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27日,艺苑歌舞厅因舞客邢胜利将点烟后未熄灭的报纸塞进沙发的破洞内,引燃沙发,导致3号雅间起火,未能及时扑灭,大火很快蔓延整个舞厅。由于舞厅严重超员,安全通道不畅,经营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有效地组织疏散,致使233人被烧死,19人被烧伤;直接经济损失280多万元。17岁的肇事者邢胜利也在火灾中丧生。
艺苑歌舞厅原是阜新市评剧团的排练厅,1990年7月改造成营业性舞厅。1992年9月由阜新矿务局海州矿电务段技术员王文忠承包经营,其妻李革新协助管理。1994年6月,王文忠不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和验收,擅自对舞厅进行改造装修。公安、消防等部门多次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对该歌舞厅安全通道不畅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但王文忠置若罔闻,使歌舞厅留下严重的火灾隐患。为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王文忠、李革新不遵守有关部门额定140人的规定,经常严重超员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舞厅。火灾发生时,舞厅内有舞客299人,其中有61名未成年人。王文忠、李革新先后从入口逃出,没有及时有效地组织舞厅内的人员疏散,使相当一部分人丧失了脱险的机会,增加了遇难人数。
辽宁省委、省政府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对阜新市“11·27”特大火灾事故主要责任者及有关责任者作如下处理:
对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艺苑歌舞厅经营者王文忠、李革新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原评剧团团长赵素菊受剧团委托管理艺苑歌舞厅,对这起事故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评剧团团长孙国兴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收容审查;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市文化局副局长、文化市场管理办主任许凡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收容审查。1995年11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四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王文忠、李革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这起火灾负有重要责任;孙国兴、许凡严重失职,对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王文忠、李革新有期徒刑7年和4年;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孙国兴、许凡有期徒刑3年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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