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同志遗像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久经考验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我党党务工作和政法战线的杰出领导人,原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江华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1999年12月24日10时08分在杭州逝世,享年93岁。
江华同志(原名虞上聪),1907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江华县瑶族贫苦农民家庭。青年时期,他满怀救国救民之志,投身于群众革命运动。1925年在湖南省立第三师范学校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26年冬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先后担任共青团湘南特委群委书记、衡阳总工会青工委主任、湖南汽车路总工会湘南办事处主任,从事北伐宣传工作。在1927年“四·一二”白色恐怖下,他不畏艰险,化名黄琳担任中共湘南特委政治交通员。此后,历任萍乡县委秘书、茶陵县委书记。1928年11月调红军工作,先后担任红四军前委秘书、红四军政治部秘书长,是红军初创时期在毛泽东同志直接领导下的军队政治工作领导人之一。参加了井冈山三次反“围剿”斗争、大柏地战斗、长岭寨战斗、三下龙岩城等著名战斗。1929年6月红四军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后,他随毛泽东同志离开红四军到闽西,任闽西特委秘书长、福建省委军委常委。1929年底,到上海参加中央军委军事训练班学习。1930年春改名黄春圃回红军工作。历任团政委、师政委,参加了五次反“围剿”斗争。1934年夏,广昌战役后,受“左”倾错误路线打击,被撤销职务。同年10月,随红军三军团长征。当时他疟疾初愈,行走艰难,以对党、对共产主义的坚定信念紧紧地跟上队伍。遵义会议前夕恢复工作,任红三军团直属队政治处主任。
红军长征到陕北后,江华同志任中央军委警卫团政治委员、陕甘军区关中军分区司令员、红二十八军政治部主任。“西安事变”后,奉命率部接防延安,任延安城防司令部政委。1937年春入抗日军政大学第一队学习,后任第四队队长。毕业后,任中央军委第四局副局长、局长。1938年8月改名江华,赴山东敌后抗日,历任八路军山东纵队政治部主任、八路军苏皖纵队政委兼司令员、山东纵队二旅政治委员兼滨海军政委员会书记、山东军区政治部主任等职务,为开辟山东抗日根据地作出了重要贡献。1943年秋回延安,入中央党校一部学习。1945年夏参加中共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任山东代表团副团长。
抗日战争胜利后,江华同志赴东北,历任中共安东省工委副书记、辽东省委第二书记、辽东军区第二政委、中共辽东分局组织部部长兼社会部部长。1948年5月调任安东省委书记兼安东军区政委。他正确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关于“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的战略方针,在东北局的领导下,放手发动群众,开展土地改革运动,为开辟和建立辽东根据地,为支援辽沈战役、解放东北全境,作出了贡献。
在艰苦卓绝的战争年代,江华同志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1949年8月,江华同志任杭州市委书记兼市长,杭州市警备司令、政委。他按照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决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城市抓恢复生产,稳定物价,稳定社会秩序;在农村抓剿匪反霸、土地改革。到1951年7月,剿灭了土匪武装,彻底摧毁潜伏的反动党、团、特残余组织,胜利完成土地改革。1954年8月任浙江省委书记。1956年任华东局书记处书记,浙江省委第一书记,省政协主席,浙江省军区政委、党委第一书记,南京军区第五政委。在主持浙江省工作中,他认真贯彻执行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发动和依靠广大党员和群众,顺利地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江华同志在毛泽东同志亲自领导下,参与《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讨论制定,并且在实践中认真贯彻。经过10多年的努力,在人多地少,水、旱、虫、风等自然灾害频发的条件下,浙江省提前一年实现《纲要》规定的粮、棉、猪等主要指标,做到粮食自给有余,初步夯实了农业基础,对国家作出了贡献。
1956年4月,江华同志根据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阐述的方针,改变了沿海一般不新建、不扩建工业基础的做法,抓住机遇,以冶金、化工、电力、机械为主,建设起一批工业企业,优化了经济结构,培养了一批干部,为浙江的工业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主持浙江全面工作的12年中,江华同志团结省委一班人,十分重视干部队伍和党的建设,依靠各级党组织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浙江省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作出了重大贡献,深受浙江省广大干部群众的爱戴。
在“文化大革命”中,江华同志受到林彪、“四人帮”的残酷迫害。他毫不妥协,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坚持原则,坚持真理,表现了共产党人的坚定信念和铮铮铁骨。
1975年1月,江华同志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在“四人帮”极端猖獗的压力下,他批判了“砸烂公检法”的反动口号,着手恢复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取消的各级人民法院,落实党在司法战线上的各项政策。
1978年,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他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
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江华同志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庭长,主持了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审判工作。他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严格依法审理判决了这一重大案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江华同志主持了人民法院系统的拨乱反正、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对于实现全国政治上的安定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了重要的历史性贡献。
江华同志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倾注了大量心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法,有力地加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建设。
江华同志是中共第八、十届候补中央委员,第十一届中央委员。在党的第十二次、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务委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江华同志拥护邓小平同志领导全党实现历史性的伟大转折,拥护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1983年6月,他退居二线,虽已届耄耋之年,仍然十分关心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关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和人民法院的建设,关注祖国统一大业。作为少数民族出身的领导干部,他十分关心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多次深入边远地区村寨调查研究。他衷心拥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在病重期间仍时刻关心着党和国家的大事,孜孜不倦地阅读《资本论》,研究党的历史,总结经验教训,向中央提出建议。
江华同志一生忠于党、忠于人民,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具有坚定的信念。在70多年的革命生涯中,他一贯坚持党性原则,顾全大局,维护团结,遵守党的纪律和政治生活准则,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他努力学习,刻苦钻研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他对革命和建设事业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忘我工作,鞠躬尽瘁。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制度,胸怀坦荡,光明磊落,作风民主,注重听取不同意见,相信群众,热爱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他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事不对人,批评很严格,处理很慎重。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关心同志,爱护干部。他廉洁奉公,生活俭朴,对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他的革命精神和崇高品德,受到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敬佩。
江华同志的一生,是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的一生,是为中华民族的解放事业奋斗的一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光辉的一生。他的逝世,是党和人民的一大损失。我们要学习江华同志的革命品德和优良作风,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祖国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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