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报请国务院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作出了决定。会后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07号令,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于1997年7月1日就职。
李鹏总理指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主持下,由400位全部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于1996年12月11日在香港选举董建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这是香港有史以来第一次由港人自己来选择最高行政首长,标志着香港即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决定,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于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就职。在此之前,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
李鹏总理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产生后,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已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报请国务院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报告》。
李鹏说,我们今天作出的这项任命是一项特殊而重要的任命。它充分体现了中央人民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在香港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决心和诚意。我们相信,董建华在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之后,定将不负众望,为香港的平稳过渡,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贯彻落实基本法、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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