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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7日 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主犯被处决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在1999年6月7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刘家琛副院长公布: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的李深、曹秀康等6名主犯在广东被执行死刑。其他被告人的上诉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香港走私分子李深、张猗、邓崇安、陈励生和内地走私分子林春华、姜连生、李勇等人互相勾结,自1996年初至1998年7月期间,通过贿赂收买湛江海关、边防等部门及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采取少报多进、伪报品名、不经报验直接提货以及假退运、假核销等手法,大肆进行汽车、成品油、钢材等货物的走私活动,偷逃关税,从中牟取非法暴利,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李深参与走私汽车(包括车身)3800余辆(套)、钢材19万余吨、柴油4万余吨、原糖1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亿余元;张猗参与走私汽车(包括车身)3200余辆(套)、钢材17万余吨、柴油3万余吨、原糖1万余吨、大豆5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2亿余元;邓崇安参与走私汽车车身1000余套,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7亿余元;林春华参与走私成品油75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亿余元;陈励生参与走私汽车车身1900余套、柴油4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8亿余元;姜连生参与走私成品油74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4亿余元;李勇参与走私钢材11万余吨、柴油4万余吨、原糖2400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600余万元。

湛江海关、边防等部门及党政机关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大肆收受贿赂,为走私分子护私、放私,甚至参与走私。其中,湛江海关原关长曹秀康,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240余万元;湛江海关调查处原处长朱向成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280余万元,尚有人民币340余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茂名海关原关长杨洪中收受贿人民币180余万元,并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原局长邓野、原政委陈恩等人不仅受贿索贿,放纵走私,而且有严重贪污、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行为,邓野受贿人民币130余万元,贪污公款人民币23万元,陈恩受贿人民币43万元,贪污公款人民币23万元,两人另均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湛江市原副市长杨衢青,向曹秀康行贿人民币200万元,参与走私小麦和油菜籽,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000余万元,他在任职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人民币54万元。中共湛江市委原书记陈同庆以权谋私,在为他人调动升职、安排工作、联系承包工程中,受贿价值人民币110余万元。

由于涉案人员较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广州、湛江、茂名、深圳、佛山5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负责案件审判。今年5月12日,广州市等5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并罚判处李深、张猗、林春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邓崇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曹秀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朱向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陈励生于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姜连生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作用次于林春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姜连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李勇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作用次于李深、张猗,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并罚判处李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杨洪中有认罪态度较好、退清赃款等情节,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杨洪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杨衢青在走私犯罪中的作用,且有自首情节,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受贿罪并罚判处杨衢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陈同庆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清赃款,以受贿罪判处陈同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邓野有自首、立功情节,以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邓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陈恩拒不认罪,以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陈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上各犯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上缴国库。其他17名案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宣判后,李深、曹秀康等12人不服,分别以有投案自首、检举立功、量刑偏重等为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其自首、检举等行为,经公安、检察机关查证,或经查不实,或依法不构成重大立功,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李深、曹秀康等6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李深、曹秀康等6人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李深、张猗、邓崇安、林春华4人在走私犯罪中,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曹秀康、朱向成贪赃枉法,收受走私分子贿赂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关税重大损失,也应依法从严惩处。二审驳回各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裁定,核准李深、曹秀康等6人死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天也驳回了其他上诉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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