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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计一
作者:黄宗羲 (明朝) 收藏

 

财计   财计一

   后之圣王而欲天下安富,其必废金银乎?

  古之征贵征贱,以粟帛为俯仰。故公上赋税,有粟米之征 、布缕之征是也,民间市易,《诗》言“握粟出卜” ,《孟子 》言“通工易事,男粟女布”是也。其时之金银,与珠玉无异 ,为馈问器饰之用而已。

  三代以下,用者粟帛而衡之以钱,故钱与粟帛相为轻重。 汉章帝时,谷帛价贵,张林言:“此钱多故也,宜令天下悉以 布帛为租,市贾皆用之,封钱勿出,物皆贱矣。”

  魏明帝时,废钱用谷。桓玄辅晋,亦欲废钱。孔琳之曰: “先王制无用之货以通有用之财,此钱之所以嗣功龟贝也。谷 帛本充衣食,分以为货,劳毁于商贩之手,耗弃于割截之用, 此之为弊者,着自于曩。”然则昔之有天下者,虽钱与谷帛杂 用,犹不欲使其重在钱也。

  梁初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 州郡杂以谷帛,交、广之域全以金银为货。陈用钱兼以锡铁栗 帛,岭南多以盐米布,交易不用钱。北齐冀州之北,钱皆不行 ,交贸者皆绢布。后周河西诸郡或用西域金银钱,而官不禁。

  唐时民间用布帛处多,用钱处少。大历以前,岭南用钱之 外,杂以金银、丹砂、象齿。贞元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绫 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宪宗诏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唯银无益 于人,五岭以北,采银一两者流他州,官吏论罪。元和六年, 贸易钱十缗以上参布帛。太和三年,饰佛像许以金银,唯不得 用铜。四年,交易百缗以上者,粟帛居半。按唐以前,自交、 广外,上而赋税,下而市易,一切无事于金银,其可考彰彰若 是。

  宋元丰十二年,蔡京当国,凡以金银丝帛等贸易勿受,夹 锡钱者以法惩治。盖其时有以金银为用者矣。然重和之令,命 官之家,留见钱二万贯,民庶半之,余限二年听易金银之类, 则是市易之在下者,未始不以钱为重也。绍兴以来,岁额金一 百二十八两,银无额,七分入内库,三分归有司,则是赋税之 在上者,亦未始以金银为正供,为有司之经费也。

  及元起北方,钱法不行,于是以金银为母,钞为子,子母 相权而行,而金银遂为流通之货矣。明初亦尝禁金银交易,而 许以金银易钞于官,则是罔民而收其利也,其谁信之!

  故至今日而赋税市易,银乃单行,以为天下之大害。盖银 与钞为表裹,银之力绌,钞以舒之,故元之税粮,折钞而不折 银。今钞既不行,钱仅为小市之用,不入贡赋,使百务并于一 途,则银力竭。元又立提举司,置淘金户,开设金银场,各路 听民煽炼,则金银之出于民间者尚多。今矿所封闭,间一开采 ,又使宫奴主之,以入大内,与民间无与,则银力竭。

  二百余年,天下金银,纲运至于燕京,如水赴壑。承平之 时,犹有商贾官吏返其十分之二三,多故以来,在燕京者既尽 泄之边外,而富商、大贾、达官、猾吏,自北而南,又能以其 资力尽敛天下之金银而去。此其理尚有往而复返者乎?

  夫银力已竭,而赋税如故也,市易如故也。皇皇求银,将 于何所!故田土之价,不当异时之什一,岂其壤瘠与?曰:否 。不能为赋税也。百货之价,亦不当异时之什一,岂其物阜与 ?曰:否。市易无资也。

  当今之世,宛转汤火之民,即时和年丰无益也,即劝农沛 泽无益也,吾以为非废金银不可。废金银,其利有七:粟帛之 属,小民力能自致,则家易足,一也。铸钱以通有无,铸者不 息,货无匮竭,二也。不藏金银,无甚贫甚富之家,三也。轻 齎不便,民难去其乡,四也。官吏赃私难覆,五也。盗贼胠箧 ,负重易迹,六也。钱钞通路,七也。然须重为之禁,盗矿者 死刑,金银市易者以盗铸钱论而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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