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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4日 金华特大税案被查处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1998年11月4日,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全国第一大税案———浙江省金华县巨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受到有关方面严肃查处。涉及此案的党员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纪、法纪的追究。

 

记者从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1994年5月至1997年4月,金华县共有218户企业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发票65536份,价税合计63·1亿元,涉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已抓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89名,追缴税款和罚款12·34亿元。在中央领导同志的过问下,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协调指导下,浙江省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查处了此案。

 

据悉,涉及此案的金华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叶国梁,金华县原县委书记王新根,金华县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周建平,县财税局原局长王金余,县财税局党组成员、国税局原局长虞新法,副局长吴樟贤,县检察院税检室原副主任戴利明,县财税局稽查大队原大队长杨尚荣等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原副县长朱日辉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的处分。

 

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在发布会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一定要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要自觉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重要指示,顾大局,识大体,决不能在工作中迷失方向、丧失原则,决不能对违纪违法行为麻木不仁、熟视无睹,更不能在出了严重问题以后,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掩盖真相的错误态度。

 

要坚持正确的经济建设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决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来发展地方经济,不能搞歪门邪道,更不能闯“红灯”,冲“禁区”。

 

夏赞忠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查处各种破坏经济秩序的违纪违法活动,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那些态度暧昧,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对那些执法犯法,纵容、包庇甚至直接参与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中的“害群之马”,要从严惩处,发现一个,清除一个,决不手软。

 

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袁纯清在发布会上介绍了案件查处情况。他指出,“金华县税案”后果十分严重,不仅大量侵蚀国家财政收入,严重阻碍新税制的顺利实行,破坏经济管理秩序,而且助长一些地方和单位的本位主义、分散主义倾向,破坏中央的政令统一,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损害党和政府的权威与声誉。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的叶国梁、王新根、周建平、朱日辉等人竟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玩忽职守,有的还收受贿赂,默许、纵容甚至支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丧失了作为共产党员的资格。他们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中央纪委已转发浙江省纪委关于此案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卢仁法在发布会上就此案的查办情况作了说明。他说,“金华县税案”的公布,必将进一步推动各地严格依法纳税,狠狠打击偷税骗税的犯罪行为,有力促进今年的税收工作。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长贺邦靖等出席了今天的发布会。

 

记者另从司法部门获悉,叶国梁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王新根因玩忽职守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周建平因行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王金余、虞新法、吴樟贤、戴利明等被判处有期徒刑;杨尚荣被一审判处死刑。另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胡银峰、吴跃冬、吕化明被一审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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