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具体情形;明确问责的五种方式,即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进行巡视监督的六种情况,强调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