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12月15日,北京政府颁布戒严法,共17条。规定:遇有战争或其他非常事变,对于全国或一地方须用兵备警戒,大总统得依本法宣告戒严。戒严的地域分为警备、接战地域。战争之际,要塞、海军港、船受包围或攻击时可临时宣布戒严。遇有非常事变须戒严时,应呈请大总统发布。另规定了戒严地域内地方行政及司法事务及其管辖权,与军事有关系的民事及刑事案件,无法院或与其管辖法院交通断绝时,虽与军事无关系的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管辖事宜。在戒严地域内,司令官有权执行一些事件,但因其执行所生的损害,不得请求赔偿。引起戒严的事情终止时,应立即宣告戒严解除。戒严宣告解除后即失其效力。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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