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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妇女非人生活的“登峰造极”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梁启超说过,清代二百余年的学术,是“取前此二千余年之学术倒卷而缫演之;如剥春笋,愈剥而愈近里;如啖甘蔗,愈啖而愈有味。”有些人认为,清代二百余年的妇女生活也是这样,取前此二千余年的妇女生活,倒卷而缫演之,如登刀山,愈登而刀愈尖;如扫落叶,愈扫而堆愈厚。中国妇女的非人生活,到了清代算是“登峰造极”了,“蔑以加矣”了,不能不回头了!

  一、捆绑手足的女教

  实行社会控制,一般都是通过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与习俗规范进行的。在男权社会中压迫与奴役女子也是这样。法律规范的内容,则由皇帝的诏书与有关的法律条文颁布实行,而道德规范与习俗规范的内容则凝聚在形形色色的女教书籍中。

  清朝在这方面的表现,一方面是集历代女教之大成,而且比过去任何一个朝代都实行得更为彻底;另一方面是,还有新创造、新发展。

  清朝最早出的一本女教书,是蓝鼎元的《女学》。蓝鼎元别号鹿州,父卒甚早,母教之读,长工诗古文,通治体,著书很多。《女学》一书成于康熙十一年(公元1672年)。这本书开篇为《女学总要》,只有寥寥数语,后列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四篇,于四篇中分章别类杂引诸书故事传记以实之,间加按语,自云:

  妇以德为主,故述妇德独详。先之以事夫、事舅姑,继以和叔妹、睦娣姒,在家则有事父母、事兄嫂,为嫡则有去妒,处约则有安贫,富贵则有恭俭,可常可俭则有若敬身,若重义,若守节,若复仇,为人母则有教子,为人继母则有慈爱前子,为人上则有待下,巫祝尼媪之宜绝则有若修正辟邪,而以其余者为通论——此则妇德一篇之大概也。

  妇言不贵多,要于当,则有若勖夫,若训子,若几谏,若守礼,若贤智,若免祸。

  妇容贵端庄敬一,婉娩因时,则有若事亲之容,敬夫之容,起居、妊子、居丧、避乱之容。

  妇功先蚕绩,次中馈,为奉养,为祭祀,各执其劳而终之以学问。——各以其余者为通论,此则妇言、妇容、妇功三篇之大概也。

  这是清朝专讲女教的第一部宏大的著作。但是通观全书,就知道《女学》不过是采辑前人,汇诸家学说,把三从四德之理推演一番。不过,毕竟起了集大成的作用。

  过了十几年,有个叫陈宏谟的,作《教女遗规》,内容、观点与《女学》相仿。陈宏谟写过五种《遗规》,《教女遗规》为其中之一。和他同时期的任启运著有《传通纂》,据说其中有《女教经传通纂》一书,编制可能也和《女学、《教女遗规》差不多。

  到了乾隆十六年(公元1751年),广东顺德有个叫李晚芳的女子编了一部《女学言行录》,人们认为比《女学》编得好些。李晚芳字慕猗,嫁梁远略,生二女一子。作此书时,她已60岁了,编此书是为了教家人的。她死于乾隆三十二年(公元1767年),死后19年,她的儿子才把藏稿付梓。在《女学言行录》中,作者首先阐明了女教的重要。她认为过去那些女教书都有不足之处,所以还要编这本书。作者云:

  平治之道基于齐家,齐家之道责成夫妇;男治乎外,女治乎内,厥职维均,皆不可不学。然男子终身皆学之日,女子自成童以后,所学不过十年即于归而任人家政。事舅姑,奉宗庙,相夫子,训子女,和娣姒伯叔诸姑,齐家之务毕集,皆取给于十年之学,故学于女子为尤亟。近世所传,虽有班氏《女诫》、刘向《列女传》、郑氏《女孝经》、若华《女论语》以及《女训》、《女史》、《闺范》、《女范》诸书,类皆择焉弗精,语焉弗详。即经有宋、周、程、朱、张诸大儒皆以风俗人心为己任者,间亦议论及此,而卒未有全书,是亦闺教一缺憾事也。

  不过,她编《女学言行录》,用的也是旧方法,她说:

  谨纂周、汉以来名儒淑媛之嘉言善行,可以补《周官戴记》之阙而有裨于齐家之助者,采辑成书,间附以己意。

  当然,她在书中发挥的地方比较多些。例如《总论》云:

  女学之要有四:曰去私,曰敦礼,曰读书,曰治事。盖妇德莫病于私,故以去私为首。私念净尽,则天理流行;天理者,礼也,故以敦礼次之。敦礼则耳目手足、起居动作皆有规矩可循而不容越;然节目度数、亲疏隆杀具载于书,故以读书次之。读书则见礼明透,知伦常日用之事,责备无穷,自当着力事事而不敢怠惰,故以治事终焉。——四者皆所以检束身心,而立齐家之本,其叙有如此者。

  该书又说:

  女学之道亦有四:曰事父母之道,曰事舅姑之道,曰事夫子之道,曰教子女之道。四者自少至老,一生之事尽矣。而为教为学皆当谨于童年以端其始。……孟子曰:“人少则慕父母”,故以事父母为首。就其天性未漓之时,引诱其易入之良心,各缀以古人贤者之事迹,令读之观感兴起,以从兽而戒不善。事父母之道能尽,则在家为孝顺之女;他日于归,教便可移于事舅姑而无过;顺亦可移于事夫子而无违;事舅姑、事夫子之道皆尽,则教子女亦不事外求矣。……而家焉有不齐者乎?随行各有工夫,随地皆有效验,四者皆齐家之道,所以验修身之功。

  从以上内容以及其它内容看来,议论虽多,但内容还不外乎过去的《女诫》、《女论语》等女教书那一套,女子还是要“事”你“事”他,恪尽妇道,而且应该从小训练起,“于童年以端其始”——这样才能“立齐家之本”,从而稳定封建社会。

  在清代,流传最广、害人最深的女教书,是王相母亲的《女范捷录》。王相,字晋升,江西临川人,曾经订正过许多启蒙的书,如《千家诗》、《三字经》之类,刻版流传;又把他母亲的这一部《女范捷录》和《女诫》、《女论语》、《内训》三书合订一起,命之为《女四书》,流毒所及,一直到民国初年,几乎每一个读书的女子启蒙时都读过。

  《女范捷录》共十一篇,即:统论、后德、母仪、孝行、贞烈、忠义、慈爱、秉礼、智慧、勤俭、才德。封建礼教的一些顽固、保守的观念,集大成于其中。例如:《统论篇》开头即曰:

  乾象乎阳,坤象乎阴,日月普两照之仪;男正乎外,女正乎内,夫妇造万化之端。

  《母仪篇》曰:

  天母地,天施地生;骨相象父,性气象母。

  《贞烈篇》说:

  忠臣不事两国,烈女不更二夫,故一与之醮,终身不移,男可从婚,女无再适。

  从以上一些内容就可以看到,此书观点的迷信和腐败,并且竭力宣扬贞节观,封建礼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此外,还有不少人“著书立说”,研究如何端肃妇道,压迫与束缚女子。例如清人陆圻的《新妇谱》说:“新妇之依以为天者,公、姑、丈夫三人而已。故侍三人,必须曲得其欢心,不可丝毫触恼。”那么怎样才能取得丈夫的欢心呢?《新妇谱》又说:“新毕姻时,一见丈夫,远远便须立起,若宴然坐大,此骄倨无礼之妇也。……凡授食奉茗,必双手恭擎,有举案齐眉之风,未寒进衣,未饥进食。

  ”以上这些论述都是说,女子在出嫁以后,在公、婆、丈夫面前,要使用所谓“曲道”,即阿谀逢迎,绝对顺从,不能有丝毫违抗。在丈夫面前,女子必须像奴隶一般地尽心侍候,实际上,女子就是奴隶。

  应当指出,到了清朝这个封建末世,礼教的范围进一步地扩大,变成了一种十分悖背人情的家教。如清人黄正元所写的《欲海慈航》中所介绍的一则教子经验是:

  十二岁后,父即携之同寝,留心察其睡中动静。居常女婢仆妇奶子,不论美恶老少,概不许近。只此一关,能与守牢,功名寿算,终身受用不尽。

  在这一段文字里,字里行间都充溢着“万恶淫为首”,而且认为只要不近女色,就“功名寿算,终身受用不尽”。其实,如果从现代性科学的观点看来,这样会造成孩子的性神秘感,对其性欲是一种强化,而且是病态的强化。

  二、贞节观念的绝对化

  清朝和明朝一样,都是妇女的贞节观念发展到了绝对化的阶段。统治阶级用各种手段对妇女的贞操加以倡导和奖励,借以巩固与稳定封建统治。清朝是中国历史上的末代封建王朝,从清朝中叶起,衰微得很快,而越是衰微,统治阶级越是要对社会实行严酷的控制,对妇女贞操的严格控制就是对社会加强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当时,统治阶级对所谓贞女、节妇旌表门闾,设立贞节牌坊,并以《烈女传》记载和刊印女教书籍加以弘扬,特别是在同治以后,推崇贞操达到了顶峰阶段。各地纷纷设立了一批名为“全节堂”、“崇节堂”、“保节局”、“清节堂”、“立贞堂”、“贞节堂”之类的机构,收容安置贞女、节妇。这些机构有组织章程,一般都规定凡女子年在30岁以上、有坚志守贞决心的方准入堂。“节妇、贞女入堂后,不能无故出堂。每春秋二季,由堂筹集京钱一千文以作纸锞,雇觅代步之用,派年老仆妇随赴各墓前扫祭。”在统治阶级的大力倡导下,节妇、烈妇越来越多,据《休宁县志》记载,清代仅安徽休宁县就有2200百多个“节烈”妇女,其惨酷和悖背人情真是达到了顶点。

  对此,可以清光绪浙江《浦江县志》为例加以说明。这些受封建贞操观念毒害的妇女大致有以下几种:

  节妇。就是夫死不嫁、从一而终的妇女,例如:

  朱氏张以琳妻,年二十六,夫亡,长子守潮,二岁;次守泽,遗腹也。夫弟以珑夫妇相继殁,遗孤二人。氏以一身兼抚子侄,俾得成立,又能勤俭,铢积家业,倍增守节。

  郑氏张一绪妻,结褵一载,夫病。氏割股以救,终不效,夫亡,年二十一。矢志守节,孝事舅姑。未几,姑殁,二叔俱幼,代姑抚养成人。茕茕一身,始终不变,邑令赵给匾旌之,守节六十余年,卒年八十二岁。

  黄氏张守涵妻,湖州知州张以语长媳。年二十二,适张;二十八,夫亡。痛哭哀号,誓欲身殉,时遗孤在腹,姑力劝止之。后生男,抚育成立,奉舅二十五年,奉姑四十一年,孝养备至。六十四岁卒。

  烈妇。就是坚持从一而终的妇女,丈夫死后以死尽节,例如:

  陈氏吴祖坦妻,生嘉庆二十二年,幼为养媳,年二十婚配。未逾年而夫殁,号痛抢地,家人恐其过分,挟持扶入内仓,猝间潜投池水死焉,时年二十一岁。

  施氏陈体英妻,年二十一归陈,翁姑已亡,赤贫如洗。夫病,变衣饰以救之,终不痊,延五年而夫卒。氏自誓同穴,呕血数升,即于是日泣拜翁姑之主,服卤而亡。

  薛氏张新华妻,年十九适张,持家勤俭。夫病,夫兄不为医治,氏卖服饰以奉汤药,如是者三年,后卒不起,视殓毕,即自尽。

  贞女。即妇女承担为未婚夫守贞的义务,未婚夫死后不嫁他人,守“望门寡”,例如:

  张树勋女,幼字方家涌为妻,未纳采,粤寇至浦家,浦被掠。寇退,姑迎氏至家,以待夫回,时氏十九。及闻夫被害,斩衰二年,誓不再适。

  潘觐光女,生嘉庆二年,幼有至性,其父见同里周德光年少而文有奇气,遂以女妻之。德光学亦勤,病,咯血而卒。女恸号欲奔丧,父母不许,求婚者踵至,女志坚不可易。后二年,其姑至潘家观剧,女闻即随之归,至则拜舅姑,与德光木主执新妇礼,甚谨,远近贤之,时年二十一岁。

  烈女。即未出嫁而男方死或其他原因,以自杀表明贞节的妇女。例如:

  黄学惠女,生嘉庆六年,十九岁,许字在城朱氏,未嫁而夫病故,自誓守志,父母将欲改适,女即服卤而死,时年二十四。

  陈尹华女,年二十一,许字柳端道,未嫁而端道病亡,氏欲奔丧,父不允。次日早,托言采菽,遂于山下服断肠草而归,绝告母曰:“女生不能为柳家人,死应为柳家鬼矣。”至弥留时,泣曰:“吾别无他望,惟愿死则同穴,从夫地下。”言讫而逝,距端道卒仅二日。柳家迎归合葬,观者咸称其贞烈。

  以上这些女子,为丈夫过世,年轻守寡,痛苦一辈子,或是丈夫死,自己也死,这都是毫无价值的,都是女子绝对依附于男子的一种表现。与其说她们自己选择了死路,倒不如说是封建贞操观这把杀人不见血的屠刀杀害了这些可怜可悲的女子。

  当时的一些道学先生,对这些“节女”、“烈女”都是啧啧称赞不已的。例如那个以后陷入清代一大文字狱而被满门抄斩的戴名世在《李烈妇传》中说:

  女子之不幸失所天,而身从死与夫守节不他适者,皆天下之大义也。或谓守节难而慷慨殉死犹易。夫人寻常一小事尚多有濡忍不决,而况生死之际乎。余读李烈妇之事,喟然叹息,盖尝闻孙氏、李氏两家皆巨族贵显,诗书之泽被于妇人矣。呜呼,岂不盛哉!

  这个李烈妇在28岁时殉夫而死,对于这样一件残酷的事情,戴名世竟认为是“天下之大义也”,吃人的礼教毒害女子如此之深,却说是“诗书之泽被于妇人矣”,真是太荒谬了。

  清代还有一个被看成是桐城派初祖的大儒方苞,他写了一篇《康烈女传》。康烈女是一个商人的女儿,许配给贫家之子张京,还未过门张京就死了,康烈女却以张家媳妇自居,上吊自杀身死。方苞在传中写道:

  初,张氏家微细,至京父转贫薄,又无行,其乡人戚党羞齿之。自贞节之死,京师皆竦动,荐绅士君子多为歔欷,里巷感伤。好事者传之图,讴歌其事,喧腾儿童女妇间。于时京师之人,咸知东门张氏云。

  从上文看来,张家本是被人看不起的破落之家,张京的父亲品行又不好,但是由于康烈女这一死,张家马上身价百倍,在京师出了名,由此可见,政府弘扬表彰的力量之强大,社会舆论之强大。正由于女子守节或殉夫能使全家出名、得益,所以都要以女子作为牺牲品了。

  《儒林外史》中有一段“呆儒劝女殉节”的故事,揭露了封建礼教把人性扭曲到了何等荒谬的程度。故事说,安徽王秀才的三女儿突然死了丈夫,王秀才主张三女儿随丈夫一道去,并说:“这是青史上留名的好事,我今天就回去叫你母亲来和你诀别。”于是,三女儿开始绝食。王秀才回到自己家,依旧看书写字,等候女儿的“好消息”。消息传来,三女儿饿了八天后死了。老妻得知后,哭得死去活来,王秀才却对老妻说:“你哭她怎的?只怕我将来还找不到这样一个好题目死哩!”他仰天大笑道:“死得好!死得好!”但是,他毕竟是牺牲品的亲生父亲,他“在家日日看见老婆悲恸”,也“心下不忍,转觉心伤”。

  这个故事反映的是当时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是有一定的揭露与批判意义的。但是在清代,却有更多的通俗小说、民间戏曲等文化传播物来劝贞惩淫,塑造出一批安命守份、甚至宁死不背贞节的贞女、烈妇形象,以广效尤,从而维护封建纲常。

  纪昀的《阅微草堂笔记》是清代前期有代表性的一部文言短篇小说。纪昀字晓岚,是乾隆时的一个大学者,史载他“生性坦率,好滑稽”,是个比较豁达的人,可是在他的书里,也记有不少正反事例,对所谓“奇节异烈,湮没无传者”加以表彰,宣传那些失节者要受到严惩,在女子贞操问题上充满了因果报应的宗教色彩。例如该书《滦阳消夏录》有段记述,说“侍郎某公妾,公在时意图固宠,曾誓以不再嫁”,但夫死后却改嫁张某,结果侍郎白日显灵,一日有尊官骑从甚盛,至张家门前指挥左右曰:“张某无罪,可缚其妇来。”随从人员应声进屋将妇人架出,尊官命令手下打她三十大板,使她因为自己的再嫁失节行为而受到故夫的惩罚。

  该书这方面的记载很多,还讲到一些“淫娃荡妇”由于背夫不贞而遭受严刑。例如《滦阳消夏录》记述军校王某出差,其妻与旧相好趁机通奸,考虑到这种相会毕竟偷偷摸摸,做不了终身夫妻,两人就相约同死,剖腹自杀,命归黄泉。王妻死后却被鬼卒缚去冥府,冥官认为“事虽无耻,命尚未终,叱杖一百,驱之返。”杖乃铁铸,不胜楚毒,复晕绝,及渐苏则回生矣,视其股果杖痕重叠。该书《槐西杂志》中还记有一个青年学子,夜深观剧归来,路过一户人家求饮水,并与该家少妇发生私情,少妇赠他二钏。原来他误入墓地,所见少妇是个女鬼。后鬼夫发觉鬼妻少了二钏,便将其妻倒悬鞭五百,转卖远处。而那个学子则癫痫月余,为鬼夫索命而去。

  以上这些故事情节看来十分荒唐,但以封建礼教的观点看来,理应如此。王妻与心爱的人双双殉情,却求死不得,在阴间挨铁杖一百后回阳示众;背夫不贞的鬼妻遭受“倒悬鞭五百”的严刑还要被转卖他处——这些都突出了失贞要遭到恶报的主题,同时也起到了高文典册所不能起到的作用。

  如前所述,贞节观完全是为了巩固男子对女子的统治。从本质上来看,贞节观是十分“实用主义”的,如果一个女子虽然嫁过几个人,但因此而保全了前夫的子嗣,或对前夫尽了别的义务,那么她仍不失为节妇。所以有人说,中国女子向来是只有贞节问题,没有贞操问题的。清朝后期的大学者俞樾的《石台仙馆笔记》中有这么一段记载:

  松江邹生,娶妻乔氏,生一子名阿九,甫周岁而邹死,乔守志抚孤,家尚小康,颇足自存。而是时粤贼已据苏杭,松江亦陷于贼,乔虑不免,思一死以自全,而顾此呱呱者,又非母不活,意未能决。其夜忽梦夫谓之曰:“吾家三世单薄,今止此一块肉,吾已请于先亡诸尊长矣:汝宁失节,毋弃孤儿。”乔寤而思之,夫言虽有理,然妇人以节为重,终不可失,意仍未决。其夜又梦夫偕二老人至,一翁一媪曰:“吾乃汝舅姑也。汝意大佳,然为汝一身计,则以守节为重;为吾一家计,则以存孤为重。愿汝为吾一家计,勿徒为一身计。”妇寤,乃设祭拜其舅姑与夫曰:“吾闻命矣。”

  后母子皆为贼所得,从贼至苏州。乔有绝色,为贼所嬖,而乔抱阿九,无一日离。语贼曰:“若爱妾者,愿兼爱此儿,此儿死妾亦死矣。”贼恋其色,竟不夺阿九。久之,以乔为贞人,以阿九为公子——贞人者,贼妇中之有名号者也。

  方是时贼踞苏、杭久,城外村聚,焚掠殆尽,鸡豚之类,亦皆断种;贼中日用所需,无不以重价买之江北。于是江北诸贫民,率以小舟载杂货渡江,私售于贼。有张秃子者,夫妇二人操是业最久,贼尤信之,予以小旗,凡贼境内,无不可至。乔闻之,乃使人传贞人命,召张妻入内与语,使买江北诸物。往来既稔,乃密以情告之,谋与俱亡。乘贼魁赴湖州,伪言己生日,醉诸侍者以酒,而夜抱阿九登张秃子舟以遁。

  舟有贼旗,无谁何者,安稳达江北。而张夫妇意乔居贼中久,必有所赉,侦之无有,颇失望,乃载之扬州鬻于娼家,乔不知也。

  娼家率多人篡之去,乔仍抱阿九不释,语娼家曰:“汝家买我者,以我为钱树子耳,此儿死,我亦死,汝家人财两失矣。若听我抚养此儿,则我故失行之妇,岂当复论名节。”娼家然之。乔居娼家数年,阿九亦长成。乔自以缠头资为束修,俾阿九从塾师读。

  俄而贼平,乔自蓄钱偿娼家赎身,挈阿九归松江,从其兄弟以居。阿九长,为娶妇,乃复设祭拜舅姑与夫曰:“曩奉命存孤,幸不辱命。然妇人究以节为重,我一妇人,始为贼贞人,继为娼,尚何面目复人世乎?”继而死。

  俞曲园(俞樾)曰:“此妇人以不死存孤,而仍以一死明节,不失为完人。程子云,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然饿死失节,皆以一身言耳。若所失者,一身之名节,而所存者祖父之血食,则又似祖父之血食重而一身之名节轻矣!”

  其实,如果说穿了,这些论调的实质是:女人是男人的附属品,所以除了这个男人以外,她的身体再也不能让别的男人碰了。可是为了保全这个男人的子嗣(在私有制社会与男权社会中,子嗣是至关重要的),那么牺牲这个女人也不要紧——就看对维护男子的利益如何,或所维护的男子利益孰大孰小了。

  在封建社会后期,对于女子的贞节,不仅是倡导的问题,而且对“失贞”的女子要严加惩罚,轻则赶出族门,重则施以沉河,火烧甚至凌迟处死等酷刑。乾隆时,山西有个姓李的人,是个“隐宫”者,即无性功能,他娶妻陈氏,不安于室,常常逃回娘家。有一天,她的父亲陈维善亲自把她送到婿家,然后回去,可是走到半路,女儿又跑回来了。陈维善气得不得了,就活活地把女儿缢死,自己也上吊死了。这类事在封建社会后期并不少见,这是多么残酷,为什么一个女子就该守着一个生理不全的男子,如有反抗,就要置她于死地呢?

  寡妇守节,多数当然是思想受了毒害、麻痹后的“自愿”,但有很大的迫于环境、迫于形势、不得已而为之的成分在内,几十年的寡居,青灯荧荧,孤眠独宿,个中的矛盾和痛苦,实在是难以想象的,也是外人所难以知晓的。这正如鲁迅在《我之节烈观》中所说:“节烈难么?答道,很难。男子都知道极难,所以要表彰他。”“节烈苦么?答道,很苦。男子都知道很苦,所以要表彰他。”

  清人沈起凤撰写的《谐铎》卷九有《节妇死时箴》一则,叙述:

  荆溪某氏,年十七,适仕族某,半载而寡,遗腹生一子,氏抚孤守节;年80岁,孙曾林立。临终召孙曾辈媳妇,环侍床下,曰:“吾有一言,尔等敬听……尔等作我家妇,尽得偕老白头,因家门之福;倘不幸青年寡居,自量可守则守之,否则上告尊长,竟行改醮,亦是大方便事”。众愕然,以为昏髦之乱命。氏笑曰:“尔等以我言为非耶?守寡两字,唯言之矣;我是此中过来人,请为尔等达往事。……我居寡时,年十八;因生在名门,嫁于宦族,而又一块肉累腹中,不敢复萌他想;然晨风夜雨,冷壁孤灯,颇难禁受。翁有表甥某,自姑苏来访,下榻外馆;我于屏后觑其貌美,不觉心动;夜伺翁姑熟睡,欲往奔之。移灯出户,俯首自惭。回身复入,而心猿难制,又移灯而出;终以此事可耻,长叹而回。如是者数次。后决然意去,闻灶下婢喃喃私语,屏气回房,置灯桌上。倦而假寤,梦入外馆,某正读书灯下,相见各道衷曲;已而携手入帏,一人趺坐帐中,首蓬面血,拍枕大哭,视之,亡夫也,大喊而醒。时桌上灯荧荧作青碧色,谯楼正交三鼓,儿索乳啼絮被中。始而骇,中而悲,继而大悔;一种儿女之情,不知销归何处,自此洗心涤虑,始为良家节妇。向使灶下不过人声,帐中绝无恶梦,能保得一身洁白,不贻地下人羞哉?因此知守寡之难,勿勉强而行之也。”命其子书此,垂为家法。含笑而逝。

  《谐铎》还说,这家人后来宗支蕃衍,代有节妇,间或也有改嫁的女子,但百余年来,家风都很好,没有伤风败俗的事发生。以上这段叙述说明了很多问题,把年轻守节妇女的性心理刻画得十分深刻。“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可是必须严加压抑,这几十年的守寡实在太痛苦了。许多人自身受了这种痛苦,到“十年媳妇熬成婆”以后,却逼迫他人也走自己的老路;而这“荆溪某氏”可贵之处是“己所勿欲,勿施于人”,自身亲历这种痛苦,就不要后继者也经历同样的痛苦了,她那“勿勉强行之”的遗嘱既是受害者经验之谈,也是人类性心理的真实写照。由于这位受人尊敬的80岁的节妇的遗嘱,这个大家庭对性的控制是相对宽松的,对女子贞节的推行也不那么严酷,家庭中间或也有改嫁的女子,而却闺门清白,家风很好,这也说明,对性持合乎情理、较为宽松的态度,是有利于人性健康地发展的。

  以上这一类的事例决非个别,如《谐铎》卷三又有《两指题旌》的记载说:

  赵蓉江未第时,馆东城陆氏。时主妇新寡,有子七岁,从蓉江受业。一夕,秉烛读书,闻叩户声,启而纳之,主人妇也,含笑不言,固诘之,曰:“先生离家久,孤眠岑寂,今夕好风月,不揣自荐,遣此良宵。”蓉江正色曰:“妇珍名节,士重廉隅,稍不自爱,交相失矣,汝请速回,人言大可畏也!”妇坚立不行,蓉江推之出户,妇反身复入,蓉江急阖其扉,而两指夹于门隙,大声呼痛,稍启之,脱手遁去。妇归,阖户寝,顿思清门孀妇,何至作此丑行,凌贱乃尔?转辗床褥,羞与悔并,急起引佩刀截其两指,血流奔溢,濒死复苏。潜取两指拌以石灰,什袭藏之。而蓉江不知也,即于明日卷帐归。后其子成进士,入部曹,为其母请旌;时蓉江已居显要,屡申屡驳。其子不解,归述诸母,母笑曰:“吾知之矣”,出一小檀盒,封其口,授其子曰:“往呈尔师,当有验”。子奉母命,呈盒于师,蓉江启视之,见断指两枚,骈卧其中,灰土上犹隐然有血斑也。遂大悟,即日具题请旌。

  再如,清代青城子《志异续编》卷三载:

  一节母,年少矢志守节。每夜就寝,关户后,即闻撒钱于地声,明晨启户,地上并无一钱,后享上寿。疾大渐,枕畔出百钱,光明如镜,以示子妇曰:“此助我守节物也!我自失所天,孑身独宿,辗转不寐。因思鲁敬姜‘劳则善,逸则淫’一语,每于人静后,即熄灯火,以百钱散抛地上,一一俯身捡拾,一钱不得,终不就枕,及捡齐后,神倦力乏,始就寝,则晏然矣。历今六十余年,无愧于心,故为尔等言之。”

  以上这些真实的事情,都是以血泪写成的,她们的人性因“守节”而被压抑时所受的痛苦真是太可怕了。封建礼教是在不断地吃人——吞噬了无数女子的青春、身体和灵魂。

  总之,古代的女子贞节观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特别是因为这种观念至今仍有不小的遗余影响。这种观念,实际上是对女子权利、灵魂、人格、独立性的一种剥夺。拉法格在《思想起源论》中说过这样的话:“所有失去了财产的人都失掉了自己的灵魂;妇女在父权制的开初时期甚至不占有自己的身体,因为她们像牲畜一样被人买卖;她们因此失去灵魂。妇女没有灵魂的观念在古代世界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致在基督教里还继续存在几个世纪。”妇女没有灵魂,如同藤蔓缠绕在树干上,成为男人的附庸,男人的奴隶,“他想随心所欲地叫她忠实或不忠实:假如她是他的同行的妻子,假如他想追求她,他就要求她不必忠实,算是对待他的那个‘我’的义务,并且使用一切花言巧语来劝她摆脱宗教的顾虑。假如她是他的合法妻子,她就成为他的财产而不许别人染指;他要求她坚定不移的忠实并利用宗教来在她脑中灌输夫妻的义务。”古代中国的情况也正是如此。看来,人类要建立自然的、健康的两性关系,还要走一段很长的道路。

  三、女子缠足

  中国封建社会的中期以后,特别是到了末期,女子盛行缠足,这是男子压迫女子、以女子为玩物的一个突出表现。女子缠足、宦官和科举,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三大“遗产”,其中女子缠足尤有“特色”,因为它在中国以外的地方从未发生过。

  对女子缠足是从哪个朝代开始的,有不同的说法,较普遍地认为女子缠足始于南唐。南唐李后主有宫嫔窌娘,纤丽善舞,乃命作金莲,高六尺,饰以珍宝,网带缨珞,中作品色瑞莲,令窌娘以帛缠足,屈上作新月状,著素袜行舞莲中,回旋有凌云之态——这就是中国妇女缠足的起源。

  到了宋代,女子缠足就逐渐开始推广。《墨庄漫录》云:“妇女缠足,起于近世。”《辍耕录》云:“元丰(宋神宗年号)以前犹少裹足,宋末遂以大足为耻。”《宋史·五行志》记载:“理宗朝,宫人束脚纤直,名快上马。”北宋徐积《咏蔡家妇》诗,还有“但知勒四支,不知裹两足”之句。以上都是宋朝的妇女开始缠足的证明。

  到了元朝,这种情况继续发展。元伊世珍《瑯环记》云:“吾闻圣人立女而使之不轻举也,是以裹其足。故所居不过闺阁之内欲出则有帏车之载,是以无事于足也。”由此可知元代已视妇女裹足为圣贤经传不可移易的信条了。白珽湛《渊静语》云:“伊川六代孙淮咸淳间为安庆倅,明道年五十四卒,二子相继早世,无后。淮之族尚蕃衍,居池阳。妇人不缠足,不贯耳,至今守之。”由于当时女子缠足已成风俗,而伊川族中妇女不肯随俗,白珽湛就要加以特别记载了。

  到了明朝,女子缠足之风更盛,都认为这是时髦的表现,坊曲中的妓女无不以小足为献媚男子之具。《板桥杂记》曾记载一些妓女之足,如顾媚弓弯纤小,腰支轻亚;张元清在少年场中,纤腰龋步,亦自楚楚,人称为张小脚;顾喜,趺不纤妍,人称为顾大脚;等等。这种情况,在当时许多性文学作品中都有反映,例如《欢喜冤家》第十八回《啄金莲》诗云:

  濯罢兰汤雪欲飘,横担膝上束足衣,起来玉笋尖尖嫩,放下金莲步步娇。踏罢香风飞彩燕,步残明月听琼笛,几回宿向鸳被下,勾到王宫去早朝。

  还有,《金瓶梅词话》第四回里,西门庆在王婆家勾搭武大的老婆潘金莲,就是从桌下偷窥与暗捏潘金莲的小脚开始的。《刁刘氏演义》里王文利用替刁南楼妻子刘氏看病把脉的机会,向刘氏调情,也是从小脚下手的。

  由于男子迷恋缠足的女子,往往过份影响精力,明朝中叶时有个叫黄冈瞿的人竟异想天开地要以女子缠足来御敌。他在《徵君九思》里建议在御边时对敌人要“诱化其俗,令彼妇女习中国法,俱束缚双足为弓样,使男子惑溺,减其精力,惰于击刺。”这种弱敌制敌的“妙策”真是荒唐透顶。但是其中有些看法似乎还是正确的,那就是女子缠足,男子迷恋女人的小脚,是一个国家、民族腐朽、堕落的表现。

  清代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对社会的严酷统治达到了一个顶峰,对女子的压迫也达到了一个顶峰,女子缠足之风也达到了一个最高点。但是,这里也有一些曲折。和明朝腐朽的统治阶级相比,入主中原的满族统治者开始时还是生气勃勃的,他们认为女子缠足是一种敝俗,从顺治二年起就下诏严厉禁止。康熙元年又诏禁女子缠足,违者罪其父母。可是,旧的习俗是根深蒂固的,人心总爱缠足,几年间架诬纷起,事情很不好办。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王熙奏免其禁,于是民间又可以公然缠足了。入关的旗人妇女也纷纷效仿。到了乾隆时,多次降旨严责,不许旗女裹脚,于是旗女不得不保存其天然双足,而汉人却越来越变成“小脚狂”。从顺治到乾隆,几个皇帝都还有所作为,到了乾隆以后,统治者越来越腐朽,缠足之禁就更松弛,此风就更不可收拾了。

  在女子缠足空前盛行的情况下,居然还有人写出关于女子小脚的“专著”,这就是清人方绚的《香莲品藻》。此书先论女子小脚之“宜称”、“荣宠”、“憎疾”、“屈辱”得五十八条。又说女子小脚有“五式”,即“莲瓣”、“新月”、“和弓”、“竹萌”、“菱角”,从这五种基本样式又可以变成“十八种”。他还说对女子小脚有“三贵”:一曰肥,二曰软,三曰秀;其好丑又可分为“九品”,即:“神品上上”、“妙品上中”、“仙品上下”、“珍品中上”、“清品中中”、“艳品中下”、“逸品下上”、“凡品下中"、“膺品下下”。……这就是没落社会中的一种没落文化。

  女子缠足,要蒙受极大的痛苦,即所谓“小脚一双,眼泪一缸”。据记载,女子缠足约从四五岁开始,讲究的人家挑八月廿四日这天给女儿裹小脚。清人顾铁卿《清嘉录》卷八云:“(八月)廿四日,煮糯米和赤豆作团,祀灶,谓之粘团,人家小女子,皆择是日裹足,谓食滋团缠脚,能令胫软。”缠时先将脚拇指以外的四指屈于足底,用白棉布条裹紧,取其涩而不易松;等脚型固定后,穿上“尖头鞋”,白天家人挟之行走,以活动其血液;夜间将裹脚布用线密缝,防止松脱。到了七八岁时,再将指骨弯曲,用裹脚布捆牢密缝,以后日复一日地加紧束缚,使脚变形,最后只靠指端的大拇指行走。要缠到“小瘦尖弯香软正”才算大功告成。

  从这个过程看,女子缠足是多么痛苦。以今日的眼光来看,这不仅是身体的畸形,而且是心理的畸形。可是,千千万万的妇女不论多么痛苦,还是咬着牙、流着泪地甘于忍受这种畸形,这就是一种习俗的力量。当时普遍认为,女子小脚是高贵的象征,是素质高的表现。元人伊世珍在《瑯环记》中说:“本寿问于母曰:‘富贵家女子必缠足,何也?’其母曰:‘吾闻之圣人重女而使之不轻举也,是以裹其足,故所居不过闺阁之中,欲出则有帷车之载,是无事于足也。’”可见,这完全是一种统治阶级的意识,他们蔑视劳动,所以也蔑视天足;不劳动等于高贵,而女子缠足则表示不劳动,无需劳动。

  明人沈德符《野获编》云:“明时浙东丐户,男不许读书,女不许裹足。”则进一步把裹足变成贵族妇人专有的装饰品,而对贱民阶级的女子,政府则以法令禁止其实行。女子如果大脚,还会受到嘲讽。例如明代有个妓女叫马湘兰的,足稍长,江都陆无从就以诗戏之曰:“吉花屋角响春鸠,沉水香残懒下楼。剪得石榴新样子,不教人似玉双钩。”

  此风一直蔓延到清代以至民国初期。如清人《鼓儿词》中也有这种说法:“小姐下楼格登登,丫头下楼扑通通。同是一般裙衩女,为何脚步两样声?”也说明了缠足是女子尊贵的象征。河南安阳的歌谣云:“裹小脚,嫁秀才,吃馍馍,就肉菜;裹大脚,嫁瞎子,吃糠菜,就辣子。”为了使女儿长大后能找个好婆家,做父母的也要狠心地、不顾女儿痛苦地硬是给她缠小脚。

  女子缠足还有一个作用,就是限制女子的行动范围。《女儿经》云:

  “为甚事,缠了足?不因好看如弓曲;恐他轻走出房门,千缠万裹来拘束。”被缠了足的妇女,只能轻行缓步,一走三摇,不可能长途跋涉,翻山过河,因而极大地限制了她们随意出游或与人私奔的行为。

  但是,女子缠小脚最主要的原因是供男子欣赏、把玩、发泄性欲。清人李笠翁说女子小脚的用处是叫人昼间“怜惜”、夜间“抚摩”,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当时有种很奇怪的现象是女子的小脚竟能发挥“性感带”的作用。照现代性科学说来,女子的性敏感区主要集中于口唇部、乳房部与阴蒂部,很少提到足部;而我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女子小脚,在男女缠绵之际,不仅能激发男子性欲,而且能激发女子性欲,这真是不可思议的。男子把玩、揉捏女子的小脚,成为“性前嬉”的一个重要内容。唐寅的《咏纤足排歌》云:

  第一娇娃,金莲最佳,看凤头一对堪夸。新荷脱瓣,月生芽。尖瘦帮柔绣满花。从别后,不见他。双凫何日再交加。腰边搂,肩上架,背儿擎住手儿拿。

  再如,清代苏州流行的一首山歌《缠金莲》,也把男子对女子小脚的着迷和女子对自己所拥有的三寸金莲的洋洋得意,作了淋漓的描述:

  佳人房内缠金莲,才郎移步喜连连。

  “娘子啊,你的金莲长的小——

  “宛如冬天断笋尖;

  “又好像五月端阳三角棕,又是香来又是甜;

  “又好比六月之中香佛手,还带玲珑还带尖。”

  佳人听,红了脸:

  “贪花爱色能够贱,

  “今夜与你二头睡,小金莲放在你的嘴旁边;

  “问你怎样香来怎样甜,还要请你尝尝断笋尖。”

  在明、清两代的性小说中,描绘男女的性行为,也很少不描绘女子小脚的,总是写男子对三寸金莲如何欣赏,如何把玩,如何春心荡漾等等,《欢喜冤家》、《绿野仙踪》、《品花宝鉴》等都是如此。

  然而,通过女子小脚以玩弄女性的畸形心态又莫过于别出心裁地以缠足女子的绣花鞋充作侑酒助兴之具了。明人陶宗仪《辍耕录》卷二十三云:“杨铁崖耽好声色,每于筵间见歌儿舞女有缠足纤小者,则脱其鞋,盏以行酒,谓之金莲杯。余颇厌之。”

  可是后来这种做法竟流行起来了。徐纨《本事诗》云:“何孔目元朗至阊门携榼夜集,元朗袖中带南院王赛玉鞋一只,醉中出以行酒。盖王足甚小,礼部诸公亦尝以金莲为戏。王凤洲乐甚,次日即以扇书长歌云:‘手持此物行客酒,欲客齿颊生莲花。’元朗击节叹赏,一时传为传话。”又林若抚《鞋杯行自序》云:“余薄游秦淮,偶与一二胜友过朱校书樱宁,饭酒间出锦鞋贮杯以进,曰此所谓‘鞋贮’也。自杨铁崖而后,再见于何孔目元朗,才情正堪鼎足两公。余闻之喜甚。不意风尘中人,博综雅谑,有如此者。遂以笔蘸酒为赋《鞋杯行》云。”

  对于这一类事,当时居然被称为是“佳话”、“才情”、“博综雅谑”、文人雅事,在现代人看来,真是荒诞。

  这种情况,在明、清的一些性小说中也有反映。如《金瓶梅词话》第六回:

  少顷西门庆又脱下他(潘金莲)一只绣花鞋儿,擎在手内,放一小将酒在内,吃鞋杯耍子。妇人道:奴家好小脚儿,官人休要笑话。不一时,二人吃得酒浓,掩闭了房门,解衣上床顽耍。……

  在清中叶陈森所著《品花宝鉴》第五十七回里,叙述公子哥儿们在妓院吃花酒,席间也以妓鞋行酒:

  红香竺道:今番得了,查圮上老人的谱是脱鞋置酒,遍敬席上。珍珠见了,说道:这个断断使不得,怪脏的东西,那是什么样儿?红香道:不妨的。便要来脱他的鞋。珍珠一跑,不防红雪在旁暗中把脚一勾,珍珠跌了一下,被红香上前按住,脱了他一双鞋下来,珍珠急得满脸飞红……

  在古代,女子的小脚不仅是供男子淫狎、戏谑,而且也是一种被残害之途。有资料记载明末张献忠占领四川时,偶患疟疾,就对天许愿说如果病好了就以“朝天蜡烛两盘”贡奉上天。他周围的人都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不久他的病好了,就叫人斫女子的小脚,堆成两个小山峰,以最小的脚放在上面,而且“遍斩无当意者”。忽然看到自己的妾的脚也很小,又斫下来放在上面。当然,这个资料是事实还是当时有人对农民起义军的污蔑,那就要分析了。不过,还有许多事都说明张献忠很残忍,如果此事属实,那么他简直是个魔鬼了。

  女子缠足是中国历史上十分丑恶、十分野蛮的一页。这种极不合理的风俗习惯自然会遭到一些进步人士的反对。在清代,对此持反对态度的、比较有名的人是俞正燮、袁枚和李汝珍。

  俞正燮反对女子缠足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说缠足把女子弄弱了,失了古时丁女的风格,“阴弱则两仪不完”,是男子也要受累的。二是说弓鞋是从前舞者的贱服,女子贱了,男子也是贱的。这两层意思都不透彻,似是而非。袁枚就比俞正燮进了一大步。

  他是乾隆年间有名的才子、学者,性通悦,有见解,世称随园先生。他在《牍外余言》中说:

  习俗移人,始于薰染,久之遂根于天性,甚至饮食男女,亦雷同附和,而胸无独得之见,深可怪也。……女子足小有何佳处,而举世趋之若狂。吾以为戕贼儿女之手足以取妍媚,犹之火化父母之骸骨以求福利。悲夫!

  “戕贼儿女之手足以取妍媚,犹之火化父母之骸骨以求福利”,这是袁枚愤世嫉俗的精辟之言。不过,那时正是社会崇拜小脚最狂的时候,他的观点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反对缠足更为透辟的是李汝珍。他在小说《镜花缘》中,以“反诸其身”的办法,借了林之洋被女儿国选作王妃的事,使男子也尝尝女子缠足的痛苦:

  那黑须宫娥取了一个矮凳,全在下面,将白绫从中撕开,先把称之洋右足放在自己膝盖上,用些白矾洒在脚缝内,将五个脚指紧紧靠在一处,又将脚面用力曲作弯弓一般,即用白绫缠裹。才缠了两层,就有宫娥拿着针线上来密密缝口,一面狠缠,一面密缝。林之洋身旁既有四个宫娥紧紧靠定,又被两个宫娥把脚扶住,丝毫不能转动。及至缠完,只觉脚上如炭火烧的一般,阵阵疼痛,不觉一阵心酸,放声大哭道:“坑死俺了!”两足缠过,众宫娥草草做了一双软底大红鞋替他穿上。林之洋哭了多时。

  以下又写林之洋双足被缠后,同一切女儿一样,起初也想反抗,就把裹脚放了,爽快了一夜。但女子解放裹脚是要受母亲责罚的,林之洋也未能逃过,第二天受了“打肉”的刑罚。“打肉”之后:

  林之洋两只金莲被众宫人今日也缠,明日也缠,并用药水熏洗,未及半月,已将脚面弯曲,折作凹段,十指俱已腐烂,日日鲜血淋漓。

  缠足的最后结果,双脚是要变成残废的。林之洋几次反抗不成,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后来:

  不知不觉那足上腐烂的血肉都已变成脓水,业已流尽,只剩几根枯骨,两足甚觉瘦小。

  这个社会是受男子主宰的社会。《镜花缘》就是用这种带有虚幻、夸张的手法,启示男子自己也体会一下缠足的痛苦,“己所勿欲,勿施于人”。同时,在第十二回里,作者又借吴之和的口气,明确主张道:

  吾闻尊处向有妇女缠足之说,始缠之时其女百般痛苦,抚足哀号,甚至皮腐肉败,鲜血淋漓。当此之际,夜不成寐,食不下咽,种种疾病,由此而生。小子以为此女或有不肖,其母不忍置之于死,故以此法置之;谁知系为美观而设,若不如此,即不为美。试问鼻大者削之使小,额高者削之使平,人必谓为残废之人,何以两足残缺,步履艰难,却又为美?即如西子、王嫱,皆绝世佳人,彼时又何尝将其两足削去一半?况细推其由,与造淫具何异?此圣人之所必诛,贤者之所不取。惟世之君子,尽绝其习,此风自可渐息。

  在这一番话以及《镜花缘》的其它论述中,男女平等观、健康的审美观以及对女子缠足的批判,确实是入木三分。这是当时进步的思想潮流的反映。社会总是在发展,时代总是在进步,到了封建社会腐朽至极的时候,也是进步的东西逐渐产生和发芽、成长的时候。

  在清朝后期,反对女子缠足不仅是一种理论宣传,而且成为一种革命的群众运动。太平天国建立后,在禁止蓄养奴婢、取消娼妓的同时,也禁止女子缠足。《金陵记事》云:“女人逐日削竹签、担砖、挖沟、驮米稻、割麦豆秋禾,令裹成之脚脱去缠足布。”又附诗称:“一日万家缠足放。”这是因为,既然男女平等,女子就要像男子一样参加劳动,为便于劳动就不能缠足。

  到了清末实行维新变法的时候,一些维新志士、进步人士都曾为戒鸦片、破除迷信、改良婚丧祭葬而奔走呼号,影响最大的要算波及全国的“不缠足”运动。一些进步的知识分子以此为突破口,掀起了倡导妇女开化、实现妇女解放的热潮。他们到处宣传男女平等,主张女子要摆脱封建束缚而自立,提倡天足、放足,认为“放的是文明,缠的是野蛮”。

  梁启超在《变法通议》“论女学”章里,述及缠足之事云:

  ……不宁惟是,彼乃毁人肢体,溃人血肉,一以人为残废,一以人为刑戮,以快其一己之耳目玩好,而安知有字?而安能使人从事于学?是故缠足一日不变,则女学一日不立。嗟夫!国家定鼎之始,下令剃发,率士底定。顺治末叶,悬禁缠足,而奉行未久,积习依然。一王之力,不改群盲之心;强男之头,不如弱女之足。遂留此谬种,孳乳流衍,日盛一日。内违圣明之制,外遗异族之笑;显罗楚毒之苦,阴胎种族之伤。呜呼,岂苍苍者天,故厄我四万万生灵,而留此孳业以为之窒欤!亦治天下者未或厝意于是也。光绪九年(公元1883年),康有为在广东南海联合开明乡绅谔良首创《不裹足会草例》,倡议女子不缠足。两年后,康有为和其弟康广仁在广州再度提倡女子不缠足,成立“粤中不缠足会”,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上海、广东、湖南、福建、湖北、浙江、北京、天津等地都创办了不缠足会(或称戒缠足会、天足会、放足会、卫足会)。湖南的不缠足会是由黄遵宪、梁启超、谭嗣同等人发起的,入会的人很多。光绪十三年(公元1887年)七月,梁启超、谭嗣同、汪康年、康广仁等又发起成立全国性的不缠足会,总会设于上海,各州、县、市、集设分会。总会订有章程,规定入会者所生的女儿不得缠足,已缠足的如在八岁以下一律放足;所生儿子不得娶缠足之女。他们还到处散发自己编印的《戒缠足歌》,鞋铺也增加了新的营业项目,如长沙有家李复泰开的鞋铺就贴出广告云:“定做不缠足云头方式鞋。”杭州的放足会则是妇女自己组织的,发起人是高白叔的夫人和孙淑仪、顾啸梅、胡畹畦等人。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她们在西湖开会提倡放足,演说三个小时,会后还合影留念。当时到会的有八十余人,其中已放足的有十余人,当场表示愿放足的有三十余人,将来不愿女儿缠足的有二三十人。不缠足会成为戊戌变法期间争女权、倡导妇女解放的重要团体,它影响深远,一直影响到建立民国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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