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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2月5日,清政府在上海的金融机构——大清银行,经全体股东一致呈请,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和财政总长陈锦涛批准,改为民国政府的金融机构,称中国银行。2月5日开始营业。财政总长陈锦涛在开业讲话中指出,中国银行将着手于统一纸币和办理国库,并且声明不接受外人购买股份。
大清银行,1905年在北京创办,始称户部银行,由户部(度支部)筹设,额定资本银400万两,官商各半。1908年改称大清银行,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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