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信被依法判处死刑
1979年4月23日,《人民日报》刊登独家新闻:黑龙江省破获了一起该省最大的贪污集团案件。罪犯王守信等人全部落网,被依法逮捕,参与分赃、窝赃、转赃犯罪活动和与此案有牵连的重点人,也都分别进行审查。这个贪污集团自1972年以来,共贪污人民币53万余元,相当于该公司现有固定资产的两倍。首犯王守信(女)是文化大革命中投机起家的、钻进党内的坏分子,原任宾县燃料公司党支部书记兼经理。王守信乘文化大革命混乱之机,靠投机钻营,打击干部群众,“造反”上台,当上宾县燃料公司经理。上台后一手抓权,一手抓钱,不择手段地大量鲸吞国家财富,从1971年11月起到1978年6月止,王守信贪污和侵吞物资折价共507702元。其罪行败露后,多次与被告马占清、姜淑芝等人订立攻守同盟,并指使马占清灭证转赃,负隅顽抗。破案后已缴获赃款413325元,缴获赃物折价70014元。上述事实证明,被告王守信实属罪大恶极,国法难容。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经过公判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处贪污犯王守信死刑。1979年10月20日,被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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