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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官司寇第五 之三
作者:周公 (西周) 收藏

 

  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命,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就郊而刑杀,各於其遂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若邦有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遂之禁令,帅其属而跸。六卿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郊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县士掌野,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若邦有大役聚众庶,则各掌其县之禁令。若大夫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方士掌都家,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于国,司寇听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以时修其县法。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则主之。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论罪刑于邦国。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入于国,则为之前驱而辟。野亦如之。居馆,则帅其属而为之跸,诛戮暴客者。客出入则道之。有治则赞之。凡邦之大事聚従庶,则读其誓禁。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帅其属而以鞭呼趋且辟。禁慢朝、错立、族谈者。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中国,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凡大约剂书於宗彝,小约剂书於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
  司盟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
  职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媺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入其要,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旅于上帝,则共其金版。飨诸侯,亦如之。凡国有大故而用金石,则掌其令。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槀。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乱者,皆不为奴。
  犬人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伏瘗,亦如之。凡几珥沈辜,用駹可也。凡相犬牵犬者属焉,掌其政治。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二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杀之。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
  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彷,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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