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11月8日,苏俄土地法令通过。
俄国十月武装起义胜利后的第二天,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列宁起草的《土地法令》。该法令规定:立即无偿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永久废除土地私有权,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堂的土地,连同其耕畜、农具、房屋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土地委员会支配,一切土地都是全民的财产。《法令》满足了农民迫切要求土地的愿望,规定普通农民和普通哥萨克的土地概不没收,按劳动定额或消费定额把土地平均分配给劳动者。《土地法令》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从而对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起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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