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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2月17日,中外签订《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10条,规定于1930年4月1日起实行。协定将观审、会审完全取消,法院组织纯依中国四级之审判,一切中国法律皆得适用。因此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及上海特区地方法院均于同日成立。中国外交部长王正廷接到该六国公使关于签订上海公共租界内设置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协定的照会后,即令徐谟以代表外交部长的名,复照巴西、美国、英国、挪威、荷兰、法国六国公使,按来照八点原文,逐一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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