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9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对河北省原常务副省长丛福奎受贿案依法做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丛福奎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至2000年6月,丛福奎在担任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香港盛康国际有限公司向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请贷款展期、香港盛康国际有限公司转让该公司在盛沧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河北省宇通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河北分行贷款,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海滨林场承包费纠纷,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河北分行申请设备预付款保函,深圳北事通投资有限公司在河北推广汽车尾气净化装置等事宜上,为丛真、李运良、李晓明、王小光等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上述4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936万余元。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丛福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且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及本案其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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