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11日,华盛顿联邦地方法院宣布一项暂时性决定,微软公司必须停止强迫电脑制造商在购买“视窗95”时安装微软的因特网浏览器“探索者”的传统做法,但同时拒绝了司法部要求对微软“因违反1995年反托拉斯协定必须每日交纳100万美元罚款”的条款。助理司法部长克莱因对这项初步裁决表示欢迎。他说,“重要的是消费者将恢复自由选择权。它对竞争者也发出了清晰信号,他们可以在一个非常公平的环境中自由发展,革新与竞争”。微软的竞争对手网景公司表示,这是他们取得的初步胜利。1997年10月20日,美司法部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微软公司在促销因特网浏览器“探索者”时,触犯了反托拉斯法。诉讼称,微软公司要求装置“视窗95”的电脑制造商,必须同时安装该公司“探索者”浏览器,这项措施违反了1995年达成的协议。司法部长雷诺称,在微软终止其垄断行为前,每日课以100万美元的罚款。
微软公司的对手网景公司和太阳公司也认为,微软公司强迫客户接受因特网“探索者”浏览器,已构成不公平竞争。微软受到指控,两家公司都备受鼓舞。
微软公司并不接受这一指控。向华盛顿联邦法院递交的长达48页的答辩书中,微软强烈谴责美国司法部妨碍正常的商业运作与技术创新。微软公司坚持认为,“探索者”浏览器只是“视窗95”操作系统的延伸。公司的一切运作均为合法行为。但司法部官员认为,许多公司在发展因特网浏览器时,可以创造一种不受电脑操作系统影响的运作环境。
微软公司发言人马克·默里说,这一决定好坏参半,因为我们确信,微软把“视窗95”与“探索者”浏览器合在一起是有利于消费者的。
一些专家警告,就短期而言,微软的策略确实能为消费者带来一些利益,也为混乱的资讯市场提供明确的产品标准和发展方向。但从长远来看,网际网络技术如果走上“一统天下”的道路,后果将不堪设想。因为从发展趋势看,网络化的电脑将成为个人通讯、大众传播和所有商业行为的关键中介。在网际网络大世界中,如果微软控制了整体技术的规格与发展方向,将对资讯的获取方式和内容取舍拥有极大的影响力,并将对无穷的网际网络商机拥有不公平的绝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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