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年6月22日,中英签订《上海会审公廨合同》。由于上海租界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由“华洋分居”逐渐变为“华洋杂居”,为处理租界内华人罪犯,便产生了会审公廨。该合同规定,纯属外国人的案件,只能由外国领事审理;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外国人的案件,由外国领事“主审”,中国法官只能“观审”;其余案件,名义上由外国领事和中国会审官“会审”,但实际上审判实权仍操在外国领事手里。以后,法官改由领事团委任,即使纯属中国人之间的民事讼诉,也由外国人陪审;重大刑事案件不再移交中国政府办理,而由会审公廨包办,适用法律全凭陪审领事决定,不再承认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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