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春秋 战国 西汉 东汉 西晋 东晋 南朝 北朝 五代 北宋 南宋 西夏
2003年4月29日 清华北大爆炸案作案人黄旻翔被判无期徒刑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清华、北大爆炸案”作案人黄旻翔,因犯爆炸罪于被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2003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清华、北大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黄旻翔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多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予惩处。

据法院介绍,26岁的被告人黄旻翔,福建省福州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海南省琼山宏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为达到实施爆炸活动制造个人影响的目的,黄旻翔于今年2月21日携带黑火药等物品来到北京,先后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选择作案地点。为实施爆炸活动,黄购买了用于制造爆炸装置的物品,组装了两套定时爆炸装置。

2月25日11时20分许,黄将设定了起爆时间的定时爆炸装置放置在清华大学荷园教工餐厅,后乘车来到北京大学,将另一定时爆炸装置放置在北京大学农园食堂。11时50分、13时20分许,两个爆炸装置分别爆炸,造成9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清华大学荷园教工餐厅和北京大学农园食堂的部分建筑被炸毁,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22万余元。作案后,黄旻翔于当日逃离北京。

案发后,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门救治伤员,抓紧破案。在公安部指挥协调下,北京市公安局迅速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多警种密切协作,在福建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北京警方于3月8日凌晨将犯罪嫌疑人黄旻翔抓获。黄旻翔对制造这两起爆炸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接受警方审讯时称:“选择在清华、北大制造爆炸案,是因为两校都是名校。在那里搞爆炸可以出名。”

法院于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被告人黄旻翔及其辩护人对当庭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还进行了法庭辩论。黄旻翔对起诉书指控其在清华、北大连续制造两起爆炸案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对自己的行为致使受害者身体受伤表示道歉。

分享到:
上一篇:1997年4月29日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
下一篇:2001年4月29日 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终审宣判
相关内容

评论 0 条 / 浏览 654

点击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