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并形成新宪法。主要修正的内容是:
一、在总纲中增加了这样的条文:“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
二、关于国家机构,在健全选举制和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加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近20条;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三、对有关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条款作了较大修改,如将原第十一条扩为第十五、十六条,其内容改为“国家机关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人民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疾苦,精兵简政,厉行节约,提高效能,反对官僚主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加强对敌人的专政,如关于人民的武装力量,增写了“国家大力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加强民兵建设,实行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等内容。
五、对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高速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了明确规定。如将原宪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改为“国家坚持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1978年宪法修正案还单独突出了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在文化建设上规定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各个思想文化领域的领导地位”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这次修宪将原宪法的30条扩充为60条,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限制和后来情况的巨大变化,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原宪法中的许多地方已经很不适应当前政治、经济生活和人民对于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需要。如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和搞阶级斗争,继续肯定“文化大革命”的某些作法,包括使用“革委会名称”,继续运用“四大”等等。因此,1980年9月中共中央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修改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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