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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版权 *
作者:巴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最近接到黎烈文夫人来信,谈起烈文对旧作的态度,信中有这样一段话:“……少年时期所写的小说,原名《舟中》,后来有人偷印,改名《保姆》。当年靳以在永安买到了,使烈文脸红,他不愿意人知道有这一本东西……”国内有人想出版烈文的创作选集,所以雨田说:“不应该再将它重印。”

  我同意她的意见。二十年代初期我在成都读过《舟中》,觉得平平常常。三十年代我在上海认识烈文,有一个时期我们经常在一起,无话不谈,他从未提过《舟中》,我编印丛书,他也不曾将这类旧稿交给我重印。人对待自己的作品应当严格,当时我自愧不如他,我比较随便。

  但是在作家中我可以算做不幸的一个:我的作品的盗版本最多,有的“选集”里甚至收入了别人的文章。我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制止盗版和不征求同意的编选,我便亲自动手编印选集,不让人在我的脸上随意涂抹。我要保持自己的本来面目。

  关于我自己,我有两点意见:一、我不是文学家,我当时不过拿文学做武器跟旧社会作斗争;二、我是一边写作一边学习,不断地修改自己的作品。我最初不好意思拿稿费,我是这样想:我说自己的话,不要别人付钱。所以我把第一本小说的“版税”送给了一个朋友。以后书写多了,领取稿费也就不在乎了,“是自己用劳动换来的嘛!”说到修改作品,拿《家》来说,自从一九三一和三二年小说在《时报》连载后,到一九八○年我一共改了八次。今后大概不会再改了。关于修改作品,有人有不同的看法,可是我坚持作家有这个权利。我说过,作品不是学生的考卷,交出去以后就不能修改。作家总想花更多的功夫把作品写得更好些。拿我来说,就是把武器磨得更锋利些。倘使改得不好,读者不满意,可以写文章批评,但是谁也不能禁止作家修改自己的作品,规定以初版本为定本。

  我敬佩烈文不提少作,我也不愿意别人把我发表第一本小说以前写的东西找出来重印。不管有没有出版法,我认为作家应当享有作品的“版权”,既然他对自己的作品负有责任。没有得到作者同意就编选、翻印别人的作品,这是侵犯“版权”。对这类事情作家也可以进行抵制和抗议。

  我也曾经说过,一部作品发表以后就是社会的东西,不再属于作家个人,因为作品发表以后就在读者中间产生作用。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作品是作家劳动的成果,是根据作者的生活经验与思想感情写成的,只有作者最了解作品写成的甘苦,他不会因为某一位读者的批评而随意修改作品,但是他也应该知道自己对读者负有什么样的责任。世界上有千万部作品被人遗忘,让人抛弃。可见作品既不属于作者个人,它又属于作者个人。这种关系可以通过“版权”来说明。作者的“版权”必须得到保障,但“版权”并不是私有财产。

  几十年来我一直在为自己作品的“版权”奋斗,我的书橱里至今还有一大堆随意拼凑、删改的盗版图书。作品的本来面目给歪曲了,我不能不心痛。一再提到“版权”,我不是想到稿费,我已经下定决心:在所有的旧作上面,不再收取稿费。我要把它们转赠给新成立的中国现代文学馆。作品既然不属于作者个人,我也无权将“版权”视为私有财产给儿女亲属继承。

  在《随想录》中谈文学馆,这是第三次了。我愿意把我最后的精力贡献给中国现代文学馆。它虽然成立不久,规模很小,但发展的前途非常广阔。这是表现中国人民美好心灵的丰富矿藏,大量开发的日子就会到来的。一九五五年我读过法国作家萨特的《对新中国的观感》,里面有类似这样的话:中国人跟你谈今天的工作,他心目中还有个明天,他好像看到了明天的情况。事隔二十八年,我很可能记错萨特的话,现在行动不便,查原文也有困难。①在这里我只想说,我已经看到了文学馆的明天。这明天,作者和读者人人有份。我的心灵仿佛一滴水,在这汪洋的大海中找到了归宿。有一天我会被读者忘记,我的作品将和一切选本书、盗版书一起化为尘土。但是我们的文学事业一定要大发展,任何干扰都阻止不了繁花似锦局面的出现。

                       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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