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7日,为期11天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一届会议在德国柏林国际会议中心闭幕,会议通过了《柏林授权书》等文件。文件认为,现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不充分的,同意立即开始谈判,就2000年后应该采取何种适当的行动来保护气候进行磋商,以期最迟于1997年签订一项议定书,议定书应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发达国家所应限制和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授权书说,新的谈判不应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义务。
现有的公约规定,2000年发达国家应将其影响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降至1990年的水平,但尚未规定2000年后应该如何行动。
会议决定,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办事机构———常设秘书处设在德国波恩。
包括中国代表团在内的116个公约缔约方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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