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月11日,给“四类分子”摘掉帽子
中共中央于1979年1月11日发出了《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考虑到我国农村完成土地改革和实现农业集体化以后,地主、富农分子经过20多年的劳动改造,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所以,对他们和他们的子女的成分问题,作出了适合新的情况的相应规定:凡是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反、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经政府批准,一律摘除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他们的子女的本人成份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以后,他们在入学、招工、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应看其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的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应该一律为社员,不能再看做是地主、富农家庭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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