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 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 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 乘之赋以防其乱。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末尝为一己而立也。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 保有也,思患于末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 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 ;汉建庶孽,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宋解方镇之兵,以方镇之 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 乎?
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 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 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 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 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 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 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唯筐箧之是虞,向其法不得不密。法愈 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论者谓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夫非法之法, 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坏之。 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创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乃必欲 周旋于此胶彼漆之中,以博宪章之余名,此俗儒之剿说也。即 论者谓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
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后 ,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苟非为之远思深览 ,一一通变,以复井田、封建、学校、卒乘之旧,虽小小更革 ,生民之戚戚终无已时也。
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自非 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 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 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 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 天下。故曰有冶法而后有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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