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年8月11日《魏玛宪法》经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的首任总统艾伯特签署后正式生效。
1919年的《德意志国宪法》。因在魏玛地方制定而得名。1918年制定 ,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共181条,分两编。第一编为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分联邦及各邦、联邦议院、联邦总统及联邦政府、联邦参议院、联邦立法、联邦行政、司法7章。规定德国为联邦 ,主权在民。人民有普选权、创制权。采用责任内阁制,但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可以暂时停止宪法中部分规定的效力。第二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分个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5章。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
评论:该宪法是现在德国基本法的组成部分,是现在宪法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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