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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婚姻的缔结与维系 - 中国古代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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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婚姻的缔结与维系

  这一时期的婚姻制度与婚姻状况,也和上一章所述的女子的地位那样,充满着一些复杂的情形。一方面,唐代主要是个开明盛世,对婚姻与性问题不像后世那样控制得十分严酷;另一方面,这一时期作为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不能不受前朝的影响,同时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控制更加制度化,从而对婚姻与性的控制也有某种意义上的加强。

  一、一夫一妻多姬婢制

  由于物质生活比较富足,社会风气崇尚风流,盛行于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准确地说是一夫一妻多姬妾制)在唐代特别发达。法律虽然严禁重婚,但允许纳妾,而且不限人数。纳妾不仅是豪门权贵的事,在社会上也比较普遍,有些小家小户也有一起一起。此外,还有蓄养外室(称为“外妇”、“别宅妇”)的风气,也就是不居于主家的妾,唐玄宗时曾多次下诏禁止置“别宅妇”,并将官员们的“别宅妇”没入宫中作为惩戒,可见风气之盛。此外,唐朝又盛行妓乐,贵族富户家中大多蓄养歌舞家妓,也称作“女乐”、“歌舞人”、“音声人”等,供主人娱乐玩赏。白居易“莫养瘦马驹,莫教小妓女”的诗句,其实说的正是这种家妓。王公贵族之家姬妾、家妓常有数百人之多。对此,在本章第五节将详细阐述。

  在姬妾中,身份最高的是媵。按古义说,媵是从嫁之意,后代常将媵、妾合称,并无十分严格的界限。在唐代,从法律、制度上说,媵、妾是有一定区别的。媵是正弃之外名分较高的侧室,但这种名分只限于王公贵族中。唐制规定:亲王等可以有媵十人,二品官媵八人,三品及国公媵六人,四品媵四人,五品媵三人。这些媵各有品级、名位,此外就都算作妾了。媵与妾在法律上量刑也有等级分别。一般人家没有媵的名位,正弃之外就是妾。妾在唐朝也称作“下妻”、“小妾”、“侧室”等。

  媵、妾与主人都有配偶名分,但不是正式婚配,“普通买卖”,与娶妻“等数相悬”,不可同论。唐人多称买妾而不称娶妻,家中有妾而无妻则仍称未婚,从这些习惯中可以看出妾和主人并没有正式的婚姻关系。唐律严格规定不准以妾为妻,在实际生活中,以妾为妻也是要受谴责的。杜佑家是名门大族,他一生名声都不错,唯独晚年以妾为妻,受到士林指责。法律也严禁以妾为妻,因为“妾乃贱流”,妾原则上须以良人为之。

  至于常和妾合称为“姬妾”、“妓妾”中的姬侍、家妓等,她们没有配偶的名分,比妾的地位还要低,与婢同类,只是她们一般不从事家务劳动,而是做主人的内宠和歌舞人而已,同时,当然有义务供主人发泄性欲。

  有名分的妾和无名分的姬侍、家妓在日常生活中的礼节、待遇也是不同的。例如,柳公绰曾纳一女子,同僚们和他开玩笑,要这个女子出来让大家看看,柳说:“士有一起一起,以主中馈,备洒扫。公绰买妾,非妓也。”这说明,妾是主人的配偶,不能随意让人观赏;而家妓之辈不仅是主人的玩物,也可供客人娱乐,如侍酒,甚至在主人支使下供客人作枕席之欢,这种事在唐人记载中很多。如白居易在裴侍中府中夜宴,就有“九烛台前十二妾,主人留醉任欢娱”之句。

  这些姬妾,大多出身卑微,由买卖、赠送、转让而来,有的甚至是被强夺来的。例如,宁王李宪家有宠妓数十人,又看中了邻近卖饼人的妻子,硬给卖饼人塞了点钱,把他的妻子强夺进府。一年以后,宁王问她:还记得饼师否?她默然不语。宁王召见饼师,让他们夫妻相见,当时座上客人无不为之凄然,宁王命文士们赋诗吟咏此事,随后就让她与丈夫回家了。④这件事还被后人传为佳话,其实,可能宁王把饼师之妻玩厌了,在这种情况下发了点“善心”而已。有些事就更惨了,例如庐江王李瑷看中了商人之妻亭亭,竟然杀害其夫,把她纳为姬妾。这些女人进入豪门后,生活一般是比较优裕甚至奢侈的,但是,她们永远是贱民,即使生了儿子,也不被当作家庭正式成员看待,正如元稹为妾所写的墓志铭中所云:她们在家中“闺衽不得专妒于其夫,使令不得专命于其下”,又“不得以尊卑长幼之序加于人”。她们还常被主人的正妻妒忌,安危不保。例如李训有一起,娶妻以后已把她转卖出去,换了好几个主人,但李妻得病后,无端地怀疑是妾厌祷所致,把她抓回来毒打,这个其实在不堪忍受,最后投井而死。还有,严挺之宠爱一个叫玄英的妾,正室裴氏及儿子严武很妒忌,严武趁玄英熟睡时,用铁锤击碎其头,严挺之还对儿子的“勇气”赞叹不已。这一类姬妾被主人任意残害的事并不少见。唐代还有主人死前硬要爱妾殉葬的事。

  她们是主人的财物,当然会被任意买卖、转让或被更有权势者夺走,完全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唐诗中有不少专咏“爱妾换马”的诗,还认为这是豪侠之举。传奇《韦鲍二生传》中说的就是唐文宗开成年间,鲍生在途中用歌姬换得一匹好马的故事,在时人眼中,女人与畜相等,爱妾与良马同价。贯休的《轻薄篇》诗还说到少年赌徒“一掷赌却如花妾”,姬妾又成了赌注。

  至于主人将姬妾赠送友人的事更是史不绝书了。有些人的姬妾往往被有权势者所夺,如韩翊的爱妾柳氏本来是好友李生的爱姬,才艳俱绝,慕翊之才,李生知其意,将柳氏赠韩,两人情爱甚笃。安禄山叛乱后,在兵荒马乱中柳氏为藩将所夺,后韩翊遣人寻访柳氏,并写了一首《章台柳》带去:

  章台柳,章台柳,昔日青青今在否?

  纵使长条似旧垂,也应攀折他人手。

  柳氏见词,不胜呜咽,复词《杨柳枝》云:

  杨柳枝,芳菲节,所恨年年赠离别。

  一叶随风忽报秋,纵使君来岂堪折。

  这件事遂以《章台柳》的名诗而为后人传颂不已。还有,赵嘏的爱妾被浙帅夺去,赵生登第后,浙帅又把这爱妾送还给他,不料二人在路上相遇时,这位多情女子竟抱住赵生恸哭着而死。乔知之宠姬碧玉,被当时的权贵武三思强夺去,乔思念不已,暗中寄诗给她,她读诗后伤感哀怨,竟投井而死。另外,唐代还有主人死后,子孙争卖其姬妾以换钱财的风气,李谔的《论妓妾改嫁书》就专门抨击这种作法。

  至于比妾社会地位更低的婢,命运就更凄惨一些。婢女在当时也称作“侍妾”、“侍儿”、“使女”、“女奴”、“青衣”、“双鬟”、“小鬟”等。人们常将奴与婢连在一起,可见婢即奴,是处于最下贱的地位、供主人任意支配的物品。

  唐代私家使用婢女极为普遍,即使有些小户人家也常有一两个婢女;至于高门大户,婢女常达几百人之多。如长安富商邹凤炽嫁女,陪嫁婢女有数百人。太平公主府中光是穿绮罗的高级侍女就有几百个。除私家以外,寺院中也广泛使用婢女,很多尼姑、女冠都有婢女驱使,也有些婢女从事寺院的生产劳动。武宗毁佛时,查出奴婢15万,其中有几万婢女。

  这些婢女的来源,一是官婢被赏给私家,或陪嫁,或私人赠送、转让;二是被强掠为婢,或是被俘获的战俘;三是被出卖或典贴,这是婢女最大的来源;四是奴婢所生的女儿,被称为“家生气”,她们一生下来就是奴婢,奴婢的子女生生世世为奴婢。

  婢女侍候主人,绝对没有人身自由,她们的命运完全操纵在主人手中,生杀予夺都听婢主人。遭遇好一些的可以被主人放免为良,自己成家立业,从此摆脱贱民地位。或是主人念婢辛劳,或是出于宠爱、不忍,或是想做善事以“积德”,都可能将婢女放为良民。这种做法是当时的法律所允许的,法律规定放免必须由家长立手书,长子以下署名,再经申报官府,方可生效。有一件当时放免婢女的文书:

  盖婢以人生于世,果报不同,贵贱高卑,业缘归异。上以使下,是先世所配,放伊从良,为后来之善,其婢厶乙多生同处,劢力今时,效纳年幽,放他出离,如鱼得水,任意沉浮,如鸟透笼,翱翔弄翼。……择选高门,颇为贵室。后有儿侄,不许干论。一任从良,荣于世业。山河为誓,日月证盟。

  从以上这一文书看,所放的是一名较年轻的婢女,不管主人出自什么动机,但给她以自由,去做良民的妻室,还是比较人道的。还有《太平广记》卷一一起讲到刘弘敬、范明府在买其时发现有旧日衣冠子女被人掠卖者,便焚券放免,并为之选人,嫁为妻室。

  但是,被放从良的婢女只是少数幸运儿,多数则是终身过着痛苦的奴隶岁月。她们除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或生产劳动外,还是主人性发泄的工具。婢和主人的关系,唐朝和历代大体都一样,无论是法律还是社会观念,都承认主人对婢女以及客女(客女的身份比婢女高,是部曲之女或由婢女放免而成,她们可以被转让,但不能像婢女一样买卖,客女只有豪门大户才有。)、部曲妻的绝对优先占有权。《唐律疏义》卷二十六明确地说:奸淫自己家部曲妻、客女是无罪的,婢女自然更不用说了。元稹的“越婢脂肉滑”和无名氏《消失婢榜》中的“内家方妒杀”等很多唐人诗词、著述,都说明在当时人们心目中婢女不仅是劳动力,而且是主人的玩物。主人占有婢女,还被认为是风流事,如许敬宗宠幸母亲的侍妾,武翊皇宠幸婢女薛荔等等。

  对于主人的需要,婢女是没有任何拒绝权力的,但是由于身份微贱,她们又很难得到正式名分,即使为主人生了子女,也常常得不到承认。如《霍小玉传》中的霍母是霍王宠婢,与霸王生了小玉,霍王死后,兄弟们根本不承认她们,把她们赶出府去,小玉只得做了妓女。《全唐文》卷九八二中有一件案子的判文:女子阿刘之母是蒋恭绰的婢女,她和主人怀了阿刘后被嫁出去,蒋死后,婢嫂不承认阿刘是蒋家后裔,让她当婢女,阿刘不服,上诉官府,结果败诉,还得做婢女。有的婢女已经嫁人,但还继续被主人所占有,如沈询镇潞州时,宠爱一起女,夫人妒忌,把她许配给家人归秦,但沈询还继续占有她,归秦渐恨,竟伺机杀了沈询。婢女们还常常被几个男主人同时占有,如许敬宗宠爱一个婢女,妻子许昂也与之通奸;女奴却要受到主人宠爱,主人的四个儿子也都要染指。婢女在这种性关系的紊乱交织中,往往无所适从,甚至招来杀身之祸,成为性角逐的牺牲品。

  主人对婢女的宠爱或一时的玩弄,常使她们成为主妇妒忌和迫害的对象。所以她们往往在被迫做了主人发泄性欲的工具后,又成了主妇案砧上的鱼肉。例如梁仁裕曾幸一起,婢女被梁妻李氏捆绑毒打,婢女号呼惨叫:“在下卑贱,势不自由,娘子锁项,苦毒何甚!”最后竟被折磨致死。范略幸一起,妻任氏以刀截其耳鼻。李元澄妻子病死,其母疑心是李先前所幸婢女厌咒所害,婢早已转卖他人,其母竟使人捕而捶之致死。

  虐杀婢女的事在包括唐代在内的封建社会实在太多了。虽然法律规定杀奴婢是犯法的,但与杀良民量刑却不一样,只是“杖一百”或“徒一年”,不需抵命。至于一些权贵豪门,法约束不了他们,就更视婢女的生命如草芥。例如骁卫将军张直方生性暴戾,对奴婢稍有过失就杀。房孺复妻崔氏一夕就杖杀侍女两人,埋于雪中。韦皋做了高官后,将岳丈家当年对自己无礼的婢仆全部杖杀,投入蜀江。

  这就是封建社会的本质。这就是阶级压迫和阶级矛盾。唐朝社会风气比较开明,比较宽松,但是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这一阶级本质。

  二、等级观念和婚嫁要求

  整个封建社会,就是一个建立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上的社会,统治者通过上贵下贱的重重等级来维持其统治,人与人之间讲等级,缔结婚姻讲究门阀,在魏晋南北朝时达到了一个高峰。这种状况,到了唐代仍有很大影响。

  区分等级,首先是区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所谓“良贱不婚”是一条十分重要的原则。关于这一原则,在汉时还不是十分严格,后妃们出身“卑贱”的是不少的。到了魏晋南北朝,在这方面逐渐严格了起来,凡皇族贵普及士民之家而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者加罪,魏昭成帝有个后裔,因为曾为家僮取民女为妇,又以良人为妾,而坐免官爵,可见掌握相当严格。到了唐代,在这方面虽然略有开明,以太常乐人婚姻绝于士籍而认为非宜,使其婚同百姓;然而对于杂户等则限制其当色为婚,规定凡官户奴婢,男女成人,先以本色配偶。如果违反了这个原则,就要予以严惩。《唐律》规定:“诸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取者亦如之。……即妄以奴颇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律,各还正之。”

  在唐代,如上一节所述,妻、媵、妾、婢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等级区别,这是因为,她们的来源不同,所代表的阶级、阶层不同,而这些等级是不可逾越的。从唐律上看,妾的身份等同于半贱民,因为从“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②的律文,以妾与客女同论,而客女只是高于婢的半贱民,所以妾的身份也大致如此。

  即使在封建统治阶级内部,也要讲究门第的高下。当时有所谓“五大姓”,称海内第一高门,这就是崔(清河、博陵)、卢(范阳)、李(赵郡、陇西)、郑(荥阳)、王(太原)。这五大姓互通婚姻,外人难以高攀,因此,当时的人以娶五姓女为最大的荣耀,因为借婚姻关系可以得到政治上或经济上的许多利益。当时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一些富户,钱虽多但门第不高,政治地位不高,于是千方百计地以钱铺路,厚置嫁妆,企图与高门望族联姻。至于一些权贵之家,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也争求士族婚姻。受这种观念的影响,有些女子本身也十分看重门第,士族女子以下嫁庶族为耻。例如权臣吉懋以势逼娶士族崔敬之女,崔女躺在床上不肯上车,最后崔敬的小女儿抱着舍身救父的念头替姐嫁到了吉家。

  这样,当然引起不少社会矛盾。以后,甚至在同一姓的高门望族内部,又分某房某眷,高下悬隔,这更加剧了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对于统治者来说,统治与被统治的界限不可逾越,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必须缓解,否则,会危及这个阶级的统治地位。因此,唐太宗时曾有诏谓:“新官之辈,丰富之家,竞慕世族,结为婚姻,多纳财贿,有如贩鬻。或贬娼家门,辱于姻娅;或矜其旧族,行无礼于舅姑。自今以往,宜悉禁之。”唐太宗是一个比较英明的封建皇帝,他是看到一些问题的,他命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王妃主婿,皆取勋臣家,不议山东之旧族。但是,这些措施的贯彻执行遇到很大困难,当朝的大臣如魏征、房玄龄、李勣等还是乐意和一些山东的旧族议婚,所以旧望不能减。到了高宗时,又诏一些高门望族,不得自为婚姻;又规定了天下嫁女受财之数,不得受陪门财。但是,这股风气还是很难扭转过来。一些高门望族虽然不敢公开地自为婚ae,但仍悄悄地进行,把女儿暗送夫家;有些高门望族之女宁可老不嫁,也不愿和异姓为婚。有些破落世族,利用这种风气自称禁婚家,益增厚价。

  由于存在这种风气,娼家女儿门第既低,又乏资财,往往难嫁了。白居易写过一首《娼家女》的诗,描述当时的婚姻心理,相当透辟。诗云:

  天下无正声,悦耳即为娱;

  人间无正色,悦目即为姝。

  颜色非相远,贫富则有殊;

  贫为时所弃,富为时所趋。

  红楼富家女,金缕绣罗襦;

  见人不敛手,娇痴二八初;

  母兄未开口,言嫁不须臾。

  绿窗娼家女,寂寞二十余,

  荆钗不值钱,衣上无真珠;

  几回人欲聘,临日又踟蹰。

  主人会良媒,置酒满玉壶,

  四座且勿饮,听我歌两途。

  富家女易嫁,嫁早轻其夫;

  娼家女难嫁,嫁晚孝其姑。

  闻君欲娶妇,娶妇意何如?

  秦韬玉的《婢女》云:“蓬门未识绮罗香,拟托良媒益自伤。……苦恨年年压金线,为他人作嫁衣裳。”也是咏叹婢女难嫁的诗句。李商隐则把婢女嫁人比作如孕妇走路、新妇见客那样困难。

  由于父母为女择婿往往考虑门第和钱财,也造成了不少老夫少妻现象。例如进士宇文翃攀附权势竟将国色之女许配给年过60的窦璠。崔元综58岁,娶妻19岁。陈峤年近80,还强娶儒家少女。对这种婚姻,女子当然不愿意,婚后生活也不可能幸福。有位崔氏女年轻又有才学,嫁给了一个老年校书郎卢某,婚后郁郁不乐。丈夫叫她写诗,她便咏道:“不怨卢郎年纪大,不怨卢郎官职卑。自恨妾身生较晚,不见卢郎少年时。”哀怨不满又无可奈何、委婉曲折,加上自我解嘲之情充溢于字里行间。

  当然,传统的“郎才女貌”的婚嫁要求在唐代社会也还有相当影响。唐代崇尚文学,科举制又发达,文士不仅名声好听,而且以文取仕比较容易,所以也有些人家择婿颇重文才。例如扬州军将雍某家资丰厚,却钦慕士流,将女儿嫁给有才而无财的崔涯,并时常接济他们。至于挑选女子的要求,原则上说,娶妇重德不重色,但唐代世风不尚礼法而尚风流,所以男子普遍看重美色,名士才子尤其如此。如诗人崔颢前后四五娶,只求美色。才子张又新声称:“唯得美妾,平生足矣。”

  三、婚律

  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是我国封建时代制定并保存下来的一部最完备的封建法典,其中第四篇是《户婚》,共有46条,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唐律对后世影响极大,一直到清律,到民国时代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法律,还可以从中看出唐律的影响。

  在唐律有关婚姻的内容中,维护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重婚罪。关于男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至于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又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因认为含有背夫之责,故其刑比有妻更娶仅徒一年为重。

  五代时沿用唐律,但周世宗时对重婚罪更加重了处罚,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父母主婚者独坐父母;娶者如知情,则与同罪;娶而后知,减一等,并离之。

  当然,如前所述,在封建社会中本质上还是实行一夫多妻,只是除一个“正室”外,其他以妾、婢、奴的名义出现罢了。

  关于婚姻形式,唐代是提倡聘娶婚的,这与它的前世和后世都是相似的。观于唐、宋、明、清各律对于婚姻的请求,以曾否设定婚书或授受聘财是断,而所谓聘财并不拘多少,即使聘财只是绢帛一尺也算数,可见这和买卖婚并不相同;当然,如果贪索巨额聘财,那么婚姻的性质就变了。所谓聘娶婚,一般总是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联结在一起的,往往并不征求当事人同意。如唐朝的李林甫设宝窗于厅壁,遇有贵族子弟入谒,使六女于窗中自选其可意者,这只是以貌选其婿,实在是一个例外。但即使自己选中了,还是要通过父母出面而聘娶的形式来最后解决问题。

  正因为提倡聘娶婚,所以法律上明禁其它一些婚姻形式,例如唐律《贼盗篇》云:“略人为妻妾者,徒三年”。而《疏义》说,“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有巧取豪夺的意思。至于买卖婚,历代法律对此都是严禁的,例如北魏律云:“卖周亲及其与子妇者流”。唐律云:“略卖人……为妻妾者,徒三年”。对于婚姻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唐律也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例如主婚人与婚姻责任问题,唐律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被逼,若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这就把婚姻责任区分得很清楚了,如果婚姻违律,谁是主要决定者,谁就是主要责任者。

  唐律中对婚姻禁忌也有许多规定,这都源于原始社会以来的性禁忌,而到唐代以比较完整的法律条文使它更明确、更严格了。除本章已经叙述的“良贱不婚”外,还有以下禁忌:

  同姓不婚。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妾亦然。不过,这里的同姓实指同宗,所以同姓不婚也就是同宗不婚。

  宗姓不婚。唐律:“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尊卑不婚。在唐代以前,这方面比较乱,上一章也阐述了这方面的情况,而到了唐代,才对此列为禁条,唐律云:“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

  他种不婚。异父同母兄弟姊妹,唐、明、清各律皆禁相婚。

  奸逃不婚。唐律云:“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此外,对违时嫁娶也有处罚。一是居尊亲丧不得嫁娶,唐以前就有此规定,而唐律更详之曰:“诸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亲之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二是居配偶丧不得嫁娶,唐及以后各律居夫丧而嫁者与居父母丧而嫁之裁制同,且列为“十恶”中“不义”之一,视为不可赦宥者。至于夫居妻丧而娶,应该怎样处罚,在法律中却查不到,而且,唐朝贞观元年二月四日诏中,谓“妻丧达制之后,起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颇为合”。三是值帝王丧不得嫁娶,汉文帝以前,帝王死后每禁嫁娶,所以汉文帝遗诏曰:“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娶妇嫁女祀祠饮酒食肉。”这是比较开明的规定,即禁嫁娶以三天为限,后世(包括唐代)多以此为则。四是父母囚禁不得嫁娶,唐律云:“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处罚是很重的。

  从这些有关婚姻、家庭与性的法律中,反映出当时统治者的利益和意志,反映出当时人和人的关系,包括男子和女子的关系,也反映出许多婚姻、家庭与性观念。在法律条文的许多方面都反映出男女不平等,如在夫丧期间妻再嫁,那就不得了;而在妻丧期间夫再娶,法律上的处罚规定就找不到。再如唐律规定,夫殴伤妻者,要比照凡人减等处刑;妻殴伤夫者,要比照凡人加等处刑。——法律上就已肯定了这种不平等,而在实际生活中更不平等,达官贵人如果杀害妻妾婢奴,只不过是如同打死了一条狗,是无人过问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实在是最能体现出社会的阶级性质的。

  四、“天作之合”

  包括唐代在内的历代法律,通过形形色色的内容和规定,都力图维持婚姻与家庭的稳定,很明显,如果婚姻与家庭不稳定,社会就不能稳定,统治阶级也就统治不下去了。除了这方面的法律以外,还有一些以神话、传说、习俗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观念,也含有这一目的,这就是认为夫妻缘分是前世已定,所以不可改变。

  这方面说法很多,例如“天作之合”、“佳耦天成”、“缘由前定”等等,《女论语·事夫章》中也说:“前生缘分,今世婚姻”,至于什么“千里姻缘一线牵”,“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识”等,这都是后世的话了。这方面的说法,唐代时最为多,而且也可以说,唐代以后也不再有新的说法了。以下一些故事说明了许多问题。

  一个是李复言《续玄怪录》所载的“卢生”:

  弘农令之女既笄,适卢生。卜吉之日,女巫有来者。李氏之母问曰:“小女今夕适人。卢郎常来,巫当屡见,其人官禄厚薄?”巫者曰:“所言卢郎,非长髯者乎?”曰:“然。”“然则非夫之子婿也!夫人之婿,中形而白,且无须也!”夫人惊曰:“吾之女今夕适人得乎?”巫曰:“得。”夫人曰:“既得适人,又何以云非卢郎乎?”曰:“不知妻由,卢则终非夫人子婿也。”俄而卢纳采,夫人怒巫而示之,巫曰:“事在今夕,安敢妄言。”娼家大怒,共唾而逐之。

  及卢乘轩车来,展亲迎之礼。宾主礼具,解佩约花,卢生忽惊而弃出,乘马而遁,众宾追之不返。主人素负气,不胜其愤,且恃婢女之容,邀客皆入,呼女出拜,其貌之丽,天下罕致。指之曰:“此女娲惊人者耶?今而不出,人其以为兽形也。”众人莫不愤叹。

  主人曰:“此女已奉见,宾客中有能聘者,愿赴今夕。”时郑某官乘,为卢之傧,在坐起拜曰:“愿事门馆。”于是奉书择相,登车成礼。巫言之貌宛然,乃知巫之有知也。

  后数年,郑仕于京,逢卢,问其事,卢曰:“两眼赤,且大如朱盏,牙长数寸,出口之两角,得无惊奔乎?”郑素与卢相善,骤出妻以示之,卢大惭而退。——乃知结褵之亲,命固前定,不可苟而求之也。

  还有一条“定婚店”说:

  杜陵韦固,少孤,思早娶妇,多岐,求婚不成。贞观二年,将游清河,旅次宋城南店,客有以前清河司马潘昉女为议者。来旦,期于店西龙兴寺门,固以求之意切,且往焉。斜月尚明,有老人倚中囊,坐于阶上,向月检书,观之,不识其字。固问曰:“老父所寻者何书?固少小苦学,字书无不识者,西国梵文,亦能读之,唯此书目所未觌,如何?”老人笑曰:“此非世间书,君何得见?”固曰:“然则何书也?”曰:“幽冥之书。”固曰:“幽冥之人,何以到此?”曰:“君行自早,非某不当来也。凡幽史皆主生人之事,可不行其中乎?今道途之行,人鬼各半,自不辨耳。”固曰:“然则君何主?”曰:“天下之婚牍耳。”固喜曰:“固少孤,尝愿早娶,以广后嗣,尔来十年,多方求之,竟不遂意。今者人有期此与议潘司马女,可以成乎?”曰:“未也。君之妇适三岁矣,年十七,当入君门。”因问囊中何物,曰:“赤绳子耳,以系夫妇之足。及其坐,则潜用相系,虽仇敌之家,贵贱悬隔,天涯从官,吴楚异乡,此绳一系,终不可逭。君之脚已系于彼矣,他求何益?”曰:“固平安在?娼家何为?”曰:“此店北卖菜家妪女耳。”固曰:“可见乎?”曰:“妪尝抱之来,卖菜于是,能随我行,当示君。”及明,所期不至,老人卷书揭囊而行,固逐之,入米市。有妪抱三岁女来,敝陋亦甚,老人指曰:“此君之妻也。”固怒曰:“杀之可乎?”老人曰:“此人命当食大禄,因子而食邑,庸可杀乎?”老人遂隐。

  固磨一小刀,付其奴曰:“汝素干事,能为我杀彼女,赐汝万钱。”奴曰:“诺。”明日,袖刀入菜肆中,于众中刺之而走,一市纷扰,奔走获急免。问奴曰:“所刺中否?”曰:“初刺其心,不幸才中眉问。”

  尔后求婚,终不遂。又十四年,以父荫参相州军。刺史王泰,俾摄司户掾,专鞫狱,以为能,因妻以女,年可十六七,容色华丽,固称惬之极。然其眉间常贴一花钿,虽沐浴闭处,未尝暂去。岁余,固逼问之,妻潸然曰:“妾郡守之犹子也,非婢女也。畴昔父曾宰宋城,终器官时,妾在襁褓。母兄次殁,唯一庄在宋城南,与乳母陈氏居。去店近,鬻蔬以给朝夕。陈氏怜小,不忍暂弃。三岁时,抱行市中,为狂贼所刺,刀痕尚在,故以花子覆之。七八年间,叔从事卢龙,遂得在左右,以为女嫁君耳。”固曰:“陈氏眇乎?”曰:“然。何以知之?”固曰:“所刺者,固也。”乃曰:“奇也!”因尽言之,相敬愈极,后生男鲲,为雁门太守,封太原郡太夫人。——知阴弃之定,不可变也。宋城宰闻之,题其店曰“定婚店”。

  以上这个故事流传很广,后世称媒人为“月老”、“月下老人”,称定婚男女为“赤绳所系”,都渊源于这个故事。传至五代,又演变为范资《玉堂闲话》中的“灌叟婴女”,可见这则故事影响之大。

  皇甫氏《原化记》中又有一则“中朝子”云:

  有一中朝子弟,性器落拓,少孤,依于外家。外家居在亳州永城界,有庄。舅氏一女,甚有才色,此子求娶焉。舅曰:“汝且励志求名,名成,吾不违汝。”此子遂发愤笃学,荣名京邑,白于舅曰:“请三年以女见待,如违此期,任别适人。”舅许之。

  此子入京,四年未归,乃别求女婿。行有日矣,而生亦成名归。去舅庄六七十里,夜宿,时暑热,此子从舟中起,登岸而望。去舟半里余,有一空屋,遂领一奴,持刀棒居宿焉。此乃一废佛屋,土榻尚存,此子遂寝焉。奴人于地,持刀棒卫之,忽觉榻下有物动声,谓是虫鼠,亦无所疑。夜至三更,月渐明,忽一虎背负一物,掷于门外草内,将欲入屋,此人遂持刀棒叫呼,便惊走。呼舟人持火来照,草间所堕,乃一女,妆梳至美,但所着故衣耳,亦无所损伤。熟视之,乃其舅妹也,许嫁之者。为虎惊,语犹未得,遂扶入屋。又照其榻后,有虎子数头,皆杀之。扶女却归舟中。

  明日至舅庄,遥闻哭声,此子遂维舟庄外百余步。入庄,先慰问凶故,舅曰:“吾以汝来过其,许嫁此女于人,吉期本在昨夜。一更后,因如厕,为虎所搏,求尸不得。”生乃白其事,舅闻悲喜惊叹,遂以女嫁此生也。

  这些流传已久的故事说明了以下一些问题:

  讲的都是聘娶婚,都是“父母之命”,例如“卢生”中,卢生惊逸后,主人立即把女儿许配给郑某,并不征求女儿意见。其它几则,也都是如此。

  这种聘娶婚,当然是不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的,也是不合理的。而“天作之合”的思想就在于维护这种婚姻的合法性,既然姻缘皆由前定,一切都在“月下老人”和“幽冥之书”上注定了,所以,无论男、女(尤其是女子)就不必反抗了,而只能俯首贴耳地听命。同时,既然是“前生缘分,今世婚姻”,那么,夫妻的离异就成为不好的事情。这一切,都是为巩固封建的婚姻制度服务的,也是为巩固封建统治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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