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9日外经贸部发出公告,决定于12月10日对来自日本、美国、德国的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正式立案。
此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丙烯酸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161200。根据有关规定,外经贸部将从即日起会同海关总署对原产于以上三国的丙烯酸酯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丙烯酸酯进口对我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公告称,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从即日起30天之内向外经贸部及国家经贸委申请参加应诉。
联系电话为86—10—65198740;65198735。
传真为86—10—6519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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