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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士下
作者:黄宗羲 (明朝) 收藏

 

  取士下

  古之取士也宽,其用士也严;今之取士也严,其用士也宽 。古者乡举里选,士之有贤能者,不患于不知。降而唐宋,其 为科目不一,士不得与于此,尚可转而从事于彼,是其取之之 宽也。“王制”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 ,升之学曰俊士: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升之司马曰进士,司 马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

  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一人之身 ,未入仕之先凡经四转,已入仕之后凡经三转,总七转,始与 之以禄。唐之士,及第者未便解褐,入仕吏部,又复试之。韩 退之三试于吏部无成,则十年犹布衣也。宋虽登第入仕,然亦 止是簿尉令录,榜首才得丞判,是其用之之严也。宽于耻则无 枉才,严于用则少幸进。

  今也不然。其所以程士者,止有科举之一途,虽使古豪杰 之士若屈原、司马迁、相如、董仲舒、杨雄之徒,舍是亦无由 而进取之,不谓严乎哉!一日苟得,上之列于侍从,下亦置之 郡县、即其黜落而为乡贡者,终身不复取解,授之以官,用之 又何其宽也!严于取,则豪杰之老死丘壑者多矣;宽于用,此 在位者多不得其人也。

  流俗之人,徒见夫二百年以来之功名气节,一二出于其中 ,遂以为科法已善,不必他求。不知科目之内,既聚此百千万 人,不应功名气节之士独不得入,则是功名气节之士之得科目 ,非科目之能得功名气节之士也。假使士子探筹,第其长短而 取之,行之数百年,则功名气节之士亦自有出于探筹之中者, 宁可谓探筹为取士之善法耶?究竟功名气节人物,不及汉唐远 甚,徒使庸妄之辈充塞天下。岂天下之不生才哉?则取之之法 非也。

  吾故宽取士之法,有科举,有荐举,有太学,有任子,有 郡邑佐,有辟召,有绝学,有上书,而用之之严附见焉。

  科举之法:其考校仿朱子议:第一场《易》、《诗》、《 书》为一科,子午年试之;《三礼》兼《大戴》为一科,卯年 试之;《三传》为一枓,酉年试之。试义各二道,诸经皆兼《 四书》义一道。答义者先条举注疏及后儒之说,既备,然后以 “愚按”结之。其不条众说,或条而不能备,竟入己意者,虽 通亦不中格。有司有不依章句移文配接命题者,有丧礼服制忌 讳不以为题者,皆坐罪。

  第二场周、程、张、朱、陆六子为一科,孙、吴武经为一 科,荀、董、扬、文中为一科,管、韩、老、庄为一科,分年 各试一论。

  第三场《左》、《国》、《三史》为一科,《三国》、《 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 一科,《宋史》、有明《实录》为一科,分年试史论各二道。 答者亦必摭事实而辨是非。若事实不详,或牵连他事而于本事 反略者,皆不中格。

  第四场时务策三道。

  凡博士弟子员遇以上四年仲秋,集于行省而试之,不限名 数,以中格为度。考官聘名儒,不论布衣、在位,而以提学主 之。明年会试,经、子、史科,亦依乡闱分年,礼部尚书知贡 举。登第者听宰相鉴别,分置六部各衙门为吏,管领簿书。拔 其尤者,仿古侍中之职在天子左右,三考满常调而后出官郡县 。又拔其尤者为各部主事,落第者退为弟子员,仍取解试而后 得入礼闱。

  荐举之法:每岁郡举一人,与于待诏之列。宰相以国家疑 难之事问之,观其所对,令廷臣反覆诘难,如汉之贤良、文学 以盐铁发策是也。能自理其说者,量才官之;或假之职事,观 其所效而后官之。若庸下之材剿说欺人者,举主坐罪,其人报 罢。若道德如吴与弼、陈献章,则不次待之,举主受上赏。

  太学之法:州县学每岁以弟子员之学成者,列其才能德艺 以上之,不限名数,缺人则止。太学受而考之,其才能德艺与 所上不应者,本生报罢。凡士子之在学者,积岁月累试,分为 三等:上等则同登第者,宰相分之为侍中属吏;中等则不取解 试,竟入礼闱;下等则罢归乡里。

  任子之法:六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州县学,补博士 弟子员,若教之十五年而无成则出学。三品以上,其子十有五 年皆入太学,若教之十五年而无成则出学。今也大夫之子与庶 民之子同试,提学受其请讬,是使其始进不以正,不受其请讬 ,非所以优门第也。公卿之子不论其贤否而仕之,贤者则困于 常调,不贤者而使之在民上,既有害于民,亦非所以爱之也。

  郡县佐之法:郡县各设六曹,提学试弟子员之高等者分置 之,如户曹管赋税出入,礼曹主祀事、乡饮酒、上下吉凶之礼 ,兵曹统民户所出之兵、城守、捕寇、工曹主郡邑之兴作,刑 曹主刑狱,吏曹主各曹之迁除资俸也。满三考升贡太学,其才 能尤着者,补六部各衙门属吏。凡廪生皆罢。

  辟召之法:宰相、六部、方镇及各省巡抚,皆得自辟其属 吏,试以职事,如古之摄官。其能显着,然后上闻即真。绝学 者,如历算、乐律、测望、占候、火器、水利之类是也。郡县 上之于朝,政府考其果有发明,使之待诏。否则罢归。

  上书有二:一,国家有大事或大奸,朝廷之上不敢言而草 野言之者,如唐刘蕡、宋陈亮是也,则当处以谏职。若为人嗾 使,因而挠乱朝政者,如东汉牢修告捕党人之事,即应处斩。 一,以所着书进览,或他人代进,详看其书足以传世者,则与 登第者一体出身。若无所发明,篡集旧书,且是非谬乱者,如 今日赵宦光《说文长笺》、刘振《识大编》之类,部帙虽繁, 却其书而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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