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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规定》指出,对各种淫秽物品,不论是否以营利为日的,都必须严格禁止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
《规定》还指出,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既要坚决、认真,又不要扩大范围。
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在查禁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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