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9月8日,日、美两国在旧金山美军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该军事同盟条约。1952年4月28日生效。1950年,美国出于推行“冷战政策”的需要,决定重新武装日本并使之成为美国在远东的主要军事基地。为使此目的合法化,美国同日本签订该条约。条约由前言和5项条款组成。规定日本承认美国有权在日本驻扎陆、海、空军;驻日美军可根据日本政府的要求,镇压“内乱”和“暴动”、对付外来武力进攻;未经美国同意,日本不得将任何基地给予第三国;驻军的配备条件另由日美行政协定规定等。1960年,该条约为《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和约》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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