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
1979年1月2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除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至今还没有改造好的以外,凡是多年来遵守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富、反、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委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地、富家庭出身的社员,他们本人成份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与其他社员一样待遇。凡入学、招开、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看政治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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