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4月1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该组织的代表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7月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议”而建立的国际金融机构,于1945年12月正式成立。它的宗旨是:商讨和促进国际货币合作,向会员国提供中、短期贷款,解决其国际收支中出现的暂时不平衡,以促进货币和汇率的稳定及国际贸易的发展。
该组织于1969年创设了“特别提款权”,根据成员国所缴的份额按比例分配,它可以同黄金和外汇一起用作成员国的货币储备,现被国际货币基金等组织作为其份额、贷款的计帐单位。该组织的资金主要来自会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总计三百九十亿特别提款权)和在国际资金市场上的借款。其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会,日常工作由执行董事会处理,董事的投票权和他们所代表的会员基金份额成正比。
国际货币基金的贷款仅限于向会员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贷款额度与会员国缴纳的份额成正比;贷款采取由会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申请换购外汇的方式,亦称购买或提取;还款时,以黄金或外汇买回本国货币,称为购回。基金组织发放的贷款种类有;普通贷款(其中包括黄金份额贷款、第一档信用贷款、高档信用贷款)、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缓冲存货贷款、石油贷款、中期贷款、信托基金和补充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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