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年11月23日,人民委员会根据列宁的指示颁布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委员会租让制法令》,规定将国家暂时无力经营或开发的一些企业、矿山、森林等,按照一定条件出租给外国资本家经营,承租人享有相当优惠的待遇。随后,人民委员会又制定了关于缔结租让合同的10条基本原则,以保护租让企业中苏维埃公民的劳动。该法令颁布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或集团向苏俄提出租赁申请。租让政策在苏俄实施的10余年中发展并不大,只签订135项租让合同,承租人投资总额为4800万金卢布。1938年,苏联取消了租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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