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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5日 《国际卫生条例(2005)》正式生效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2007年6月15日,《国际卫生条例(2005)》正式生效。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出入境人员、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交通工具运营部门予以关注。
  据福建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大多数国家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例,以控制来自可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迅速传播的疾病的威胁。新《条例》是《国际卫生条例(1969)》的修订版,不仅突破了后者仅强调对边界地区控制的局限,而且为从源头控制突发卫生事件提供了必要法律框架,其防控理念从管理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检疫传染病扩展到生物、化学、核与辐射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
  福建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新《条例》明确了对来自或者前往受染地区、出现相关疾病症状体征的入出境人员可能实施的措施: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进行医学检查;审查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的证明;进行接种疫苗或采取其它预防措施;对嫌疑者实行留验;对受染者实行隔离并进行必要的治疗;追踪与嫌疑或受染者接触的人员;不准嫌疑或受染者入境;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进行出境检查并(或)限制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出境。因此,在旅行者出境前,要尽可能向检验检疫机构咨询、了解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健康要求和传染病疫情。
  同时,《条例》对来自或者前往受染地区的、可能被污染或者携带病媒宿主的、航运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危害的入出境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件,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审查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线;实行检查;审查离境或过境时采取消除感染或污染措施的证明;实施旨在消除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的卫生处理措施;采取具体卫生措施以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输骸骨;实行隔离;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或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不准离境或入境。为此,无论是交通工具运营者、集装箱及货物的货主还是旅行者、邮寄者个人,应尽可能保证入出境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件无感染或污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
  鉴于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可以利用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置技术性壁垒--一旦认为人员、货物及集装箱的卫生状况对本国人民构成生命健康、环境安全威胁,就可能采取卫生控制措施。福建检验检疫局还特别提醒广大出入境人员、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交通工具运营部门关注《条例》要求,积极加以应对。我国政府发表声明称,《条例》适用于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中国全境,并指定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为入境口岸的主管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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