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成克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6日受理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成克杰受贿案的起诉,并于同年7月13日、14日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庭审理查明,1993年底,成克杰与情妇李平(另案处理)商量各自离婚后结婚。两人商定:由李平出面联系有关事宜,成克杰利用当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和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事毕两人收受钱财,存放境外,以备婚后使用。
1994年初至1995年6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帮助广西银兴房屋开发公司(后更名为银兴实业发展总公司)承接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可得到巨额“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擅自将银兴公司直接划归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并要求自治区计委为银兴公司承接该工程立项;指示南宁市政府大幅度压低工程土地价格;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为银兴公司发放工程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事成后,银兴公司按预约,支付给成、李贿赂款人民币2021万余元。
1996年上半年至1997年底,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帮助银兴公司承接民族宫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可得到巨额“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将该工程交由银兴公司和自治区民委共同建设开发;将该工程项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区民委改为银兴公司;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为银兴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违反国家规定,指令自治区房改办公室,将房改基金人民币2500万元借给银兴公司;批示自治区财政厅将财政周转金人民币5000万元借给银兴公司;为银兴公司向国家计委申请工程项目补助款人民币1300万元。事成后,银兴公司按预约,支付给成、李贿赂款人民币900万元、港币804万元。
1994年7月至1997年底,成克杰和李平在接受银兴公司请托过程中,还先后收受了该公司负责人周坤(另案处理)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港币2万元、美元2万元以及黄金钻戒、金砖、黄金工艺品、手表等贵重物品,合计人民币55万余元。
1994年7月至10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帮助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及下属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联系贷款,可得到“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先后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分别为其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600万元,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60万元。
1997年7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广西桂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新民许诺,如帮助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拉平隧洞工程,可得到“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指示有关部门直接干预工程招标工作,更改中标结果,安排该工程局承接有关工程,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80万元。
1994年初至1998年初,成克杰还分别接受合浦县原副县长甘维仁(另案处理)、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长周贻胜、自治区计委服务中心原主任李一洪的请托,利用职权,使甘维仁先后晋升为北海市铁山港区区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向有关部门推荐周贻胜担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长,推荐并批准同意李一洪担任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成克杰单独或与李平接受贿赂合计人民币28.8万元、美元3000元。
综上所述,成克杰利用其职务便利,单独或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全部受贿所得除由李平支付给帮助其转款、提款的香港商人张静海(另案处理)人民币1150万元外,其余都按成、李的事先约定,由李平存入境外银行。案发后,上述款物已全部追缴。
法庭在充分听取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成克杰本人及律师的辩护意见后认为,成克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李平或单独接受他人请托,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法庭认为,成克杰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高级领导干部,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成克杰受贿案,是一起特别严重的高级领导干部经济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对成克杰案件的审判,充分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决依法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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