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子1978年12月28日发布。该条例共分14条。条例中所说的发明是指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前人所没有的、先进的和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等3个条件。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发明奖励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领导本部门、本地区发明的申报、审查工作。奖励按发明项目作用意义大小分4等,分别发给奖金10000元,5000元,2000元和1000元,并发给发明证书和奖章。特别重大的发明列为特等奖,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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