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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胜唱》1.02 略例
作者:南怀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中庸胜唱》1.02 略例

演唱、普说、小参、上堂、训诂、拈提、论赞,种种安立名言,要不外显用明体,立己破人也。演唱者,滔滔如洪波之激海﹔普说者,粒粒若圆器之倾珠﹔小参则随缘而赴机﹔上堂乃树范而风远。言必该典,训诂为尚﹔义叩专工,拈提乃通﹔至于论赞,抑扬乘其褒贬,去取悉轨阳秋,今此之说,有难遍及。仅以左之三支,诠其义而通其余。例固不仅三,故曰略也。

一释字。此土以语言文字诠理及事,不通字义,斯晦也。开例之首,先及之。

二通义。义不通,行焉笃?笃行全事,激义居先。故次释字曰通义。

三拈提。释字之失,臻其至,则蔽物。通义之失,臻其至,则囿理,蔽物囿理,宁曰中庸,超方之立于焉尚也。爰立拈提。

《书》曰:"汤执中,立贤无方。"《齐物论》曰:"天下莫大于秋毫之末,而泰山为小﹔莫寿夫殇子,而彭祖为夭。"云门曰"顾鉴咦",首山曰:"家家门前火把子"。之数者,超方之似也,明此而后,出主人奴,把头作尾,无德不通,有感斯应。终日囿于理而远乎理,蔽于物而外乎物。不守一家之言,不倚他人之户。不立自己之场,不落圣贤之臼。不任运而闲闲,不役形而戚戚,不舍雅而居俗,不远俗而鸣高。不立异以非同,不趋同而舍异。或时用字作义,或时用义作字。或时字义两用,或时字义两不用。以之而说《中庸》,则中庸法如是﹔以之而说凡圣,则凡夫圣人法如是﹔以之而说百工、伎艺、曰兵、曰农、曰商、曰教、曰财等等法,而此等等一切法无不如是也。此超方之的旨,拈提此旨以示人,古人谓之"评唱"。又曰"拈题"。今演《中庸》,例固尚乎此矣。日词丽、曰文藻、曰典、曰雅、曰高、曰幽,一切胜名,都非所尚,必曰然诸圣之心灯,续众生之慧命﹔揭宇宙之至理,轨万有之行。责固肩夫貌躬,义讵让于当仁?此心此志,山岳可移,之死靡他矣。若曰斯言也,似离经﹔斯义也,实叛道,乃至佞佛逃禅,骛外盲内,一切游词,诽语、谤论、邪言,都非所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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