋.自知〉:“汤有司过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鞀,犹恐不能
自知。”是“戒慎”复合。又〈诗.大雅.常武〉:“既敬既戒。”郑玄笺:“敬之言警
也。”,〈释名.释言语〉:“敬,警也。”,故知此处之“敬”即训为“警”也;“警
”者,警戒也。又〈说文解字.儆〉:“戒也。从人,敬声。”;〈管子.制分〉:“兵
不呼儆,不苟聚,不妄行,不强进。呼儆则敌人戒,苟聚则众不用,妄行则群卒困,强进
则锐士挫。”,故知此之“儆”即“警”也,两字异部同意。
又由〈群书治要.六韬.文韬〉:“强勇轻战,侥幸于外,王者‘慎’勿使将。”今
本〈六韬.文韬.上贤〉作:“故强勇轻战,侥幸于外,王者‘谨’勿使为将。”及〈群
书治要.六韬.文韬〉:“‘慎’择此六者,奈何?”今本〈六韬.文韬.六守〉作:“
‘谨’择六守者,何也?”;〈说文解字.谨〉:“慎也。”;〈说文解字.慎〉:“谨
也。”;〈司马法.严位〉:“舍谨甲兵,行慎行列,战谨进止。”之并举例及〈吕氏春
秋.世容论〉:“淳淳乎慎谨畏化,而不肯自足。”之复合例,可知“谨、慎”亦类义词
。“慎”者,谨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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