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7日上午,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西贵港市副市长李乘龙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乘龙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庭经审理确认:李乘龙于1991年至1996年在担任中共玉林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力、地位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梁伟强等21人和单位所送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374.5689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庭认为,李乘龙的家庭全部财产总计人民币1611.8万元、港币0.966万元、美元2.5321万元、台币0.1万元、澳大利亚币500元以及首饰一批。李乘龙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交待有证据或符合事实情况的财产总额为人民币961.4542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李乘龙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有人民币650.413739万元、港币0.966万元、美元321元、台币0.1万元、澳大利亚币500元以及首饰一批,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认为,李乘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乘龙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了严肃国法,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依法判处李乘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没收其受贿所得人民币374.5689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追缴其收受他人送红包及财物合计人民币230.9812万元;追缴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差额财产650.4万元。
1000多名各界群众、新闻记者以及被告的亲属参加了宣判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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