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1月27日,中国外务部总税务司赫德与葡萄牙国议约大臣,移交署大臣在北京订立《分关章程条款》,共有11款。其内容主要有:
---应派税务司在澳门督办关务。
---商船进出口应当由扦子手查验。内海以内应定有华船停舶处所,进出各船分别等候开舱准单暨放洋准单,方可驶离停泊之处。
---上下货物须领有上下各准单,并照条约税则完清各税。惟澳门土产出口暨由外国口岸运进之货与本地民人日用食物,此数类毋需纳税。倘有已运进口免税之货复欲赴内地,无论由海陆各路运出,即应补纳进口税项。
---内海以内防私、缉捕各事宜应由税务司与澳门官宪会议办法,并订明每月由关备拨经若干,一面由澳宪特派水师官一员随同税务司妥办—切。
---澳门所辖水、陆地方内如何防缉走私,应由澳官拟定节略,会同澳官定办,俾两面实得相助之益与地主之权无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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